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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
任期应从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
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
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
党总支部委员会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加强管理工作。
(三)党支部的设置。
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机构),可以通过与邻近单位(机构)联合建立的方式组建党支部;
党支部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小组加强管理工作。
对于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会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
临时党支部的支委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任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年。
(四)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设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副书记、生产、青年等委员。
委员较少的党组织,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具体讨论做出决定。
各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委员会决议;
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公司长期驻国外(境外)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或系统建立基层党组织。
根据所在国、地区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和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定期向公司派出单位(机构)所属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三节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包括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等情况。
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应与机构改革、组织调整同步进行。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的新建。
因工作需要新建基层党组织的,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名称,指定筹备人员筹备建立党组织有关工作。
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临时领导成员,也可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提出申请,再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组织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的撤销、合并。
因机构改革、组织调整或其他原因,基层单位(机构)撤销或合并,基层党组织应同步进行撤销或合并。
党支部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并在6个月内不能增加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或与邻近党组织合并。
需要撤销的党组织在撤销前,应在一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和党员组织关系进行移交和转接。
合并的基层党组织,必要时应及时选举基层党组织委员会。
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的改建。
由于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时,改建的党组织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党员人数大幅下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支部委员会,工作程序类同。
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的更名。
基层党组织(不含联合成立的党组织)名称应与基层单位(机构)一致,基层单位(机构)更名后,由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更名的请示,说明更名的原因,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办理更名批复。
第三章选举工作
第十四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执行。
第四章组织生活
第一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定》(Q/CSG220003-2014)执行。
第二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确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指导所辖党支部按要求召开会议。
各级政工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管理党支部提交的会议情况报告。
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析研究支部党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和意见征求活动,督促支部党员撰写发言材料,带头开展谈心,带头开展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
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时,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
第十八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
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九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开。
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条每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都应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召开会议。
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般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四)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
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
(五)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六)遵纪守法的情况。
(七)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八)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九)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确定主题。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支部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
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支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确定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学习。
围绕会议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与主题相关的理论和精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三)征求意见。
党支部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深入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反馈意见。
党支部汇总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由支部委员分别向每位党员如实反馈。
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五)开展谈心。
党支部书记与每名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相互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相互谈心,提高认识、沟通思想、增进了解。
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通过上门谈心,主动关怀、听取意见。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坦诚接受,相互提醒。
(六)撰写发言材料。
每名党员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学习、谈心、支部反馈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回顾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撰写发言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程是:
(一)通报组织生活会准备工作情况。
(二)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进行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其他同志分别对其个人进行批评帮助。
(三)其他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进行对照检查发言并开展自我批评,每位同志发言完毕后,其他同志对其进行批评帮助,依次进行。
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接受群众监督。
(四)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他人在会上代读,列入会议记录。
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根据会议主题或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邀请若干支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职工群众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并将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党员个人发言材料、整改措施等。
第三节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Q/CSG220001-2014)执行。
第四节党支部“三会一课”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三会一课”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学习教育制度》(Q/CSG220002-2014)执行。
第五章评选表彰党内先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党委(党组)全面指导本单位评选表彰党内先进工作,负责党内评选表彰方案的确定和评选结果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党内评选表彰的策划、组织、评比、表彰、总结等具体工作,并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选树及向上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行政、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表彰奖励的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事、人力资源、安全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党内先进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节评选表彰原则和范围
第三十二条党内先进类别主要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职工群众公认,重视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评选表彰党内先进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可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第三十五条评选表彰范围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范围为分、子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的党委、党(总)支部,推荐名额原则上向基层倾斜;
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范围为正式党员。
(二)以下集体和个人一般不作为推荐表彰对象:
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
表彰年度内,被上级或同级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已被推荐到上级评选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节评选推荐条件
第三十六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力强。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高、效果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群众好评。
(二)推动发展力强。
融入中心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党员在解决突出问题、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落实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
(三)改革创新力强。
大力推进企业党建工作创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丰富党组织活动载体,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有效调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党建工作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凝聚保障力强。
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肯奉献的党务工作者队伍,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重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员工辅导计划,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建设幸福南网。
(五)表彰年度内,党建责任制考核取得优异成绩,无三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
加强政治学习,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南网事业,认同公司文化,遵守规章制度。
(二)岗位技能优。
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成为本单位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三)工作业绩优。
立足岗位争优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在抗击自然灾害,应对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群众评价优。
立足本职,甘于奉献,廉洁从业,树立良好形象。
牢记党的宗旨,联系服务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近两年党员先进性测评至少有一年被认定为优秀。
表彰年度内无人为安全责任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忠诚南网事业,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二)本职业务精湛。
热爱并熟悉党务工作,自觉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并运用于实践,在企业党建实践工作中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作用。
(三)作风廉洁公正。
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奉献精神突出。
正确处理奉献与索取,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符合优秀共产党员具备的条件,并从事企业党务工作2年以上。
第四节评选表彰程序
第三十九条制定党内评选表彰方案。
政工部门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要求,制定党内评选表彰方案,呈报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下发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根据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推荐评选通知要求,提出推荐方案,呈报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各基层党组织根据推荐评选工作的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政工部门收集汇总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会同人事、安全监管及监察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拟推荐对象。
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作出表彰决定。
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名单和材料,由政工部门负责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
对荣获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
对荣获表彰的优秀个人,颁发证书。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管理标准》(Q/CSG21505-2010)等相关规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五节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引导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向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十四条做好评选表彰材料归档工作。
根据公文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政工部门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行政、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第四十五条受表彰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荣誉,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一段时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四)发生不适宜再继续享受表彰荣誉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撤销荣誉后,收回奖牌、证书。
已发放奖励的,收回奖励。
第六章党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工、纪检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八条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四十九条政工部门负责做好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条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一条工会部门负责对联系服务职工群众,职代会制度和提案落实等情况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二节党务公开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及企业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保障制度
(一)坚持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时限主动公开。
(二)探索根据申请公开制度。
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
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党组织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层党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监督。
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节党务公开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
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党员先进性测评(民主评议党员),党内重大活动、党建主题活动,党员作风建设,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干部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第六十条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开展座谈、谈心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点,帮扶困难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党建工作考核情况。
开展三项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党建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经党组织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党务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六十四条细化目录。
公司各级党委可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附录A)的基础上细化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十五条实施公开。
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收集反馈。
各基层党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六十七条归档管理。
各基层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运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章党内统计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党组织为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
(一)政工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党内统计组织和填报工作。
(二)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七十条各级政工部门要选配专人负责党内统计工作。
选配的统计人员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节统计方式和内容
第七十一条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置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等其他报表。
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十二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
主要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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