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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标准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打瞌睡等。
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时,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
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时应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
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
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
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语言标准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根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标准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挖苦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
〔一〕日常礼貌用语:
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
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
您找那位?
您有什么事?
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用语:
您好!
我是×
×
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
请慢慢讲、请再说一遍,我能转达吗?
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
,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答复咨询时: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
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
(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
(单位)的地址和。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答复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欢送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良。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结束执法时:
谢谢您的配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您对行政处分〔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标准用语:
您好,请问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
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证书、证件。
请收好,谢谢!
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
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
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
,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三章职业道德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效劳。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条 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效劳。
第四章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标准
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效劳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工程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
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
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
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效劳。
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方案。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方案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防止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平安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标准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
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
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标准
第五十条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
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五十三条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制作?
询问笔录?
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
抽样取证凭证?
,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五十七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
鉴定意见书?
。
第五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具体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行政许可行为标准
第五十九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及许可办理场所采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十条交通行政许可办理,应当“一个窗口对外〞。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进入所在地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办理局部或全部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六十二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明确的审查方式,依据省厅统一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
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当场办理条件的,许可办理人员应当场办理。
第六十四条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及时把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内局部工办理的,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六十六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节行政处分〔处理〕行为标准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分〔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标准。
第六十八条行政处分应实行查处别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分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分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分决定。
按照便民和效率原那么,对违反水上平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可在相应海事所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在作出行政违法处分(处理)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标准等。
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七十条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第七十二条在处分过程中,车辆、船舶的驾驶人员或者承包人、挂靠人,提出代表车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被挂靠人等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分〔处理〕,签收有关行政处分〔处理〕文书的,为方便当事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允许。
但5000元以上罚款案件以及被处分对象为本省客运及危货运输企业的,签字人必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分有关规定的,实行教育放行,免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应当符合?
行政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重大的行政处分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撤消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分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七十六条行政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无正当原因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应当实行罚缴别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七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第七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额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标准
第八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八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相对人进行催促催告。
经催促催告,相对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十三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丧失或者损坏;
不得使用暂扣车船;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
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四节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第八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处分文书应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格式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标准。
第八十五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八十六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那么进行编写。
第八十七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
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八十八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过失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八十九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分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九十一条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节规费征收行为标准
第九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网点,推广源头征收、预约和上门效劳,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九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工程和规定标准收费。
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征、补征规费,不得违规免征规费。
第九十四条交通规费必须由相关征收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进行征收。
不得越权征收交通规费。
第九十五条征收交通规费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证。
填制收费票证时,应打印或标准填写。
第九十六条征收的交通规费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结,及时解缴。
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规费。
第六节执法车船使用标准
第九十七条执法车船必须按规定喷涂执法标识。
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安装示警装置。
第九十八条执法车船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
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船从事非执法活动。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车船管理,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船。
第九十九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船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平安驾驶、文明驾驶。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第一百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船〕时,应保持车〔船〕整洁、卫生。
第一百零一条非因公务需要,安装有示警灯、警报器或喷涂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百零二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行为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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