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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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
•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排便后腹痛缓解
可见的腹部膨胀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的时间)
黏液便(超过25%的时间)
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
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
症状(患者报告,表格形式):
病史超过2年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
腹泻和便秘交替
体征(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ESR>
20mm/2h
血白细胞>
10000cells/μL
贫血(Hgb女性<
12g/dL,男性14<
g/dL)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
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
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
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
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
至少3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腹部疼痛或不适:
排便后缓解,和/或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或
伴粪便性状改变
和
至少1/4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个或2个以上的症状: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
3次/天,或<
3次/周)
粪便性状改变(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四)罗马标准Ⅱ
1996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版:
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
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排便后症状缓解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
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
重新规定了病程;
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
2005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
排便次数改变:
排便每周≤3次或每天>
3次
粪便性状变化: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费力
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腹胀
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1.对病程的要求
2.IBS亚型的修订:
罗马Ⅲ对IBS分型作了简化,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粪便评分表)进行分类:
腹泻型:
>
25%的时间排稀糊便,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
25%
便秘型:
25%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而排稀糊便时间<
混合型:
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
不定型:
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
3.症状评价标准:
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中的症状“缓解”。
4.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FGIDs包括IBS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
Sperber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IBS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2.9%和11.4%。
Ersryd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IBS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IBS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46%(kappa=0.19),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
(一)中老年发病:
45岁
(二)急性症状,症状进行性加重
(三)夜间症状
(四)体重下降
(五)便血
(六)贫血
(七)腹部包块、肠梗阻、腹水
(八)发热
(九)结直肠癌家族史
五、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检查
(一)病史采集
1.症状学(肠道症状、上胃肠症状、全身症状):
发病时间、诱因、加重及缓解因素、与饮食的关系、与排便的关系、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2.可能的精神心理应激/病程中有无重大生活事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3.详尽的用药史
4.家庭支持/家族史、获益
(二)有针对性而且认真的体格检查
(三)合理而且安排良好的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影像学、内镜等),正确评估已有化验
检查:
1.血常规检查:
筛查贫血、炎症和感染
2.除外代谢性疾病(TSH),腹泻患者排除脱水/电解质紊乱
3.排除消化道出血:
粪便潜血试验
4.粪便检查病原微生物:
寄生虫及虫卵、肠道致病菌、毒素
5.根据病情有选择性的进行下列实验室检查:
1)氢呼吸试验:
筛查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或排除细菌过度生长
2)甲状腺功能:
甲亢或甲减
3)血清钙:
甲旁亢
4)ESR或CRP:
非特异性指标
5)血清学或小肠活检:
乳糜泻
6.其他检查
1)钡餐或小肠造影
2)气钡双重灌肠
3)超声波:
胆道或胰腺
4)腹部CT检查
5)肛门直肠测压/结肠测压
6)全胃肠道传输时间测定/结肠传输时间测定
7)内镜及活检:
胃镜、结肠镜、小肠镜
结肠测压
气囊扩张
中叩带前回(aMCC)皮质变薄
下丘脑灰质密度增加
(四)着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肠易激综合征的鉴别诊断
1.器质性肠道疾病:
炎症性肠病、肠道恶性肿瘤、缺血性结肠炎等
2.其它功能性胃肠病
3.胆道、胰腺疾病
4.内分泌疾病:
甲亢/甲减
5.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
6.小肠细菌过度生长
7.子宫内膜异位症
8.其它:
重金属中毒、药物依赖/滥用等
七、肠易激综合征诊断的注意事项
(一)应坚持排除诊断的原则。
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及肿瘤家族史,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的检查。
(二)应注意症状重叠现象。
IBS患者可出现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及生殖泌尿系症状等症状。
(三)注意共病情况。
IBS患者也可出现其它器质性疾病,而且缺乏特异性症状/体征,应警惕IBS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
1.未能识别共患的器质性疾病,特别是不典型症状患者。
2.未能识别患者的严重抑郁状态,和/或自杀倾向。
自罗马标准I至罗马Ⅲ标准的发展,反映出我们对于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标准将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罗马标准已成为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的基础,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坚持罗马标准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但是临床诊断仍应以排除标准为基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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