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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劳社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的开展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农保业务。
现将《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卡
4、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5、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局,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局(处)。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8日印发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龄男0-59周岁,女0-54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编号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
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的号码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
如《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时,以《户口簿》的出生时间记载为准。
三、参保业务经办程序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二)参保人员按《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如实缴费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必须如实填写《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加盖印章。
(三)县(市、区)农保局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及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并按参保人员分别出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对相关表册加盖印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及缴费标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1、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0%至500%之间根据参保人员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费比例为20%。
2、参保人员可按月、季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
参保者的最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
根据广大农民的实际情况,已参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应缴而未缴的,可在5年内可按月、季、年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应加收利息)的,视为连续缴费。
逾期未缴纳的,可按年加收一定金额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对农村在岗的“三职”干部、现役义务兵、独生子女家长、终身无子女户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及残疾人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取得土地融资收益的,在参与分配前,村集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补助费。
具体比例,由村民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3、对因国家和集体征收、征用土地后的失地农民,村集体在每笔土地补偿费参与分配前从其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费。
具体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确定。
4、社会捐赠或赞助资金纳入农保统筹基金管理。
五、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
县(市、区)农保局必须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以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告之参保人员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个人帐户必须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收入”等项目进行明细登记。
(三)计息办法。
当年内缴纳的保险费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以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农保计息办法和标准不再执行。
六、基金会计核算
(一)县(市、区)农保局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260号)的规定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二)在“养老保险费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财政补贴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二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五个三级明细科目,其中,“政府补贴”核算政府财政补助进入个人帐户部分的资金;“财政补贴收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政府财政补助不进入个人帐户部分的资金。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与调整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
1、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当月,凭本人《身份证》、《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到其参保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填制《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填制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县(市、区)农保局。
3、县(市、区)农保局应及时审核认定相关资料,按《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审核认定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4、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所使用的“养老时上一年全市月人均农民纯收入”计算到元,“平均缴费指数”和“累计缴费年限”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5、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按参保时的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后,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初次参保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按正常程序参保缴费,而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人员,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每月由县(市、区)农保局将应发放的养老金随同《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到期领取人员花名册》通过指定银行划拨给领取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
1、首次领取。
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县(市、区)农保局发放的《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到所在乡镇农保经办机构领取存折。
2、领取人每月凭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暂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服刑或被劳教期间的享受养老金不予补发。
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的,按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发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
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管理。
县(市、区)农保局必须开设农保基金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县(市、区)农保局所收保险费必须在当日内全额存入农保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县(市、区)农保局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基金的存入和上缴,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帐户结算。
(二)县(市、区)农保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的结算时间和办法,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
县(市、区)农保局必须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四)切实加强防冒领养老金工作。
参保人员领取时间未满十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其生存状况;但在领满十年后,必须进行生存验证,逾期未办理生存验证手续的,县(市、区)农保局停发该参保对象的养老金。
待本人补办生存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资格并于次月补发已停发的养老金。
县(市、区)农保局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给予处罚,可处冒领养老金1-5倍的罚款,对举报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
九、保险对象的权益
(一)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经县(市、区)农保局核实,将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收回《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
(二)领取养老金已满10年后死亡的,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南充市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经县(市、区)农保局核实,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一)参保人员户口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和农保局出据的养老保险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只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
(二)参保人员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和农保局出据的养老保险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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