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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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培育公民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民社会 公平正义
[论文摘要]“和谐社会”之谓“和谐”,从社会伦理的意义上讲是指人自身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要实现这种多方面的内在和谐,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体性因素上讲,离不开独立自主的人格、平等原则、契约精神等一系列专属于现代社会公民的自觉、自律精神和公民意识;而现代“公民社会”的发育、生成和实践,就客观地孕生并包含了这诸多因素。
因此,只有培育公民社会,才能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条件。
一、本土化过程中中国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与精神价值解读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有着相同的指向,但在不同历史阶段也有着不同涵义。
早在古希腊时期形成的城邦制的政治共同体,其成员具有独立性与自由性,他们享有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服务与保卫共同体的义务。
这种城邦共同体形成近代西方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基本范型,其所强调的独立性、个体性、自由性是西方社会发展中的主流和文艺复兴以来的基本面貌。
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源自于英国政治理论家洛克的学说。
洛克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以及社会契约论的手段,奠定了“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的公民社会理论架构。
此后,西方思想家对公民社会的解读都是把它作为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实体或领域来定义和认识的。
公民社会基本被定义为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实现了当代复兴。
它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作为私人领域的市场经济;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人们批判性地、理性地讨论公共政策,形成公共舆论,影响公共政策;志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特别是那些伴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而较多以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为诉求的社会运动,等等。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扮演了全能角色,公民社会自然不可能得到发育。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改革催生出了社会的自治化发展。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实现包括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安全、社会秩序等领域的全面发展,即迫切需要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大力培育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志愿性社团等,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不便和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扩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拓展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空间,从而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合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被引入国内,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私域,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这是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视角来揭示公民社会的。
从伦理学视角比照公民伦理与传统伦理的特征,也可以揭示其现代性意义。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就在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上。
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
公民社会的本质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而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主要通过它与“臣民”身份的比照衬托出来。
臣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
他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具有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盲从权威等特征。
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臣民”的对立面表现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及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
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
可见从伦理学的视角解读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人——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主性地位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
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政治国家的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
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性,共同规定了伦理形态上的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
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基础之上的,只有有了独立人格,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
因此,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解读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学解读方式在逻辑上是相通的。
我们认为,“公民社会”内涵的诸多因素如自由性、平等性、人格独立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乃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
二、培育公民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一种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和谐”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人自身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自身的和谐主要指人的身体、能力、精神的全面自由发展;人与社会的和谐指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帮助,社会气氛民主公正,社会内部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人与自然和谐指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必须维护自然界的平衡,确保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
这三方面的和谐又相辅相成,最终促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人自身的和谐是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最根本前提和基础,同时又受制于二者。
任何人只有具备健康的体魄,较强的能力,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较为理性地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真正溶入社会与自然。
同时,人又是社会的人,其自身和谐无不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没有了人际的和谐,人自身及与自然的和谐失去了现实意义和基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为前二者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前提和保障。
可见,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人理性自律的社会,是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实现这一和谐。
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相互包含,公民社会中因人的独立人格、主体地位的确立,它本身包涵了许多和谐的因素,同时,一个健全的和谐社会也一定是具有较强公民意识的社会。
首先,培育公民社会,是人自身和谐的前提。
人自身的和谐,实质是人理性的自律。
要实现这一自律,个体必须具有人格上的独立性和主体意识,而平等观念、契约精神、合理利益意识的产生都必须以之为基础。
同时,这一切又是以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文化多元、国家法治为前提的。
在公民社会中,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打破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宗法人伦秩序,个体主体意识的自觉和重义轻利价值结构的消融,使宗法与政治高度合并并统摄社会生活的格局被瓦解,私域生活与公域生活走向疏解,公民权利随公民身份与意识的唤醒获得了伸张空间。
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而不受其任意干预。
人才可能培养出平等观念、契约精神、合理的利益意识,有了这样一些精神特质,才有自身的和谐。
其次,培育公民社会,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性在于它总是遵循一定的规范。
在市场化生存方式下,人们之间要形成真正的尊重与信任,公平和正义,社会内部要协调融洽,是不可能建立在单纯道德说教基础之上的,更何况,现实社会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突出表现为公正、公平失衡问题,人们在对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偏颇和失范。
因此,我们所面对的“和谐社会问题”必然是一个现实中的多维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基础上的和谐问题。
如果说“和谐”本身是一种道德要求的话,那么实现这种要求的手段在现阶段必须是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这就是法律。
而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离不开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独立个体性人格状态。
独立个体性是形成契约精神、民主与法制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等公民社会精神的必备条件和基础要素。
建立在这种精神基础上的法律,才能在兼顾各种利益的同时使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道德与幸福、理性与情感、功利与道义相对平衡,现实地促进和谐。
当然,有了法治不一定和谐,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应该是法治的升华。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法治设想的那样: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这样的公民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再次,培育公民社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
无可否认,公民社会中的人,其独立个体意识的觉醒,使利益意识、个人中心、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思想成为西方公民社会存在的瘤毒,为满足人的私欲而长期把大自然置于人的对立面进行破坏性掠夺。
在以自然屡次报复为代价的教训中,人类意识到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破坏自然界的平衡,开始学会和自然和谐相处,并在这一方面积极行动。
当然,西方公民社会的具体模式或许根本无法适应我们,而东西方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差异及我们汲取的经验决定了中国的公民社会不会再走西方那种与自然对抗的老路。
目前,我们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退耕还林战略、建构人口生态伦理、资源生态伦理、环境生态伦理等都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效办法。
而这些的实现,从根本上说需要有高素质的人一一公民。
建立在公有制为主导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中的人是有责任意识与自由身份的人,其在谋求物质利益时能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可能。
三、立足国情,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构建公民社会是一个文化历史的反思、批判、吸收与重塑的过程。
传统中国是一个封建专制的王权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有明确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理念和实践。
在价值观上总是强调“大公无私”,国家和社会也没有真正完全分离,相反,总是合二为一。
受儒家传统文化和国家对传媒的超强控制,中国人向来就缺乏公共领域所必须的独立性的理性批判精神。
因此,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真正的公民社会和真正的公民。
中国历史上的民众是私民、自然民和天民,或是皇民、臣民。
在一定意义可以说都是缺乏理性、丧失自我、没有批判意识的“道德躯壳”,始终缺乏一种理性系统的充满个性的社会生活中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的缺失使人们对于公共制度、公共舆论、公共权力、公共福利等社会公共问题缺乏基本的关注,使人们放弃了对于个人健全生活的各种制度保证条件的追问,放弃了对于个人生活的独特个性以及个人生活质量的深度追求,人们既不成其为公民,也不成其为国民,缺乏强烈的国家主人感觉。
应当看到,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旧的体制已受到根本否定,但毋庸讳言,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因此,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是正在转型中的中国建立和谐的公民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从实践层面看,现代公民社会是与市民社会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其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
所以,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和谐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活动是一种各个经济主体自由、平等、独立、自利、合作的相互交往的过程,它能够培养人的理性精神和独立的个性品格。
市场中的人都是自利者,都希望在交换过程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交换过程中总是会存在信息缺失的现象,每个交换的主体都有可能丧失自己利益的危险。
如是,就产生了市场公共理性规则,即每个参与者在市场中都必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也就是互为手段、互为目的,既要利己,又能利他。
所有这些品质,都是和谐公民社会中的成员所应具有的德性。
同时,公民社会必须具有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它是介于公民个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空间,这个空间既是个体公民以组织或集团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的侵犯,防止、监督国家公权的滥用的地带,又是公民在具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根据公共理性原则养成自律品格的场所,它是对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集权体制下的政府失灵和自由市场体制下的市场失灵的有益且有效的补充。
因此,和谐的公民社会必然是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这些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公民按照个人意愿参与组成,它关注的是国家的政治问题和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责任问题。
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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