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总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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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题中,选项C是行政关系、选项D是管理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所以都不由民法来调整。
选项A主体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关系,而是道德关系,也不由民法来调整。
选项B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存有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而且在该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出租方依租约收取租金,承租方依租约支付租金,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
所以选项B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故选项B是准确的。
【评注】
(1)熟记《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即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准确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把握两点:
一是要准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
例3(2005年统考试题)
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够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评注】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就能够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概括为: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涉及的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1)民事权利水平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题中选项A、B都不是针对民法来说的,所以不选;
选项D表述错误,应是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所以也不准确。
只有选项C是准确的。
例5(2021年统考试题)
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
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
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
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实行交易。
本题中,本来毛衣成分是腈纶,营业员却告诉甲是羊毛,营业员的这种行为本身是欺骗甲的行为,是不诚实的一种表现;
正是基于营业员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其与甲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从而排除了选项A、B、D,故本题应选C。
【评注】应对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的案例中准确使用。
常见考试知识点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考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5:
自助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
例6(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使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题中选项A、D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选项C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选项A、C、D都不准确,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
(2005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C。
)
(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例7(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对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有为前提。
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有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它能够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能够是与人的意志相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
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即使是行为,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准确;
选项C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也不准确;
只有选项D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D是准确的。
(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例8(2004年统考试题)
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是( )。
A.甲将乙打伤
B.乙将其手表丢人江中
C.丙自杀身亡
D.丁下落不明满3年
【解析】本题是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相关为标准,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本题中涉及的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
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能够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对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本题中选项A甲将乙打伤的行为,导致甲与乙之问形成民法上的侵权法律关系;
选项B乙将自己的手表丢人江中,是乙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导致原所有权的消灭;
选项D丁下落不明满3年的事实状态,也会导致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其利害关系人也能够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而导致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所以上述选项中的行为和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选项C中的丙自杀身亡,虽然自杀身亡也是一种事实,但它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故选项C符合题意。
例9(2021年统考试题)
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行为
B.合法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中的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选项A、B、C都是行为,显然不符合题意,是不准确的;
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准确的。
(1)熟悉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2)准确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划分行为和自然事实的标准——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相关,同时对于行为和自然事实的含义应有准确的把握,并能予以准确辨析。
例10(2007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
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 )。
A.救济权
B.请求权
C.从权利
D.形成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是相关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三种权利要素构成,是这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能够作如下不同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能够分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和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
(2)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能够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能够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能够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能够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本题中,选项A中的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选项B中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选项D中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由此可见,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一幢办公楼抵押给银行,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不是救济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
选项A、B、D均不准确。
而从权利则是指在相互相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有,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有才能存有的权利。
本题中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从属于债权而存有,是一种从权利,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是准确的。
(1)应熟知民事权利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2)区别各种民事权利的含义和效力并准确理解,才能够迅速地予以辨析。
例11(2008年统考试题)
甲就餐后未结账就欲离开,服务员将其拦住,该服务员的行为属于( )。
A.自卫行为
B.非法行为
C.自助行为
D.公力救济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保护方法中的自助行为。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
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水准,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本题中服务员的行为显然不是公力救济,也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自卫行为,选项A和选项D被排除;
同时服务员的行为也无非法性,选项B也被排除;
故准确答案是选项C。
(1)掌握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2)在私力救济方面,特别要注意区别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以免混淆。
常见考试知识点3.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之完全民事行为水平
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之限制民事行为水平
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之无民事行为水平
宣告失踪的条件
考点6:
宣告失踪的效力
考点7:
宣告死亡的效力
考点8:
法定监护
3.自然人
例12(2004年统考试题)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个规定说明( )。
A.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水平
B.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水平
C.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承认胎儿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
D.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水平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统一性和不可分离性。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通意见》①第1条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所以,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水平。
至此,就能够直接判断出准确答案是选项D,从而排除了其他选项。
例13(2006年统考试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始于( )。
A.出生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与终止。
依照我国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很显然,选项A准确,选项B、C、D均不准确。
【评注】一定要牢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别应熟悉掌握法律对出生和死亡的具体规定。
例1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或者无民事行为水平人的是( )。
A.盲人
B.聋哑人
C.精神病人
D.肢体残疾的人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完全民事行为水平。
完全民事行为水平,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水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能够独立实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我国法律区分民事行为水平的标准是年龄和智力,身体的残疾不会影响民事主体的行为水平。
本题中选项C属于智力不健全者,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
所以,选项C是准确的,选项A、B、D都是不准确的。
例15(2021年统考试题)
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 )。
A.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水平人
C.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
D.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水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内容如上题,在此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划分是以年龄和智力作为标准的。
即使王某是聋哑人,但他符合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故应选D,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准确把握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区分标准是年龄和智力,没有其他的标准,所以只要是年满18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特殊情况者,一般均为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例16(2005年统考试题)
16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
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B.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水平。
限制民事行为水平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水平,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水平,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水平。
根据《民法通则》第l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分为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这种人能够实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合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人能够实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民事活动;
本题中选项B显然是准确的,其他选项不准确。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赠与15周岁的外孙王某1万元人民币,王某在其父母出差期间,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摩托车。
该购买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经甲同意有效
D.经父母同意有效
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赘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l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实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合的民事活动;
可见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准确。
(1)准确掌握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概念,根据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水平实行辨析。
(2)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主要有两种,但他们有共同点,就是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合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18(2008年统考试题)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
C.不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
D.无民事行为水平人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水平。
无民事行为水平,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水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水平人分为两种:
一是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
他们不具有综合的理解水平和判断水平。
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人因为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水平和判断水平,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本题中的选项D显然是准确的,其他选项不准确。
(1)应准确理解无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准确把握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水平;
(2)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水平人实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合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
如《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水平、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常见考试知识点4.法人
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水平的概念、特征
4.法人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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