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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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标准详
附件三
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护理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护理收费项目,是指依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定的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护理人员按本规范规定的护理内容和要求对住院患者实施专项护理服务所收取费用的项目。
包括:
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共计13项。
第四条护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护理收费的基准价按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制定,医疗机构按照所属地区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护理收费,应依据护理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并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 护理收费基本规范
第六条护理收费项目涉及专业技能操作的,应由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进行,实习护士和毕业一年内的护士操作须在注册护士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反映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各护理项目“除外内容”中明确规定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另行计收。
第八条有关护理收费的计费规定:
(一)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以“小时”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二)一、二、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以“日”为计价单位。
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以“次”为计价单位。
护理费的计收,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病人住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
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护理记录)的数量计收。
第九条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后,其涉及的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条病人接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二级护理及特殊疾病护理后,医疗机构应负责或协助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生活护理,保持病人或指导病人做到“六洁”。
第十一条各护理项目的执行,应视病人病况指征,由主治医生与病人或其家属在告知、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病历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护理内容与要求、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全面公示于收费场所、病区等显著位置,认真履行护理规程和收费政策,切实增强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实行护理收费明细清单和病人投诉处理等制度,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第三章临床护理指征
第十五条重症监护指征:
各种能迅速危及生命的伤病病情,符合大型抢救伤病范围者;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者;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六条特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者;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者;各种严重外伤者。
第十七条一级护理指征:
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大手术后前期者;各种内出血、外伤、高烧、昏迷、功能衰竭、休克或极度虚弱者;瘫痪、惊厥、子痫、晚期癌肿者及早产婴等。
第十八条二级护理指征:
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者等。
第十九条三级护理指征:
轻症、一般慢性病、正常孕妇、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者;各种疾病或手术后恢复期者;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者等。
第二十条特殊疾病护理指征:
甲类传染病及部分乙类传染病,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等特殊传染病者。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护理指征:
出生4周以内的婴儿。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特殊护理指征:
(一)新生儿干预:
发生偏离正常或可能偏离正常的新生儿(出生4周以内的婴儿);围产期(生产前28周—产后1周内)高危儿,包括围产期出现窒息、持续低氧、颅内出血(Ⅲ-Ⅳ级)、黄疸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二)抚触:
正常新生儿;疾病恢复期的新生儿;早产儿。
(三)肛管排气:
因肠道功能异常、手术、饮食或药物因素,使胃肠道内有过多的气体不能自主排出,引起腹胀、腹痛等不适的新生儿。
(四)呼吸道清理: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新生儿,包括咳嗽无力或咳嗽反射迟钝的、会厌功能不全的、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的、气道分泌物多不能及时清理的。
(五)药浴:
脑损伤或运动功能障碍的新生儿(如踝阵挛、痉挛性脑瘫、肌张力过高等);某些需要药浴治疗的皮肤感染、损伤的新生儿。
第二十三条精神病护理指征:
处于精神活动异常、缺乏自主能力和自控能力状态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十四条气管切开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上呼吸道梗阻者、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机械通气者。
第二十五条吸痰护理指征:
不能自主清理呼吸道的患者,包括存在人工气道者(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者等)、气道保护性机制受损者(如昏迷、麻醉者等)、气道分泌物潴留者(如咳嗽反射受损、功能衰竭引起清理呼吸道无力者等)。
第二十六条造瘘护理指征:
肠梗阻者;接受结肠远端手术的预防性手术者;肿瘤不能切除的恶性梗阻者;接受急症分期手术治疗者。
第二十七条动静脉置管护理指征:
(一)静脉置管护理:
需经外周静脉置管者;需经外周静脉中心静脉置管者;需经中心静脉置管者。
(二)动脉置管护理:
诊疗需要经动脉置管者。
第四章护理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重症监护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设监护病房(ICU、CCU等),专人24小时护理,根据病情使用各种大型监护抢救设施进行监护,各种急救药品、器材齐备,随时准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体位舒适;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保证病人休息。
第二十九条特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设专人24小时护理,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二)严密观察病情,设危重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变化随时测量记录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液体出入量。
(三)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压疮等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四)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负责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体位舒适;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
第三十条一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随时观察病情,每半小时左右巡视1次,测量生命体征,及时客观记录病情。
(二)加强基础护理,卧床病人定时翻身,防止发生并发症。
(三)根据病种特点、病情需要,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小便等。
(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心理护理,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持病人“六洁”(头发、手、足、会阴、皮肤、口腔);保证各种管道在位通畅;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第三十一条二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注意观察病情和特殊治疗或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小时左右巡视1次。
(二)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并发症。
(三)协助病人进食、服药、大小便等生活护理。
(四)针对具体情况,实施心理护理,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持床单元清洁;保持病人皮肤、口腔清洁;保证病人正常休息。
第三十二条三级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注意观察病情,每天巡视2-3次,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二)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指导病人自理生活、饮食,保证休息。
(四)做好健康教育。
要求:
保持床单元清洁,保证病人正常休息,了解病人一般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殊疾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控制传染源。
对可能污染的环境、物品(如病人餐具、用品、食物、排泄物等)、床单元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各种侵入性操作采用一人一针一管;根据不同的传播途径分别进行隔离,室内定期换气通风。
(三)其它内容同一级护理。
要求:
同一级护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室内每天通风换气,并按规定进行空气消毒。
(二)经常巡视,注意观察病情,按需测量生命体征。
记录每日出入量。
(三)测量体温2-4次/天,根据病情给予暖箱保温或物理降温;2%苏打水清洗口腔,1-2次/天。
(四)温水清洗臀部4-8次/天,并涂以10%鞣酸软膏或其它消毒油剂;根据情况进行洗浴或擦浴,每周2-5次;每周测体重1-2次。
(五)脐带未脱落时,应保持干燥,防止污染。
出现感染现象时,及时处理。
(六)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对呼吸困难者及时给氧。
要求:
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保持床单元整洁,婴儿清洁舒适无异味。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特殊护理内容与要求:
(一) 新生儿干预内容与要求
1、根据婴儿行为神经评分,进行听觉刺激、视觉刺激、触觉刺激及前庭运动刺激。
2、根据婴儿情况进行身体各部位被动操。
3、每天1次水疗指针综合疗法,20-30分钟/次。
(二) 抚触内容与要求
1、对正常新生儿进行抚触,需征得家长同意。
2、选择适当的时候为婴儿进行抚触(不宜太饱或太饿),抚触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出现情况及时处理。
3、根据需要,每天抚触1-3次,10-20分钟/次。
(三) 肛管排气内容与要求
1、 操作时注意患儿保暖。
2、 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插入肛管。
3、 观察和记录排气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四) 呼吸道清理内容与要求
1、根据患儿情况定时翻身、拍背、体位引流,必要时给予雾化吸入。
2、使用吸痰法清理患儿呼吸道,操作过程中注意观察病情,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五) 药浴内容与要求
1、保持适宜的环境。
2、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药浴;注意观察病情,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观察药浴疗效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精神病护理内容与要求
内容:
(一)向病人和家属介绍病区环境、作息制度和探视制度,检查病人有无携带危险物品。
(二)按时准确地实施各种治疗措施,做到病人服药到口、看服下肚,防止藏药,观察药效和处理不良反应。
(三)陪送病人完成各项检查,配合治疗,及时观察、迅速处理各种并发症。
(四)每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密切观察病人的行为变化,根据病情给予劝慰、阻止或隔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约束,随时记录、及时上报、正确处理。
(五)做好各项基础护理,因人而异实施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组织病人参加室内外工娱活动。
要求:
保持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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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医疗机构 护理 收费 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