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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决算草案的编报程序与预算草案编报审批程序相同。
第五条预决算的监督
工会的预算、决算要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情况要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积极组织工会经费收缴,确保行政按法律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向行政提供专用收据,做好行政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
按照上级工会的规定做好工会经费的上解。
第七条积极与行政沟通,最大限度争取行政对于工会工作的支持与经费补助。
第八条实行全额收入预算管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主要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等六项。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包括开展职工技能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时事政治及政策、科技方面的讲座、报告会等活动。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及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发生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条经费支出要围绕工会大局工作,将有限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服务和组织工会活动等方面。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发扬民主的原则,力求使工会经费使用得当、效果明显、职工满意。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要遵循事前申请、经办、审核、签批等程序;
授权审批的要明确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到经费开支预算控制、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第十二条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经本级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坚持工会经费收支的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广大会员、职工的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
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截留、挪用;
不得投资股票。
第三章内部会计稽核
第十五条工会财务应分设会计、出纳岗位,明确责任,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财务规范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出纳根据审批的结算单据经复核后进行日常报销。
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做好日记账的登录。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发票、收据及附件是否合法合规,要素是否齐全等。
第十八条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十九条会计应定期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并填写《盘点报告表》报送领导。
每月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按规定管理印章与票据。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
发票、收据应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其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应按上级工会规定履行规定程序。
支票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设置登记簿对购入、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平时由出纳放入保险柜保管。
出纳外出或请假时,由第三人保管。
要按银行规定规范背书或转让,作废的支票应剪角后归入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不得兼任经审。
第二十二条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个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报销应按会计人员审核、主席审批、出纳复核报销的流程办理。
授权审批的,要明确授权范围、权限、职责。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无主席或被授权人“一支笔”审批签字不报;
2、大型活动无预算不报;
3、发票无税务监制章不报;
4、发票抬头、品名、单价、金额等要素填制不正确不报;
5、发票(或收据)未按要求复写不报;
6、定额发票无收款单位公章不报;
7、无经手人签字不报;
8、报销现金的,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报;
9、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不报;
10、其他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的不报。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工作调整,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分管的财务工作以书面形式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
离职人员应对未了事项逐一说明。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应由工会主席或其授权人负责监督,移交清单作为会计资料存档。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二十六条不准“坐支”现金,确需坐支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不准“白条”抵库。
第二十八条超过结算起点的,不准以现金报销。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用现金支付的支出,如遇抢险救灾、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等,应按单位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支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不准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三十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私存到个人名下。
第三十一条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现金收入应当日存入银行。
当日送存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两人经手,并于次日尽早存入银行。
第三十五条库存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根据经审核的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
发现不符,应报告工会领导,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大额现金报销应两人以上经手;
以现金形式发放帮困款等款项的,要签收到最终受款人;
由工会工作人员代签的,要将最终受款人签收单作为报销附件;
最终受款人签收有困难的,应注明代签人与最终受款人关系或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八条与现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记录(票据销毁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单位会计应定时对现金收入票据进行稽核。
第三十九条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银行账户结算。
第五章工会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工会票据指《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票据申领。
基层工会按上级工会要求,向上级工会免费申领,做好领用登记。
第四十二条开具范围。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拨的工会经费、行政给予工会的补助、政府给予工会的补助、投资收益、工会所属的企事业上缴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可以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并据以入账。
不准超范围使用。
第四十三条日常管理。
工会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收据;
按规定规范填写;
作废的要注明“作废”字样或戳记,并保证联次齐全;
按上级工会要求妥善保管收据存根;
收据遗失应在发现3日内在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工会;
按上级工会要求统一登记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和涂改专用收据。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核算内容。
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
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制度。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卡、账、实相符。
处置固定资产的,要填制报批单,经审批手续后处置。
第四十六条每年年终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对清查中出现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编制盘亏盘盈报批单,经审批后调整账目。
属于漏记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补记;
属于自然原因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盘亏,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做相应会计处理;
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盘亏,应责令有关人员赔偿。
第七章往来款管理
第四十七条往来款包括应收(应付)款、借入(借出)款和代管经费。
第四十八条借出款是指工会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借出款的范围仅限工会内部。
工会应当严格借出款管理,借款时签订书面协议,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三年,到期要及时收回。
逾期未还的,应需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同时查明原因,对经批准确认无法收回的,要及时核销;
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要定期检查、分析现存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进行明细核算,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杜绝呆账、坏账等不良债权的发生。
第五十条对逾期三年以上、因债务人原因,虽经积极催讨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必须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按市总工会的规定进行呆坏账处理。
20万元及以下的经本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和经审委审查后,可作为呆账进行账务核销,报区县局(产业)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2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批后核销。
核销后的呆账,要保留债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财务人员调动时要做好备查账簿的移交。
第五十一条代管经费是指党团组织及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有指定用途的、不属于工会收入的经费,如党费、团费、职工互助金等。
属于工会收入的,不应在代管经费核算,要在相应的收入科目核算,纳入工会预算收支统一管理。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各种账簿、年度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各种会计报表、本级经费收支分析、电算化储存数据的介质、本级经审委(上级经审委)的审计报告、使用过的收据存根、档案移交清册、档案保管清册等各种财务资料。
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要整理装订成册,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完整填写各册封面,注明年份、日期、装订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对己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散原卷册。
第五十五条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保密管理,未经工会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会计档案提供给无关人员查阅;
经批准查阅的会计档案,要做好查阅档案的登记手续;
经批准复印的会计档案,应做好提供人和复印人的登记手续。
电算化储存介质一般不予外借提供。
第五十六条经上级工会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要由专人保管。
保管人工作变动的,要将完整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接任者,交接手续及交接清单存档保留。
第五十八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纸质和用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其中备份会计资料U盘或光盘,交专人保管。
第六十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自行销毁。
第九章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系统管理员或财务主管按照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要求,设置系统各用户组的权限,分清责任。
第六十三条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每个操作员根据自己的权限操作计算机,严禁对数据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六十四条操作员应保管好登录密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软件数据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拷贝给外单位。
第六十五条定期做好账务处理、报表处理、工资管理等电子数据备份。
第六十六条录入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摘要简明、数字准确、传递及时。
第六十七条审核员审核记账凭证正确性和完整性等,拒绝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第六十八条定期核对会计数据,在确保账账相符的前提下做好记账、结账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定期打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
第七十条定期打印纸质会计资料,按时打印装订记账凭证、账簿,按上级工会规定的编报时间打印并上报会计报表。
第七十一条凭证录入员和审核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十二条工会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工会拨入、政府财政拨入、相关部门或组织根据规定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款等具有特定用途且专款专用的资金。
工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帮扶、劳模困难补助、送温暖、金秋助学、救灾慰问等。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第七十三条工会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手续;
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工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应纳入各级工会财务统一核算,其管理、使用情况均应无条件接受主管工会和经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国家、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本级工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特定用途使用情况,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专项资金发放由受助人直接领取或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
直接领取的受助人须在帮困金签收单的签收处签名,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签,代签时请注明与受助人的关系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第二部分基层工会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标准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2013年下发的《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修订)的规定和市总工会《上海市基层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的具体要求,开展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第一章机构岗位
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专职会计岗位(会计、出纳岗位分设);
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安排兼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应书面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级工会应颁发会计、出纳聘任书,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责任规定(参见附件:
会计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工会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书、会计(出纳)聘任书样张)。
第二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工会法》,组织本部门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会经费收缴任务和本级工会领导布置的任务。
(二)制定工会经费收缴目标,及时足额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
(三)认真编报本级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相关报表,严格预算管理,管好、用好本级留成经费。
(四)定期分析并向工会负责人报告经费收缴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制订和落实本级工会财务制度,加强对下级工会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对出纳资金往来进行稽核,负责本级工会总账核算工作,及时、准确编报各会计期财务报表。
(七)负责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与审核工作。
(八)做好工会固定资产核算并配合做好年度清查工作。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法律和国家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规章。
(二)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实情况。
(三)按照本级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及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对支出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后办理银行和现金结算业务。
(四)每日根据办结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日记账(实行电算化的单位逐笔序时录入记账凭证,查看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参与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章开设银行账户
凡经批准建立的独立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应当开设独立银行基本账户(参见附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样张)。
所需提供资料(以开户银行为准)及业务流程如下:
第四章账务处理实务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工会会计科目按《工会会计制度》要求统一设置,不得自行设置制度规定之外的一级科目,可根据核算需要在规定会计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
会计凭证填制内容应符合《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
填制的方法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不得漏项、缺少附件。
会计凭证应按顺序编号。
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误的,应重新填制。
记账后发现有误的,应填制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三、会计凭证传递的流程及要求。
(一)流程:
业务经办人持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送会计人员审核并填制结算凭证工会主席或授权人审批出纳复核并结付并于当天完成日记账的登录会计人员对登记账目进行审核装订归档。
(二)要求:
原始凭证经审核批签后,应及时办理结付或转账业务;
记账凭证登账完毕后,应按顺序号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凭证粘贴、装订顺序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四、会计账簿的设置。
基层工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如各类收入明细账、各类支出明细账、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设有必要的辅助账簿(如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辅助账)和备查账簿(如低值易耗品、呆坏账处理备查账等)。
各类账簿应采用订本式,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要求。
第五章会计基础规范化标准说明
按照全总要求,市总工会将持续推动本市工会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工会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全总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基层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实施。
重点从机构岗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三个方面考核各基层工会的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涉及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基层工会应对照执行,在财务工作各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
(参见附件《上海市基层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基层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表》)
第六章会计监督
一、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应当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全总、市总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报销和日常管理制度。
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本级工会的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工会财务制度,作为经费收支的制度保证。
二、预决算报表,应根据《预决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级工会年度预决算。
年中还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按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报表。
上级工会未要求报送审批的,应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审批、审查后据以执行并做好存档。
三、工会经费收支应接受同级经审组织半年度、年度审查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应按规定定期公开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四、工会经费支出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经主席授权,可以在限定额度内由分管主席审批。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1.上海市基层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
项目
内容
查看资料
考核标准
机构岗位
配备落实专、兼职会计人员
工会聘请或明确岗位的证书或文件
是否明确岗位、人员、分工、职责,确认会计主管
明确财会人员的分工
明确会计主管及职责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专业资质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上级工会颁发的从业证书
审核姓名、年审、期限等
会计核算
按规定开设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开户许可证》——基本银行账户
核对户名、账户性质、法人、开户行、账号
期末现金
现金、日记账、明细账、报表
核对账款是否一致、现金限额
收据
收据领用登记簿、收据
收据的领用、核销、结存情况,对已使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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