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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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编制、方案送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试验及相关需要的配套工作、编制并提交监测成果报告等全部工作。
最终具体监测项目及数量以花都区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为准,按实际监测发生量进行结算。
3、服务范围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由业主公开招标选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沉降)、地下水位监测,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监测项目服务范围。
除以上工程监测工作外,还包括:
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②、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③、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4、工程监测的成果提交
(1)受托人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有效的监测报告。
初步报告应在每次监测后3天内提交,一式四份,最终报告应在监测完成后15天内提交,一式十份需加盖检测(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2)所有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
(3)、监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监测目的,监测依据,监测数量,监测日期;
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监测对象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主要监测仪器设备;
监测方法;
实测与计算分析图表和监测数据汇总结果;
监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必要时);
监测结论。
三.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技术服务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等);
(4)图纸;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量报价书;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四.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编制的本项目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2、受托人监测人员不按监测合同履行监测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监测人员,如受托人不更换或更换后的监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监测职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所有,非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
否则,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向受托人提供开展监测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
2、委托人授权作为委托人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3、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委托人应协调受托人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监测的场地;
告知驻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监测的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5、委托人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损坏基准网和监测点。
6、在受托人进场前提供监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
对监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7、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监测条件:
①平整道路;
②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受托人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8、组织本项目监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9、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10、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委托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
2、有权对涉及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监测报告,不受委托人干涉。
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监测服务报酬。
(四)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实施方案》,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受托人的监测工作。
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1日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核。
2、受托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监测人员和投入设备。
当委托人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监测要求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
(1)受托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主的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见投标文件中《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件4)
(2)现场项目组人员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全部到位,并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查验。
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24小时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人所投入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
(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监测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
(5)因特殊情况需要,受托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监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受托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受托人仍需向委托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
受托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人员违约金一览表
序号
被更换的项目主要人员
需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
1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5千
2
监测项目主要人员
1千/人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监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撤换。
受托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
如委托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撤换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7)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受托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岗位已空缺,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七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受托人在基准网和监测点布设完毕后应做好点位交底以及悬挂严禁破坏的警示标牌等工作。
4、受托人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转包和分包。
5、受托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对监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
6、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受托人对本方监测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8、受托人协调委托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安排监测人员,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9、受托人应自行解决监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
10、受托人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测服务,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11、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监测工程量或改变监测手段的,受托人均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2、监测后,监测数据报警或由于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复检时,受托人应负责进行监测,由此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条款第七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13、对于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受托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14、向委托人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15、应随时接受委托人、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监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16、保证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格,保证持有的监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
17、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
保证监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
18、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监测结果(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监测数据上传不属泄露)。
19、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20、保证监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2、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时,监测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
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到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为止。
2.履行地点:
凤凰北路(平步大道~永安路)
3.第一次进场时间由委托人确定,并提前1天通知受托人。
4.监测工作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分批进场;
监测工作从工程开工至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全程跟进。
六.监测标准
工程监测标准参照以下现行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汇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编制);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20497-200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备案号J1412-2012);
●国家其他监测规范、强制性标准;
●基坑监测方案与相关设计文件要求。
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七.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
1、
(一)合同价款: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所有有效的监测服务工作,委托人支付相应的监测费用。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
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包干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监测费、测点埋设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监测设备进出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工作搭架、工作棚、锚桩及焊接等相关费用)、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合单价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
结算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最终以并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3、监测服务的工作量由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监测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形式以委托人签发的监测任务开工指令为准,受托人自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将不被承认。
在监测技术成果完成后,实际工作量应经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确认为准。
暂定工程量详见附件3(投标报价表)。
4、当发生工程变更、新增监测项目时,工程量报价书中未列项目的监测费,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价款均由花都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以其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1)监测单位进场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当工程施工进度完成至50%时,乙方完成已完工项目的全部现场监测工作,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监测报告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监测量金额的60%;
3)工程完工,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所有的监测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全部监测成果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
5)本项目通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
6)最终费用以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为准;
7)财政项目的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8)乙方需提交等额发票及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请款资料,方可请款。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委托人委托现场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七个工作日仍不回复或者确认的,视为对受托人完成工作无异议,受托人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据此结算。
2.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到场进行工作。
若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经委托人催促不按时进场开展工作或进场后三次未能及时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监测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全额返还受影响段委托人已付款项并赔偿委托人相关损失。
3.如受托人提交的监测报告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受托人应自负费用继续完善,直到满足委托人需要时为止,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因受托人监测工作不及时或其提供的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基坑发生险情或坍塌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不超过本合同的总价。
5.基坑出现危险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监测工作及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2.为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性,任何一方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3.受托人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的安全及社会保险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4.受托人在收取服务费用时提供有效的服务发票。
受托人收取的费用已包括各项税费。
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受托人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前已按委托人要求进场作业的,则合同生效期为受托人进场作业之日。
6.本合同一式捌份;
委托人执伍份,受托人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的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月日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义务
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受托人义务
3.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受托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工程名称)服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工程名称)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委托人5份,受托人3份。
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项目廉政合同的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中标通知书
附件3(投标报价表)
附件4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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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监测 技术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