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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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而存放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汇出汇款科目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三)“4615汇兑汇差”
在汇兑汇差科目下增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时与省中心发生的应收应付汇差。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十一条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审查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客户款项是否足够支付,无误后,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通过相关交易扣划客户款项,同时收取客户手续费,并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录入员签发汇票,会计分录为:
①借:
×
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
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②借:
1124存放联社款项
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时,柜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款手续,签发时会计分录:
现金
应解汇款
贷:
③借:
同时,省中心收到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通存的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2323信用上存款项
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十二条代理付款社(行)柜员收到持票人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三联进账单,首先应认真审查汇票各项要素,无误后交录入员核对汇票密押并办理汇票解付手续。
(一)持票人持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
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1124存放联社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同时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实际结算金额)
2323信用上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二)持票人持不在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1借:
1124存放全国中心清算资金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第十三条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借:
应解汇款--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
第十四条出票社(行)柜员收到来账借方报单与解付通知后,做银行汇票结清处理,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进行核对,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及多余款金额。
(一)全额解付时,出票社不需作分录。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2借:
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
(二)部分解付时,出票社将多余款转入原出票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
1124存放联社款项
4641社内往来
①借:
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汇票金额)
4641社内往来(多余金额)
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3借:
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多余金额)
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五条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并按要求提交单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
出票社(行)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汇票第二、三联与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可办理退款,将款项转入出票人账户。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退付现金。
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省中心办理资金解锁,会计分录为:
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
第十六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社(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第二、三联和进账单;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一)银行汇票全额付款。
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出票社会计分录为:
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二)银行汇票有多余款的,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实际结算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多余金额,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会计分录同第十三条部分解付。
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
图1银行汇票签发流程图
第一条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二、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对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且交存现金的,可以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四、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行行名及行号,在大写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第二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办理银行汇票的资金必须从申请人账户转出。
第三条结算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客户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三、“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对公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
结算柜员审核“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后,对于办理转账汇票的客户,借记申请人账户;
对于办理现金汇票的客户,收妥客户现金后应填制一联现金收入凭证,作为“应解汇款”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
并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讫章)和收费回单一并交客户。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或“应解汇款”科目的借方凭证。
进行上述处理后,结算柜员记录借记客户账后系统返回的待销账号,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联行经办人员。
第四条联行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签发录入”交易,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说明
1
签发行行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2
签发行行名
3
代理付款行行号
可选项
签发现金汇票时必须录入
4
代理付款行行名
自动反显
5
委托日期
6
交易流水号
由行内系统自动生成
7
货币符号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默认为CNY(人民币)
8
出票金额
9
付款人账号
签发现金汇票时可不录入
10
付款人名称
签发转账汇票时可由行内系统自动根据账号反显户名
11
收款人账号
12
收款人名称
13
密押
14
用途
15
票据日期
16
票据号码
17
票据版本号
18
兑付方式
0-现金,1-转账
录入完毕,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该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上,并加盖个人名章,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复核员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银行汇票,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销记表外科目账。
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
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处理。
第六条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
对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七条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经省中心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处理。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和联行经办员、复核员的个人名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八条在签发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的情况,复核员须使用“撤销银行汇票”交易,取消签发交易。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复核员发起,需经主管授权后方可发送。
完成撤销交易后,由复核员重新进行复核交易。
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四联剪角,加盖“作废”戳记,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将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专夹保管,统一上缴销毁。
第九条复核员将打印完毕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
压数机操作员根据汇票票面上打印的大写金额用压数机在票面上压印出汇票的小写金额。
第十条压数机操作员将汇票交印章保管员。
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业务人员的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时,由申请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备注”栏处签收。
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专夹保管。
第二章解付银行汇票
第一节代理付款社(行)
图2-1收款人持汇票柜台提示付款解付流程图
图2-2同城票据交换提入银行汇票解付流程图
第十二条客户持农村信用社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异地农信社网点办理柜台提示付款,需向经办人员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
第十三条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已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是否被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对于客户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一致。
对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汇票第二、三联是否均加盖提出行的清算章。
对于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第十四条联行经办人员使用“解付银行汇票录入”交易录入解付申请信息。
由行内系统根据录入的行号反显
实际结算金额
19
20
结余金额
签发时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不得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
完成录入,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交复核员。
第十五条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解付申请信息。
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对于大额汇票解付往账,需由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客户账户(解付转账汇票)或应解汇款科目(解付现金汇票)。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交客户做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
汇票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信用社“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六条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解付申请,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
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银行汇票解付申请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二节出票社(行)
第十七条出票社(行)联行经办人员接收来账借方报单,并在“6305”交易中打印二联来账凭证,使用“结清银行汇票”交易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
如没有多余金额,则登记银行汇票登记簿,注明“已全额解付”,并将银行汇票第一、四联和二联来帐凭证留存。
如有多余金额,汇票第一联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经办人员在汇票第四联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贷方记帐凭证。
来账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为“4641社内往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第三章银行汇票退票
第一节未用退回
第十八条办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填写三联进账单,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并提交出票行。
第十九条出票行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行关于此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
对于缺少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需手工输入
交易成功后,银行汇票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第一、二、三、四联同时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客户出具的说明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退客户作为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第二节超期退款
第二十一条汇票申请人或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要求付款的,须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四章银行汇票挂失
第二十二条填明“现金”字样或填明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方可挂失。
银行汇票丧失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申请挂失。
第二十三条持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至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
经办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审核以下要素: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代理付款社(行)受理的挂失申请后,联行经办人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社(行)已办理解付。
对于未解付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的自由格式报文或持票人的挂失申请后,使用“银行汇票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申请信息,经主管授权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挂失申请人应于十二日内将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书提交至出票行。
第二十六条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出票社(行)将银行汇票加盖“未用退回”戳记,按银行汇票出票金额退回申请人账户。
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并填写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一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一联作为客户回单。
收回的银行汇票第一、二、四联加盖附件章作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凭证及账表
第二十七条银行汇票业务凭证。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
一式三联。
办理转账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
第二联代出票社(行)申请人账户借方凭证;
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出票社(行)“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的附件。
办理现金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
第二联代出票社(行)“应解汇款”科目借方凭证;
“银行汇票申请书”可使用社(行)内自行印制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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