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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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套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盖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人员签章的工程竣工决算书;
〔4〕工程量计算书;
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发票、供给、验收及出入库统计资料等原始凭证;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
〔6〕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资料不完整,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
第五条时间要求
审计组收到经过预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后,应在以下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审计:
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40日内完成;
送审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50日内完成;
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
以上的,6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报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放宽审计时间。
第六条建立工程审计台帐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由专人负责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接收、登记、统计工作,并建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台帐。
台帐内容为:
工程名称、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起始时间、审计文号、送审金额、核减金额、核减率、审计组长、参审工程人员等。
第七条成立审计组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根据审计立项和工程工程性质成立审计组,组长由我局审计人员担任,组员由我局审计人员和特约审计员组成,特约审计员原那么上从我局工程审计资源库中选定。
选定原那么:
〔1〕在本工程类方面具有专业特长;
〔2〕无在手积压工程或虽有个别工程,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3〕与工程相关单位无利害关系。
选定程序:
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及时间要求,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拟定人选报经分管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后选定。
第八条制发审计通知书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每年年初向建设工程较多的单位统一下发审计通知书〔预备〕。
2、对于区各单位报审的工程或区领导交办的工程,应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初审
特约审计员在接到资料7日内,对工程工程进行初审,并向审计组长通报初审情况。
初审内容包括:
〔1〕工程工程概况;
〔2〕工程招投标情况,施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规;
〔3〕主要工程子项及决算编制情况;
〔4〕决算审计所必需的资料是否齐备;
〔5〕有无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重大事项等。
审计组长根据初审结果断定正式实施审计。
如发现报审资料不齐全并影响审计结果的,审计组长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全所缺资料。
第十条取证
1、测量工程量。
审计组会同建设方、施工方进入工程现场测量工程量,原那么如下:
〔1〕建设方提供图纸的,对照图纸、工程竣工决算书等资料对工程量进行复核;
〔2〕建设方没有提供图纸、提供图纸不全或不标准的,特约审计员对照工程竣工决算书及其他资料进行测量并勾画现场简图;
〔3〕对于隐蔽工程或难以在现场测量的工程,要求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或其他证明资料。
2、补报资料。
测量工程量时,如存在施工单位漏报工程子项的,审计人员应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相应工程决算〔有建设方、施工方盖章签字认可〕,并说明漏报原因、漏报金额等。
审计人员按补充完整的资料进行审计,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报决算的,那么视其不存在漏报事项。
3、审查材料价格。
审计人员对工程材料价格进行审计,一般参照以下价格执行:
〔1〕同一时期市场调查的材料价格;
〔2〕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同一时期工程造价信息;
〔3〕建设单位的签证价格、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发票。
如发现报审资料中原始发票、签证价格偏高,那么按同一时期市场调查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审核
取证完毕后,特约审计员应及时对测量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汇总,对照相关资料对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费等进行调整,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组长汇报,审计组长根据情况安排时间约定建设方、施工方对审计情况进行核对。
施工单位代表需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审计组应建立完整的审计过程记录,每次对帐后一般应形成相应的工作记录,并由与会各方签字。
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应书面函询、函证建设工程相关单位。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审计工作不予配合,审计组应依照法定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催促、责成。
性质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问题,应当向科长、分管局长汇报,分管局长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整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将其交付审计组长:
〔1〕直接在决算书上进行修改的,将修改后的竣工决算书签字后交给审计组长。
〔2〕使用工程软件的,须向审计组长提供一份工程审计资料〔包括取费表、材差表、审计核定决算书等〕。
特约审计员整理审计证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要求整理审计证据的,应向审计组长请示,征得审计组长同意后,按审计组长要求整理。
审计组有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特约审计员出具审核报告
工程审计结束后,特约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根本要素:
1、标题〔关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报告〕;
2、主送单位〔鼓楼区审计局〕;
3、报告内容:
〔1〕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
〔2〕工程根本概况、工程地点〔绿化、亮化、出新需附现场简图〕、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时间;
〔3〕报审数、审计核定数及核减额;
〔4〕核减原因:
主要从材料价格、定额套用、工程量调整、取费标准等方面加以论述;
4、特约审计员签名、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十五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1、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分管局长汇报工程审计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按《审计法》要求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审计组应对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反应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结论。
如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审计意见,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直接出具审计结论。
3、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送审金额低于200万元的工程,可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定结果征求意见书代替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第四章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审计工程结束后10内,特约审计员应对审计工程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交付给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检查无误后按立卷规那么和方法立卷,经档案管理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简易审计结果报告〕的草拟稿、办文单和正式文书,审计定案表,竣工决算书及其审计核定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和发票,签证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工程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审计。
2、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收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好处,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执行的活动,不得以我局名义承揽工程预、决算审计业务。
3、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5、审计中遇到问题需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或核实的,应由审计组长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并在我局核对相关审计事项,特约审计员不得单独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联系。
6、现场核对工程量时,一般由我局审计人员、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到现场测量核实,如是零星的工程,经审计组长认可,可由特约审计员会同建设方、施工方代表一同现场测量核实。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过错追究及处理
〔一〕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我局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鼓楼区审计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分。
〔二〕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特约审计员违反工作纪律和审计程序,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
扣除劳务费及押金,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
2、情节严重的:
〔1〕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并向其从业单位和资质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移送处理。
〔2〕不属于自身原因的,扣除其劳务费及押金,解除聘用关系。
〔三〕特约审计员因违反规定,造成审计工程的行政诉讼或赔偿,应参加诉讼并承当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
1、我局定期对特约审计员履行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考核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费及奖罚的主要依据。
2、在聘用期内,特约审计员有义务每年向我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特约审计员对我局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2〕特约审计员完成工程审计的质量情况;
〔3〕特约审计员执行本方法第五章工作纪律情况;
〔4〕我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4、考评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奖惩措施
1、考评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其质量保证金,并将其解聘;
2、考评合格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
3、考评优秀等次的,年终归还其质量保证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工程审计资源库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建库。
工程审计资源库建库工作由鼓楼区审计
局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1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进入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审计资源库后,须与鼓楼区审计局签订廉政合同并报鼓楼区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鼓楼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用库。
我局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程时,根据工作需要,从资源库中选取具备相关资质、职业操守较好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参与工程审计。
具体操作方法见第二章第七条。
第二十三条管库。
工程审计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
我局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方法见第七章,依据考核业绩按一定比例优胜劣汰。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每月底召开一次由分管局长或局长参加的工程审计工作例会。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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