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994088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1.74KB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3.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4.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位论文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硕士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与外审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部(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位办备案。
2.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按一定比例抽取外审,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指导教师除外),原则上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指导教师(不是硕士导师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应参与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部(学院)集中组织进行。
硕士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答辩的主要程序包括: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核情况和论文评阅情况。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4)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5)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5.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下述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署名要求: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一作者,或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含副导师).
(2)各学科门类要求: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或E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经管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国内A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国内B类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在国际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
或在国际SCI(SSCI)刊源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人文与建筑类学科各专业须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和1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3)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4)以上发表论文中可允许一篇为期刊正式录用待发表的论文.
学部(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学部(学院)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
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至少有两个以上能反映出创新突出和有创意的论文创新点,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2.学位论文应能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已经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要求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如使用英文撰写,须在论文中附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介绍(可含图表)。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方可进行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根据《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完善淘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博士生的预答辩须在通过中期检查的6个月后进行。
2.博士生在预答辩前两周向博士点点长提交材料申请预答辩,由博士点点长拟定预答辩小组名单。
预答辩小组由不少于五名的本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专家评阅。
3.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对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中,并在预答辩前两天反馈给博士生修改。
4.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给出总体评价,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导师对修改稿和预答辩提出问题的修改情况把关,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博士点点长审核后,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5.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须重新组织预答辩。
(1)第一次预答辩不通过者,应在3个月后申请第二次预答辩。
(2)第二次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将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外审
1.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将学位论文、创新点摘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证明材料等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办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外审。
2.每本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送出两份匿名外审,外审时间为30-40个工作日,学位办收回评阅意见登记后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学位办根据评阅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1.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申请答辩。
2.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两个月以上,由博士点点长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3.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复审”,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三个月以上送原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4.如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或一份评阅意见为“重新撰写论文”,博士生应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修改六个月以上,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5.如有两份评阅意见为否定(“修改后复审”或“重新撰写论文”),则此次申请无效,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进行修改六个月以上,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6.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评阅专家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可对学术观点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
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
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则按第十九条2、3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报学位办审批;
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应包括两名非本学部(学院)与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博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应回避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过程。
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3.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提前公告.
4.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
(1)秘书在博士生答辩前宣读博士生学习成绩和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2)博士生的答辩自述时间不少于4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及自述情况进行提问,审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导师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评价,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包括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和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全面评价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及其素质能力,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位授予
1.博士生答辩结束后应对答辩委员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修改,撰写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答辩分委员会成员审查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所有上分委员会讨论的较大修改及以上的博士学位论文,应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审,并将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答辩材料,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分委员会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讨论、审查结果的汇报,并对结果进行审议、讨论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博士学位授予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答辩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申请内部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若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
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学位办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证书时间按照决议日期填写,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校档案馆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理工 大学 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