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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成为当今文化哲学、政治哲学中最复杂、争论最激烈因而也最“易引入歧途”的一项课题。
一
从历史上看,关于对文化、对族群的认可问题并不是一个悠久的传统性课题。
在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只有少数人享有尊严与荣耀,他们本身也无需要求得到社会的认可;
而大多数被压迫者由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则又不可能要求得到认可。
所以在这里几乎不存在所谓认可问题。
只是封建社会等级体系崩溃之后,有关人人都应享有其应有的做人的权利与尊严的观念才得到传播并逐渐深入人心,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是先生或女士,因此在一个获得了启蒙的自由民主社会里,歧视现象本来是不应当出现的。
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首先,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五十的妇女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里不被看成是拥有自己的理智、兴趣、天资的个体,其社会地位与价值普遍受到漠视。
其次,社会中种族、宗教、文化意义上的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性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他们不仅在文化地位上得不到认可,而且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上也得不到改善。
具体而言,许许多多的人,就是因为其在归属上的特征——如性别、种族、民族等等——而在求职、求学、寻求住所上,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零零一年“九·
一一事件”之后,生活在北美、欧洲的穆斯林受到社会的冷漠、警惕与歧视的现象日益普遍,为此又提供了一个新的有力证明。
其实这种对其它文化族群的另眼相待,是严重违背民主理念和自由主义原则的,因为“个体的不被集体性归类的自由恰好是自由主义的核心:
谁也不得因为纯粹的对某种观念阵营的归属性,对一种文化或世界观的归属性而受到歧视”。
更严重的是,这种歧视还表现在文化殖民主义或文化帝国主义对弱势的文化共同体、被压制的族群所拥有的社会生活经验与意义的高傲的蔑视上。
例如,金鲍尔就是以一种极不尊重的口吻来看待非西方文化的:
“无论多元文化主义者怎么讲,我们今天面临的不是作为压迫者的西方文化与一种多元文化的乐园之间的选择,而是文化与野蛮之间的选择。
文明并不是礼品,而是成就——一种脆弱的需要不断得到保护的成就”。
由此可见,应当说即便是在一个自由、平等、民主理念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得到应有的认可也并不是一件可以轻易获得的礼品,它需要通过不断同种族及文化歧视主义者的抗争才有可能赢得。
应当说,一个启蒙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之所以要对受歧视的族群提供特殊的保护,不仅是因为歧视行径特别严重地违背了人道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者的基本权益,即人人都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而且还是因为对认可的渴望属于人类的一种最基本的需求。
密尔(JohnStuartMill)指出,每个人都有其独特性,而且这独特性对于他本人是最好的,并不是因为它真的就是最好的,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类型”。
个人的独特性构成了他的自我认同,也就是他自己的本真性,这种独特性引导着他按照他自己的不可与他人相混淆的方式生活,并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
对独特性、本真性、自我认同的追求,不仅仅是个体的一个本质性特点,而且也是文化或宗教族群的一个本质性特点,如果我们将族群看成是个体的扩大化的话。
文化或宗教族群在自身特有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中找到自我认同,并通过这种认同性将族群中的所有个体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要求自己的独特性、自我认同性得到认可,这不论对于个体还是族群,都是一种最基本的强烈的心理需求。
而这需求又是奠定在每个人、每个族群均拥有一种同等的不可侵害的尊严之基础上的。
康德早就使用了尊严概念,在他看来,人的尊严来自于他所拥有的理性行为的能力,人能够依据基本原则来引导自己的生活。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能力不仅仅是指已经发展表现出来的东西,而且也是指作为一种潜能尚未发挥出来的东西。
能力亦即意味着一种潜能。
所以我们不仅尊重已经表现出这种理性行为能力的人,而且也尊重那些不能发挥这一能力的人,如残障或昏迷者。
因为他们也拥有这种潜能,因而也就拥有尊严。
同理也适用于对待不同的文化、宗教族群,如果我们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族群看成是个体的扩大的话。
每个族群也拥有这种能力或潜能,因而拥有尊严,应赢得人们同等的尊重。
洛克菲勒()甚至认为,一个自由民主的文化的目标就在于:
尊重种族上的认同性,强化不同的文化传统,从而使其表达自由与平等之理念的潜能得以展现,于是常常会发生深刻的文化转型……而它们又能保持其与过去的连续性。
正是由于每个个体,每个族群都拥有同等的潜能、同等的尊严,所以我们必须予以同等的尊重。
这是一项基本性的原则。
同等的认可是民主文化的一个本质性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这里经常会出现一种错误的观点,它将认可与尊重不是奠定在个体或族群所固有的尊严与生存权利的基础之上,而是与个体或族群的成就、贡献与价值联系在一起。
持这一立场的重要代表就是泰勒(CharlesTaylor)。
泰勒认为,任何文化都会经历衰败阶段,在我们对某种文化进行研究之后,或许会发现,它有很大的价值;
或许也会发现,它没有那么大的价值。
但任何一种文化都无权要求我们在研究完了之后,必须得出它真的有价值或它与其他文化一样有价值的结论。
如果真的象泰勒那样,将对不同的文化予以尊重的理由归结为它们能够扩展我们的视野,给我们提供特别重要的东西,那么一旦我们发现并非每种文化都能够提供特别新鲜、特别有价值的东西,则我们还有理由去尊重它吗?
正像对待某个人一样,假如他碌碌无为,对社会绝无独特贡献可言,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不尊重、甚至歧视他吗?
泰勒式的认可的政治及有关对其它文化应当予以尊重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种十分薄弱的所谓“有用性”的基础之上的,根本经不起任何推推敲与反问。
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的那样,我们对个体、对族群的同等尊重,与他或它所固有的尊严有关,与建立在这尊严基础上的人类的一种最根本的、希望得到认可的心理需求有关。
因此,这种尊重,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是一种“合法要求”,它绝不是来源于对这一个体或文化族群的价值评估,它与不同的文化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这类复杂的、极易引起论争的问题毫无关系。
如果泰勒硬是要将尊重与被尊重的对象的价值挂起钩来,在我看来当然也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只是价值这一概念在这里不是指“有用性”,而是指如下不同的两种涵义。
第一种是指所谓共同体价值。
例如沃尔夫在评论泰勒的这一将尊重与有用性挂钩的观点时明确指出,人们尊重某一文化,与这种文化是否应当向全体民众说出某种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毫无关系,也与这种文化对于不属于它的那些人是否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毫无关系。
西方人之所以应尊重非洲、亚洲、印第安文化,是因为这些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或者更确切地讲是构成我们共同体的几个集体的文化的一部分。
一句话,某种文化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世界社会之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也就意味着,若否定它,就等于是否定了这一共同体。
第二种是指所谓内在价值:
文化与文化之间是否都是等价的这一点,不能从它们对整个人类贡献的大小的角度来看,而是应从它们对于本族群的贡献的角度来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文化都拥有一种内在价值,也只有就这个意义而言,它们是等价的。
二
尽管人们对各种文化、宗教族群的尊重与它们对世界文明的贡献没有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与文化、族群与族群之间应当相互隔绝,界限分明,互不交往。
恰恰相反,从全球性文化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在当今的时代,人类实际上是生活在一个文化的万花筒之中的,文化绝非也不可能是彼此独立与隔绝的东西,随着全球性文化交流的进程,谁也无法断定哪种文化开始了,哪种结束了。
就每一种文化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自然进化、一种有机发育过程的结果,就像生物一样,它也会呈现病态、陷于衰败。
因而每种文化必然都要经历一场严肃的自我反思,反思自己的文化传统,反思自己与其它文化的关系,不论是否定自己还是否定其它文化,都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哈贝马斯指出,由于现代社会的巨变几乎冲决了所有的生活方式,因而任何一种文化要想继续生存,就必须通过与其它文化的交往,通过对不同的选择进行权衡,从学习中从批评中汲取自我改造、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力量。
只有通过汲取新鲜文化的养料,通过必要时与自己的某些过时的传统决裂,才能真正维持其生命力。
而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是靠自身的竞争力与信服力将自己的成员吸引在一起的,它允许其成员对它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允许自己的成员与其它文化类型对话,允许他们在不同的文化中做出选择。
正因为此这些成员才会为这种富有反思意识的文化所鼓舞与激励,他们才心甘情愿地要求继承这种文化并予以发扬光大。
相反地,如果国家将保护物种的想法移植到文化上,像保护物种那样对某种文化予以一种特殊的支持、独特的待遇及照顾,那么这样一种文化保持只能是人为的,是为了用于定义共同的种族起源,甚至有可能以剥夺其成员的选择自由为代价。
因此,最好的情况应当是:
文化存在的权利应是基于自身的基础之上,就像宗教自由的权利那样无需外在的扶植。
总而言之,文化共同体的命运应当掌握在该共同体所有普通成员的手里,取决于这些成员极其后代的自主选择,而不是取决于自命为本共同体之主宰或代言人的意志。
社会对受歧视的族群提供保护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于该族群中的成员,而不是为了保护该文化或宗教类型本身。
保护集体自决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族群中个体的自决权。
在这里所体现的原则与理念只有一个:
个体的权利优于对族群的认同性的义务,对人的普遍权利的认同优于对族群的特殊性的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对效忠团体的观念持异议而仍然受到尊重。
就此意义而言,我们在这里可以借用马伽利特(AvishaiMargalit)的话来说便是:
“某个社会是否优雅,这不仅取决于整个社会机构对造成认同性的族群的态度,而且也取决于该造成认同性的族群的机构对自己成员的态度:
在两种情况下都不允许侮辱存在”。
而且,我们还可以借用希尔施曼所提出的两项标准来对造成认同性的族群进行评定:
当一个人对自己族群的机构以及族群的成员进行批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不大时,当这个人为了退出这一族群所付出的代价不大时,这个族群才可以说是优雅的,可以称道的。
否则,这个族群就没有太多的价值,是不值得称道的,是应当受到否定的。
或许人们会讲,这样一来不是与前面讲过的民主社会应当尊重各种各样的族群、尊重文化与宗教的多样性的原则相矛盾了吗?
应当说,在这里其实并不存在矛盾。
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自然应当认可和尊重各种文化自身的价值,并且正是由于民族文化的多元化才能引发新的理念与实践的层出不穷,但是假如没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的准则与价值理念,任何一个社会也都无法生存。
这个多元文化社会中作为基础的共同准则与价值理念就是:
扞卫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平等,弘扬一种开放、宽容和启蒙的精神,以非暴力的方式、协作的精神来解决问题。
用德国伊斯兰文化学者梯比的话来说就是,“在每一宗教之上的世俗性的民主、人权和理性的优先”。
这一最高的德性超越了所有种族、宗教与文化上的特殊性,它不应被视为是一种地域性的文化价值,而应看成是一种人类的共同的成就。
民主自由的社会当然意味着对所有文化、宗教的尊重与开放,但同时也要求所有的文化祛除自身中与自由、平等及通过合作的方法、实验的方法追求真理与幸福之理念不相吻合的精神及道德价值。
总之,必须在一种普遍主义的视界下来认可差异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抗击分离主义与原教旨主义。
综上所述,一个真正民主自由的社会既要保障每个宗教、文化族群应有的权益又要扞卫超越了所有宗教、文化之独特性的人权理念。
而任何不加分析地要求强化民族情结(dernationaleKontext)、推动族群及生活方式的多元化进程的基本理念则是很难令人赞同的。
其实,一个正义的社会归根到底并不在于它是否多元,而在于它是否人道,是否能够和保障人的生存与尊严,是否能够将民主看成是社会的核心价值。
或许会有人又会问,扞卫普遍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念与前面讲过的人们对自我独特性、自我认同性的追求之间会不会产生矛盾呢?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应当形成一种对自我认同性、独特性的崭新的理解。
正如洛克菲勒所言,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上的认同性并不是其最根本、最原始的认同性。
最根本最原始的认同性是其普遍的、一般的人类认同性。
他或她首先不是在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上,而是在“他或她是一个人”这一点上,在作为人类的一员这一点上发现自己的自我认同性的。
人们的有关得到同等认可的权利首先是奠定在他的这种普遍的、人类的认同性之基础上的。
总之,普遍的人类的认同性高于特殊的族群的认同性,一个人首先是人,是享有公民权利及政治自由的个体,其次才是英国人或法国人,男人或女人,亚洲人或非洲人,基督徒或穆斯林。
至于一个人是否必须归属于某种拥有共同认同性的族群,是否必须与某种语言或文化共同体拥有一种深刻的关联,从理论上来讲,这完全应取决于他自己的选择。
他完全有自由将自己看成是一个超越了形形色色的分界线的交汇点,即各种不同的事物都可以从他这里流过,于是他也就无需非要将自己视为某一族群的成员,而是通过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来定义自己的特性。
虽然从实践上讲,以宗教、国籍为表现形式的造成认同性的族群并不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团、团体那样的特点,即不具备某种自由、自愿的协议的特点,因此人们并不是随便可以进入或退出的,但这一点也并不构成该族群对其成员进行压制的理由。
更何况,并非所有的人均拥有对族群的需求,有的人是真认同,也有人是假认同、半认同或不认同。
人的认同性是与他人的对话交流中创造出来的,因而作为创造性的主体有权利也有能力在对自己的文化遗产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对其它文化遗产进行反思性的观照的基础上,延续某些因素,改造某些因素,抛弃某些因素。
这样也就没有理由坚信所有的人都需要在自己前人曾经拥有过的文化中找到自己的根基,没有理由坚信所有的人永远都必须与其文化保持认同,就像他们需要食品、衣物和住所那样。
如前所述,追求独特性、本真性是人类的一种本性,而“对每个个体之人性及独特性的认可构成了自由民主的核心”。
但是,这种个体或族群的独特性不应当也不允许体现在与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理念相冲突的原教旨主义的世界观上,而应体现在文学、绘画、雕塑、音乐、建筑等的不同风格上,体现在健康的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风貌上,体现在个人的不同信仰、不同爱好上。
结束语
由于种族、性别、族群等原因所引起的歧视行为是一种范围相当宽广的社会现象。
过去北美白人对黑奴的迫害,欧洲的反犹太主义,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公众对犹太移民的拒斥态度,今天印度教原教旨主义对其他宗教的歧视,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上对黑人球员的侮辱等等,都为此提供了明证。
一般而言,任何一个人从出生时起便天然地属于某种族群,是这一族群中的一员,这是他所无法选择的,也是他所无法负责的。
族群与族群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本身并没有高贵或低微之含义,也并不构成赞美或歧视的理由。
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仅仅源于其能力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并不取决于他们所属的种族、性别、国籍、社会背景。
在一个殖民主义时代,弱势族群受强势族群的侮辱与迫害,因而弱势群体自然要通过反抗来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态,要强调自己族群的权益,这一点完全是正当的。
然而到了当今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种族一律平等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除非是发生了弱势族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讲,社会应当是尽力消除族群之间的界限,淡化它们之间的外在标志、外在形态方面的差别,强化一种广义的宏观的认同性:
即强调大家都属人类,不论来自哪个国家、哪一民族、哪个种族、那种性别、哪一宗教,都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
无论何种有价值的理念,无论何种科技、文化、艺术成就都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根除殖民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种族歧视、对弱势群体心理上的贬低与侮辱。
相反地,假如当一个外人来到我们这里,我们在意的不是这位“人之个体”,而是这个人“所应归属”的族群,也就是说族群意识掩盖了人类大家庭的意识的话,那么自然就非常容易形成排外、仇外的气氛。
就此而言,我并不赞同社会应对族群多元化采取促进的态度。
尽管呈示自己的独特性是人类的一种本质特征,但问题在于并非每种独特的价值观念都能够在多元文化的竞争中幸存下来。
社会只有义务维护和保持每个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平等的权益,而没有义务为了维持多样性而人为地扶持没有竞争力的文化与价值观念,没有义务人为地造成文化之间、族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
延森:
“自由是怎样失去的?
”,载于《时代》周报,2001年第41期。
转引自泰勒(CharlesTaylor)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7年版,第69-70页。
密尔(JohnStuartMill):
《论自由》,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72年版,第72,82页。
洛克菲勒:
“评论”,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97页。
泰勒:
“认可的政治”,载于他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66页。
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
“民主的法制国家中为了认可的斗争”,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73页。
沃尔夫:
“评论”,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86-87页。
哈贝马斯:
“民主的法制国家中为了认可的斗争”,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75页。
马伽利特(AvishaiMargalit):
《尊严的政治》,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9年版,第318页。
参见马伽利特:
《尊严的政治》,第319页。
转引自迪尔(ToblasDuerr):
“联盟援引B.梯比,但这错了“,载于《时代》周报,2000年第45期。
“评论”,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96-97页。
古特曼(AmyGutmann):
“评论”,载于泰勒主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认可的政治》,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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