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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3.2.8、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3.2.9、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3.2.10、工期索赔9
3.3、签证资料、索赔证据10
3.4、索赔证据10
3.5、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10
3.6、签证索赔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11
3.7、签证索赔奖罚制度11
第四章安全11
4.1、项目经理职责11
4.2、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2
4.3、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4、劳务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3
4.5、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4.6、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关键点控制指南14
4.6.1、第一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14
4.6.2、第二阶段:
施工阶段16
4.6.3、第三阶段:
完工阶段安全保证措施18
第一章质量管理
1.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
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
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
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
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
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1.3、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
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
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
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
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
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1.4、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负责交接检验;
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
及时安排返工;
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
做好施工日志;
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1.5、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
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这点很难做到)
1.6、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1.7、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在进入下一道工序前,必须由质检员自检验收合格后,报请监理甲方验收,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8、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1.9、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1.10、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1.11、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11.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1.11.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1.11.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1.11.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1.1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12.1.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1.12.2.质量管理考核达到优良;
1.12.3.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1.12.4.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1.13、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13.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1.13.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1.13.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1.1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14.1.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1.14.2.质量管理考核在不及格;
1.14.3.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1.14.4.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1.14.5.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1.14.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1.14.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进度管理
2.1、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第一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控制管理规定。
在项目进度计划控制控制范围内,审查、批准各专业上报汇总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月、季度、年度进度计划落实情况检查。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控制管理规定。
从宏观、全局考虑,协调、解决处理影响进度计划管理的各种因素,尤其是影响施工的三大因素“人、机、料”。
负责布置年度、季度、节点等重要工期进度计划,同时向开发商,上级部门汇报年度、季度、节点工期的施工报告。
2.2、项目生产经理负责本项目的总进度计划、项目年度进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配合项目经理协调、解决处理影响进度计划管理的各种因素,尤其是影响施工的三大因素“人、机、料”。
在项目进度计划控制控制范围内,审查、批准各专业上报汇总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的月、季度、年度进度计划落实情况检查,
负责其他部门编制的季度、月份、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的审查工作;
负责组织并参与各级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参与分析存在的原因,确定奖惩额度(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布置、确定抢工措施。
2.3、项目总工负责技术部门的技术方案满足进度计划要求,协调材料、经营、成本等部门对进度管理工作的支持。
负责组织并参与各级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参与分析存在的原因,确定抢工措施。
负责在分项施工之前向全项目编写并下发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其编写的方案、技术交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方便施工、满足进度管理要求。
负责及时向商务、材料等部门提供总材料计划。
2.4、项目总、年度进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年度进度计划应在每年正式复工前完成,项目总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内容均应包含机械设备、劳动力配置、完成总产值、里程碑工期节点、关键工期控制等作为重要点来进行编制。
2.5、节点工期的进度计划编制
节点进度计划应是在接到甲方指令或项目总进度计划里的里程碑、关键工期等及时完成。
同样在进度计划里要体现机械设备、物资、劳动力等情况。
2.6、月、周进度计划的编制
月进度计划应在每月的25日前完成,每周五完成周进度计划的编制。
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系滚动进度计划,所编制的计划需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年度、节点工期的进度计划,滞后部分工作需制定相应的赶工、抢工措施。
2.7、进度计划编制的要求
进度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在编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某些重要影响、制约施工进度实现问题时,必须单独注明,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处理、解决、落实该事。
在编制过程中,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外在因素的影响(风、雨雪天气、外部检查、政府管制等方面)。
2.8、进度计划的落实
进度计划一旦经审核、批准、发布后,系项目的正式管理文件,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生产,各级部门及分包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在施工中影响施工进度的不理因素,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进度计划。
项目部应按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好人力、材料、机械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进度节点,关键工作不得滞后。
若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期一律不得滞后。
发生工期滞后,必须分析出原因,并做好挽救措施。
可以采用压缩关键工作的工期、增加流水作业队伍或人力物力、延长工作时间等
2.9、进度考核
每周的进度考核由工程部负责,王克东为周进度考核第一责任人,主要考核对象为各家主体劳务单位。
月进度、节点工期的进度考核由总项目生产经理王克东组织,工程部负责分包单位的进度考核,项目各级部门的进度管理由生产经理负责。
项目年度进度计划及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考核由项目经理宿子炜负责。
2.9.1、考核时间
每周星期五的工程例会上对周进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后由工程部全体员工签署奖罚意见。
每月28日进行月进度考核,节点工期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节点工期考核。
每年冬休前对年度进度计划进行考核,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
2.9.2、考核办法
2.9.2.1、周期计划考核
在每次进度考核的期限内,其接受考核单位必须将自身的进度情况如实进行汇报。
对因不可抗拒力(如地震、战争、极端恶劣天气、机械设备长时间严重故障等)必须说明,征得考核部门及人员同意后,方可纳入不予追究范围。
2.9.2.2、关键控制点
工程进度的里程碑进度即为进度计划关键控制点,节点工期、关键交接工序等均为进度计划的关键控制点。
施工进度的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严把施工进度的关键点控制。
2.9.2.3、协调、合作施工
对于主线施工单位外的合作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协调相关配合施工单位与主线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重点控制其关键工期,保证主线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
3.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3.1.1、工程设计的变更;
3.1.2、施工条件的变化;
3.1.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3.1.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3.1.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3.1.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3.1.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3.2.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3.2.1.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2.1.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2.1.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2.1.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2.1.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2.1.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3.2.1.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3.2.1.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部;
3.2.1.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3.2.1.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3.2.1.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3.2.1.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3.2.1.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3.2.1.14、业主要求赶工;
3.2.1.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3.2.1.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3.2.1.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3.2.1.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3.2.1.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3.2.2.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3.2.2.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2.2.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3.2.2.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3.2.2.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3.2.3.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3.2.3.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2.3.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3.2.3.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3.2.3.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3.2.4.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3.2.4.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2.4.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3.2.4.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3.2.5.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3.2.5.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
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3.2.5.4、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3.2.6.1、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3.2.6.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2.6.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3.2.6.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3.2.6.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3.2.6.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3.2.7.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3.2.7.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2.7.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3.2.8.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3.2.8.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3.2.9.1、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3.2.9.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3.2.10、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就要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项目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3.3、签证资料、索赔证据
签证资料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3.3.1、签证资料应当说明签证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解决事件的办法及最终处理的结果;
3.3.2、签证资料上要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3.3.3、签证资料若提供的是复印件,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对复印件重新加盖印章,以重新确认复印件的正确性。
3.4、索赔证据
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索赔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和及时性。
3.5、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3.5.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3.5.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
3.5.3、各种会谈纪要;
3.5.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3.5.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3.5.6、工程照片;
3.5.7、气象报告;
3.5.8、工地交接班记录;
3.5.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3.5.10、市场行情记录;
3.5.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3.5.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3.6、签证索赔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项目签证索赔的办理要遵循“专业内容涉及谁,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
签证索赔工作是全员性的,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预算员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工长、技术员、材料员、机电员等相关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项目签证索赔事件发生时,由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当天起草、准备签证索赔经济资料。
项目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经修改、会签后交项目经理审核,再由相关专业人员送交业主或监理方,并做好业主或监理方的签收纪录。
预算员负责相关经济资料的备份、存档。
经业主或监理方审核签字后的签证索赔经济资料要立即交由预算员存档登记上台帐,作为结算依据。
若业主或监理方不能立即办理,要求对方办理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的签收手续,若对方不办理签收,可利用信函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存根以备用。
在工程未办理签证索赔之前,相关工程量不能开具施工任务书,不得办理该部分工作内容的结算。
3.7、签证索赔奖罚制度
项目要加强签证索赔意识,积极收集索赔证据,熟悉并熟练掌握签证索赔和处理签证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总结签证索赔工作经验,恰当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司根据项目经理部办理签证索赔的情况对各项目经理部实行奖罚兑现。
第四章安全
4.1、项目经理职责
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4.1.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及时把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纳入施工计划。
4.1.2、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4.1.3、组织做好本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4.1.5、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1.6、认真履行承、发包合同,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4.1.7、及时报告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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