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docx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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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二OO五年^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
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
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
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位数
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执业医师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章
批准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月曰
注:
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附件2:
编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
二00五年^一月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姓名
签名
印鉴
药学部门负责人于
床位数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
药学
部门负责
人
年月毕业于
现职称
采
员
身份证号码
□□□□□□□□□□□□□□□□□□
医疗机构公
早
项目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二
批准单位经办人签章
药品购买情况记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
购买日期
米购人员签章
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销
肖售人员签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有关供应品种目录
阿片粉
5克
瓶
阿片片
50毫克
10片*2板
盒
阿片酊
10%
100毫升
阿桔片
30毫克
盐酸吗啡粉
l克
盐酸吗啡针
10毫克
10*1毫升
盐酸吗啡片
5毫克
硫酸吗啡片
20毫克
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片)
10片*1板
60毫克
30片*2板
盐酸吗啡控释片(美菲康片)
盐酸吗啡阿托品针
盐酸乙基吗啡粉
1克
磷酸可待因粉
磷酸可待因针
15毫克
磷酸可待因糖浆
0.5%
磷酸可待因片
10*2板
磷酸可待因缓释片(尼柯康片)
45毫克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
盐酸可卡因粉
福尔可定片
30片*1板
枸橼酸芬太尼针
0.1毫克
10*2毫升
度冷丁针
5*1毫升
11毫克
度冷丁片
25毫克
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
2.5毫克
1*5贴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
20微克
盐酸美沙酮片
6片*1板
强痛定针
强痛定片
安钠咖粉
300克
听
安钠咖针
0.5克
安钠咖片
0.3克
12片*2板
咖啡因粉
复方樟脑酊
500毫升
速可眠胶囊
0.1克
10'
S*1板
利他林片
0.01克
利他林针
0.02克
(粉针)
盐酸丁丙诺啡针
0.15毫克
0.3毫克
盐酸丁丙诺啡片
0.2毫克
0.4毫克
盐酸丁丙诺啡片(沙菲片)
盐酸丁丙诺啡片(舒美奋)
麻黄素粉
50克
100克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60号
2000年02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现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
要,方便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
神药品(以下简称精神药品)应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附件二,以下简称“印鉴卡”)。
“申
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印鉴卡”一式二份,应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
另一份抄送麻醉药品经
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实行按剂型分类管理制度。
即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
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
附件三,以下简称“计划表”),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
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五条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辖区内批准的医疗机
构麻醉药品注射剂年度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
所在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
第六条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底之前应将上一年度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名、规
格、数量报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的新品种及时通知麻醉药品
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将新品种及时补充于“印鉴卡”中
除另有规定外;
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新品种。
第八条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供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
配制,确因医疗需要,进行稀释或以之作为原料配制其它制剂的,须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处罚,构成
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申请表”印鉴卡”计划表"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
一制订,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解放军、武警部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供应办法分别由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一: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地址
日门诊量
有麻醉药品处
方权医生总数
医疗机构
负责人签字
药剂科
主任签字
审
核
单
位
意
见
(公章)
批准单位>
'
意见
附件二:
编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
XXX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机构名称
病床数
—
医疗
机构负责人
负责
印鉴及签字
医生
药剂
人员
负责药剂人员年月毕业于现职称
采购员
机构
公章
审核
审批
备
注
变更记录
变更日期
购用情况记录
编号
申购
核售
支出
结存
日期
采购人
销售人
10%
克
30片*2板
0.5%
酒石酸二氢可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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