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借记卡章程第三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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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等。
第四条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发卡行社营业网点、自动终端、加入农信银支付系统的网点、特约商户或境内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等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必须同时遵守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发卡行社、持卡人、受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下同)向发卡行社申请借记卡。
第七条个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行社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行社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行社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借记卡只限经发卡行社批准的持卡人本人申请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八条持卡人在办理借记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申领借记卡、补办借记卡、换卡、挂失、存款、取款、转账汇款、消费结算等)时需要核验持卡人身份或持卡人意愿。
持卡人在办理业务之前须了解办理该业务的身份核验方式,如办理该业务,即视同同意该身份核验方式。
核验持卡人身份或持卡人意愿时需要提供可以确认本人身份及确认本人办理业务真实意愿的凭据或凭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本人身份或本人真实意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卡介质、卡账号、户名、密码、身份证件、个人身份信息(如人脸、指纹、掌纹等生理特征)。
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持卡人凭密码办理业务。
发卡行社或第三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包括业务需要、监管要求等)调整核验持卡人身份或持卡人办理业务真实意愿的手段及方式方法。
发卡行社或第三方机构应在持卡人办理业务之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让客户了解身份核验的要求、方式以及相关风险。
持卡人与发卡行社之间、持卡人与第三方机构之间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身份核验方式来办理业务。
第九条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十条借记磁条卡长期有效,IC卡设置有效期,具体以IC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
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IC卡到期,持卡人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一条借记卡账户资金只限于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二条IC卡除支持借记卡主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及非金融行业应用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支持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借记卡主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借记卡默认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
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
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服务。
第十四条为满足发卡行社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发卡行社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行社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发卡行社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持卡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发卡行社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持卡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持卡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
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发卡行社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持卡人的约定,保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社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发卡行社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借记卡境内、境外、无卡、磁条、免密等交易功能,并可设置各渠道、不同交易类型的交易限额。
第十八条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发卡行社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电子现金不可挂失。
挂失后可办理解挂、挂失换卡和挂失销户,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才能办理换卡或销户。
第十九条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按照我社公布的对应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社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电子现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我社借记卡服务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持卡人不同意调整服务项目及标准,应及时到我社任意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记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社,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借记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行社按约定提供借记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按规定办理存取款(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
(五)借记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六)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密码泄露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应及时到发卡行社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行社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八)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行社、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九)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等,凡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卡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社办理销卡手续,交回借记卡。
(十一)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发卡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卡行社要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发卡行社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咨询、投诉等服务。
若持卡人对有异议的账务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时,发卡行社必须尽快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发卡行社应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四)发卡行社按借记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相关规定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
(五)对伪造、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行社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由于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行社造成损失的,发卡行社有权申请法律保护,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行社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七)发卡行社对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行社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行社相关业务规定。
在使用联名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行社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四十五日即为生效。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社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卡(借记卡)章程(第二版)》、《省联社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借记卡章程IC卡部分(试行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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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农村信用社 金碧 借记卡 章程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