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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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并对其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信用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一)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二)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日常信用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注册期满,应办理延续注册(国家、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不得上岗执业;山东省辖区以外的注册建造师到青岛辖区执业还必须符合山东省、青岛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应到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填报个人信息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资格确认,已确认的注册建造师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变更,以确保网上投标报名和信用考核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原: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相关文件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国家、省明确规定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在注册周期内应完成国家、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续期注册,同时应积极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实行项目经理押证管理制度。
工程中标后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除存放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同时网上押证(适用于网上投标工程项目);工程主体验收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持有关验收证明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并解除网上押证。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时,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除外。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注册建造师申报注册材料,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由注册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代行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除国家、省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更换。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填写《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变更表格详见附表1),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更换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业绩和市场主体考核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同时对已更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实行押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修改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聘用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四章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信用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考核、评优联动。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二十一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及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青岛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主持的工程达不到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优秀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并报请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一)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七)非法挂靠或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分包队伍的;
(九)本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同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三)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四)中标项目经理不驻现场的;
(十五)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或驻现场项目经理不熟悉现场情况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移交手续,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现场项目部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十一)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二)塔机、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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