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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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1年生产
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
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
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粮油质
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
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
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
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
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
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
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
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
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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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
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
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
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
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通
过县内集并或适当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执行预案的
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
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
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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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
门备案。
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
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
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
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
交“放心粮”;
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
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
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
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
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
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
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
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
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
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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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
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
(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
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
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
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
应。
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
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
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
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
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
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
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
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
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
各委托收储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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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
第十三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
动用。
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
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
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验收结果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
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
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
对验
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
级专仓储存。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
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
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
验收结果于2011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
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
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
原因。
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
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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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
粮食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
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
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
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
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
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
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
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
央财政。
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
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
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
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
(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
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
担,先预拨,后清算。
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
斤3.5分钱/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
贴;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中储粮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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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
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7〕405号)执行。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
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
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预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标准按季足
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
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
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
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
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
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
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
储粮的需要。
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
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
点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
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
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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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
时办理盈亏决算。
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顺价销售、
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
2010年及以前年份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
和节奏;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
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
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
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
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财
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
的费用和利息补贴。
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
况,监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国家粮食局负
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
农业发展银
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
费用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
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
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
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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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
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
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的工作;
地方粮食、价格部门对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
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仓库维
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八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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