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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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工人进场、变换工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或进场工人接受教育后未签字的,罚款50元;
教育方式及签字不齐全的,
1
罚款20元。
第十条: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或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工人、管理人员违章记录,工伤事故档案,每缺少一项,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无各种安全标牌,材料堆放混乱,施工道路不畅通,每发生一项,罚款10元。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在市区内工地周围未设置围墙,未设置进出口大门及企业标志的,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工地内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导致工地现场脏乱的,罚款50元;
工地地面未作硬化处理、无吸烟处、无绿化的,罚款20元。
第十五条:
无现场平面布置图,未按布置图堆放材料,材料堆放不整齐,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易燃易爆等未分类堆放的,每发生一项,罚款30元。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民工宿舍内无床铺、生活用品零乱,周围不卫生、不安全的,每发生一次,罚款40元.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无消防制度、无灭火器材,无动火审批手续的,每发生一项,罚款40元。
第四章外脚手架
第十八条:
脚手架无设计计算书、计算书未经审批的,搭设无施工方案的,无验收手续或验收单无量化指标的,每项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每10米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整,未夯实;
钢管立
杆无底座或垫木;
竹、木立杆不埋地;
无扫地杆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二十条:
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每少一个拉结点或拉结点不牢固的,罚款10元。
第二十一条: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每项罚款4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层脚手板每10米不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无密目安全网,安全网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兜网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悬挑式脚手架外挑杆件与建筑物连接不牢固,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立杆底部固定不牢固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二十四条:
吊篮脚手架挑梁锚固式配重等抗倾覆装置不合格,吊篮组装不符合计划要求,电动(手扳)葫芦使用非合格产品,吊篮使用前未经荷载试验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二十五条:
升降葫芦无保险卡或保险卡失效,升降吊篮无保险绳或保险绳失效、无吊钩保险的,作业人员未使用或错误使用安全带的,每项罚款30元.
第二十六条:
升降操作人员不固定或未经培训的,升降作业时有其它人员在吊篮内,每次提升后未经验收而使用的,提升及作业未经技术交底的,每项罚款30元。
第二十七条:
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有关部门发的准用证,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无工种操作规程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二十八条:
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设计计算书或计算书未经上级技术审批的,荷载计算、杆件长细比、节点设计不合理、无
完整的制作安装图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二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附着支撑、防坠、导向装置等设计、制造、安装不合理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五章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
第三十条: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设计,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每项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孔桩施工砼护壁高出沿口不足20cm,孔桩口未设围栏或盖孔板、未悬挂警示红灯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三十二条:
坑槽开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放坡的,特殊支护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支护设施变形又未调整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三十三条:
孔桩施工时孔桩内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及防水灯具的,孔内潜水泵作业时孔内人员未撤出的,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设施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三十四条:
石方爆破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爆破人员无证作业的,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爆破施工手续的,每项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5米,未使用通风设备的,发现黑色土、深灰色土层及情况异常未作检测的,坑边堆放荷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三十六条:
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未针对混凝土输送方式制定针对性措施的,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模板的立柱支撑、施工荷载、模板堆放,未按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的;
模板拆除未设置警戒线及专人监护的,留
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每项罚款30元。
第六章“三宝"
、“四口”防护
第三十八条:
不戴安全帽,机械女工不戴女工帽,每发现一人,罚款10元。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外侧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未取得有关部门准用证的,每项罚款40元。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时,每有一人安全带绑扎得不符合要求,罚款10元;
每有一人不系安全带,罚款20元。
第四十一条: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的每一处无防护,罚款10元。
第四十二条:
阳台、楼面、屋面的临边,每一处未作防护,罚款10元。
第七章施工用电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与临街高压线距离小于安全规定,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
未采用TN-S系统的,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的,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电箱安装位置不当的,电箱内器具损坏的,多路配电无标记的,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电箱下引出的电线混乱,电线破皮漏电的,每项罚款40元。
第四十六条:
照明专用线路无漏电保护的,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
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的,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手持照明灯具未使用
36V以下电源供电的,每项罚款40元。
第四十七条:
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架空线、电缆线架设不符合要求,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每项罚款20元。
第四十八条:
用电档案中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无接地电阻值摇测记录,无巡视、维修记录,每项罚款20元。
第八章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及外用电梯
第四十九条:
井架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定型化,无超高限位器的,每项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架体缆风绳设置组数不够,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地锚不符合要求,架体未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架体与脚手架连接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五十二条:
楼层卸料平台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平台跳板不满铺、无防护门,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30元。
第五十三条:
井架安装无验收手续和责任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每项罚款30元.
第五十四条:
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整体刚度、垂直度不符合要求,架体外围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的,每项罚款30元。
第五十五条:
转向滑轮安装不符合要求,地锚不牢固,卷扬筒上无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的,每项罚款10元.
第五十六条:
无上下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
井架未设避雷装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五十七条:
施工电梯、升降机吊笼安全装置使用前未经试验的,装置不灵敏的,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每项罚款50元.
第五十八条:
地面吊笼出入口无防护棚的,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40元。
第五十九条:
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超载无控制措施的,每项罚款30元。
第六十条:
未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安装后无验收或拆除无交底的,验收单上无责任人签字,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每项罚款30元。
第九章塔吊
第六十一条:
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的,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不灵敏的,每项罚款50元.
第六十二条:
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筒无保险装置的,每项罚款30元.
第六十三条:
塔吊独立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的,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每项罚款40元。
第六十四条:
塔吊司机、指挥、,每有一人未持特种作业证,罚款20元。
第六十五条:
轨道路基不坚实、平整、无排水设施、枕木安装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道接头水平面偏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元。
第六十六条:
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不符合规定又无防护措施的,轨道无保护接零或接零不符合要求,无夹轨钳的,无轨道极限位置阻挡器的,每项罚款30元。
第六十七条:
无塔吊安装合格验收单的,验收单无负责人签字
的,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每项罚款30元.
第十章起重吊装
第六十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无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罚款50元。
第六十九条: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用得准用证,起重扒杆使用前未经试吊,每项罚款30元。
第七十条:
起重机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滑轮不符合规定的,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
5倍的,地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锁具使用不合理的,绳径倍数不够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一条:
司机无证上岗的,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指挥无证上岗的,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每项罚款20元。
第十一章施工机具
第七十二条:
平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无护手安全装置的,无保护接零的,未安装漏触电保护器的,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三条:
电锯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无锯盘护罩、无防护挡板的,无接零保护的,无漏电触电保护器的,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四条:
钢筋机械(调直机、弯曲机、切断机等)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无保护接零的,钢筋冷拉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装置的,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五条:
电焊机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的,拖线长度超过规定不穿管的,焊
把线接头超过三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的,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六条:
搅拌机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操作手无保险装置的,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七条: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气瓶间距离小于5米、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无防震圈和防震帽的,每项罚款20元。
第七十八条:
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的,每项罚款20元。
第十二章其它
第七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被新闻单位暴光的,罚款400元;
被市安检站、市劳动局下令停工整改的,罚款400元;
责令停工后不按指令要求停工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第八十条:
对于已被罚款的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经再次检查又被发现的,将对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处以原罚款额的2—5倍罚款。
第八十一条:
施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职工(民工)不听劝阻,违章操作,冒险蛮干,一经查出,罚款500-1000元。
第八十二条:
项目经理、施工员、安监员擅离岗位,又未指定临时负责人,一经查出,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工地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经调查分析,不属于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该项目经理部200—500
元罚款。
如属于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项目经理部1000—2000元罚款;
项目经理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事故,将对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项目经理部处以原罚款额2—3倍罚款。
第十三章奖励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措施有力,被新闻单位给予报道,或受到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300—800元的奖励。
第八十五条:
被评为省、部级安全生产优良的项目经理部,分别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章罚款的开支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安全生产罚款属项目经理部的由项目经理部支付,属个人的由个人支付,但都不得摊入成本或作营业外开支。
第八十七条:
罚款通知单由公司安全生产处签发生效,一式三份,分别交被罚项目部、公司财务处和安全处留底各一份。
单位和个人接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的罚款通知后,应于15日内将罚款交到安全生产管理处,由财务处专户存储,逾期不交者,安全生产处通知财务处直接在项目费用中扣除。
第八十八条:
对企业、项目经理部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作公司“安全生产基金”收入,其用途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开始执行.
批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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