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ISP98中文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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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1.07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1.08责任限制
开证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责:
a.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
b.备用证下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
c.其它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
d.除了备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对其它法律或惯例的遵守。
术语
1.09术语定义
除了在标准银行惯例和适用的法律中给出的含义外,以下术语具有或包括下面的含义:
a.定义t
"
申请人(Applicant)"
--是自己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本人,包括i)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他人申请的人;
或(ii)为自己办理的开证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一个根据备用证有提款权利的具名的人,见规则1.11(c)(ii)。
营业日(BusinessDay)"
--是指有关行为履行的营业地通常开业的一天。
而"
银行日(BankingDay)"
是指在有关行为履行地有关银行通常开业的一天。
保兑人(Confirmer)"
--是指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该备用证的承诺的人,见规则1.11(c)(i)。
索款要求(Demand)"
--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者是指提出这种请求的单掘。
单据(Document)"
--是指提示(书面形式或是电子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它事实九法律、权利或意见的陈述,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一致。
提款(Drawing)"
--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被提示或被承付的索款要求。
到期日(ExpirationDate)"
--是指备用证中规定的作出相符提示的最后日期。
人(Person)"
--是指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它法律的或商业的社团或实体。
提示(Presentation)"
--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交付备用证下的单据以备审核的行为,或者是指交付的单据。
提示人(Presentationer)"
--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作出提示的人。
签名(Signature)"
--包括为了证实某一单据,由某人签署或采用的任何符号。
b相互参照
修改(Amendment)"
--规则2.06
通知(Advice)"
--规则2.05
大约(Approximately)"
("
约(About)"
或"
近似(Circa)"
)--规则3.08(f)
款项让渡(AssignmentofProceeds)"
--规则6.06
自动修改(AutomaticAmendment)"
--规则2.06(a)
副本(Copy)"
--规则4.15(d)
面函指示(CoverInstructions)"
--规则5.08
承付(Honour)"
--规则2.01
开证人(Issuer)"
多次提示(MultiplePresentations)"
--规则3.08(b)
指定人(NominatedPerson)"
--规则2.04
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Conditions)"
--规则4.11
正本(Original)"
--规则4.15(b)(c)
部分提款(PartialDrawing)"
--规则3.08(a)
备用证(Standby)"
--规则1.01(d)
转让(Transfer)"
--规则6.01
受让受益人(TransfereeBeneficiary)"
--规则1.11(c)(ii)
因法律规定而转让(TransferbyOperationofLaw)"
--规则6.11
c.电子提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或允许电子提示的备用证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电子记录(ElectronicRecord)"
是指:
i.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媒介上而能以可感知方式读取的信息);
ii.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
并
iii.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证实(Authenticate)"
是指通过商业实践中广泛接受的程序或方法来证明电子记录的:
i.发送人的身份或来源,及
ii.信息内容的完整或传输中的错误。
在电子记录中评估信息完整性的标准是看除附加的签注,以及在正常传递、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外,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改变。
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
是指由某一方签署或采用的、附加于电子记录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电子形式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它符号,目的是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
收到(Receipt)"
发生在:
i.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的信息系统能够处理的形式进入时;
ii.开证人提取一份发送给不是开证人指定的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时。
1.10多余的或不宜使用的术语
备用证不应该或不需要表明它是:
i.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或抽象的(abstract)(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该备用证下的付款完全取决于指定单据的提示);
ii.绝对的(absolute)(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不可撤销的);
iii.第一性的(primary)(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开证人独立的义务);
iv.从开证人自己的资金中支付(payablefromtheissuer'
sownfunds)(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备用证下的付款并不依靠获得申请人的资金,而是开证人完成其自身独立的义务);
v.仅有索款要求的或见索即付(cleanorpayableondemand)(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根据书面请求或备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的提示,即可获得支付)。
b.备用证中不应该使用"
和/或(and/or)"
(如果这样做,即意味着是任一或二者同时)。
c.以下术语没有单一的公认含义:
i.应该不予理会的:
--"
可催交的(calliable)"
--"
可分开的(divisible)"
可分割的(fractionable)"
不可分的(indivisible)"
及
可转移的(transmissible)"
ii.应不予理会,除非在文本中提供它们的意思:
可让渡的(assignablie)"
永久的(evergreen)"
使重新生效(reinstate)"
循环的(revolving)"
.
1.11规则解释
a.本规则参照适用的标准惯例作出解释。
b.本规则中,"
备用信用证"
是指本规则试图加以适用的独立承诺,而"
是指受本规则约束的一种承诺。
c.除非文本中有不同的要求,
i."
开证人"
包括"
保兑人"
犹如保兑人是一个单独的开证人,其保兑是为开证人开立的一份单独的备用证;
ii."
受益人"
包括具名的受益人把提取款项的权利有效地转让给的那个人("
受让受益人"
):
iii."
意指"
包括但不限于:
iv."
A或B"
A或B或两者同时"
;
或A或B"
A或B,但不是两者同时"
:
A和B"
A与B同时"
V.单数形式的词包含复数,复数形式的词包括单数;
和
vi.中性的词包括所有词性。
d.i.规则中使用"
除非备用证另有说明"
或类似语句,强调的是备用证的文本优先于本规则;
ii.没有上述语句的规则并不默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证文本条款;
iii.在"
或类似语句中加上"
明确地"
清楚地"
等词,强调的是,该规则只有通过在备用证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
iv.所有这些规则的效力可以被备用证文本所改变,其中一些规则效力的变动可能否定备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作为一项独立承诺的资格。
e."
在备用证中说(写)明的"
或类似语句是指一份备用证的实际正文(或者是开立的或者是经有效修改的),而短语"
在备用证中规定的"
或类似语句则既指备用证的正文,也指被订人的本规则。
规则2:
义务
2.01开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承付承诺
a.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承付按本规则及标准备用证惯例表面上符合备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
b.开证人应按所要求的金额即期承付向其作出的提示,除非备用证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承付:
i.承兑受益人开出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的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兑汇票;
以及
(b)随后,在承兑的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付款给汇票的持有人。
ii.对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承担延期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
(b)随后,在到期时付款。
iii.议付。
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
c.开证人如果在被允许审核提示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期限内,即期付款、承兑汇票或承担延迟付款的义务(或者,发出拒付通知),即为以及时方式行事。
d.i.保兑人承担通过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或者按备用证中的注明,以与开证人义务一致的其它付款方式承付相符提示的义务。
ii.如果保兑允许向开证人提示,则保兑人也承担在开证人错误拒付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保兑人作出一样。
iii.如果备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则开证人也承担在保兑人错误拒绝履行保兑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开证人作出一样。
e.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在备用证中注明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i.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该货币记账单位;
ii.交付其它有价物。
在这种情况下,应交付这些有价物。
2.02不同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义务
就本规则而言,开证人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如果是以开证人以外的身份作出或承诺作出备用证下的行为.则仅负有该身份下的义务,并应视为不同的人。
2.03开证条件
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
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
开立"
或不具有"
可执行性"
声明备用证不是"
可使用的"
、"
生效的"
有效的"
(available,operative,effecfive)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2.04指定
a.备用证可以指定一个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义务,或承兑汇票。
b.这种指定并不使被指定人负有如此行为的义务,除非被指定人承诺作出这种行为。
c.被指定的人并未被授权去约束作出指定的人。
2.05备用证或修改的通知
a.除非通知中另有声明,它表示:
i.通知人按照标准信用证惯例已经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
ii.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内容。
b.被要求通知备用证的人,决定不通知时,应通知作出要求的一方。
2.06授权修改和具有约束力的时间
a.如果备用证明确表明该证可因使用金额的增减、到期日的展延等而"
自动修改"
则该修改自动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通知或备用证明确规定以外的同意。
(这种修改可被称为"
未经修改"
而生效。
)
b.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一份修改应当约束:
i.开证人,当修改脱离该开证人控制后;
ii.保兑人,当修改脱离该保兑人控制后,除非该保兑人表示它不保兑该修改。
c.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
i.受益人必须同意该修改后,才受其约束。
ii.受益人的同意必须明确地通知给通知该修改的人,除非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与修改后的备用证一致,而不是与修改前的备用证一致;
iii.一份修改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就能约束开证人、保兑人或受益人。
d.只同意部分修改视为拒绝整个修改。
2.07修改的传送
a.开证人如使用另一个人通知备用证,必须向该人通知所有的修改。
b.备用证的修改或撤销,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有所行事。
c.可自动展期(更新)的备用证如因故未展期,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不展期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有所行事。
规则3:
提示
3.01备用证下的相符提示
备用证应该说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在该地点范围以内的场所、接受提示的人和提示的载体。
如有这样规定,提示必须如此作出。
如备用证并未说明,则提示应与本规则一致,以使其相符。
3.02提示的构成
收到备用证要求的并在该证下提示的单据即构成了提示,应审核它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即使并非所有要求的单据都已被提示。
3.03备用证的标明
a.提示必须标明凭以提示的备用证。
b.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标明备用证:
注明备用证的完整号码,以及开证人名称和地点或附以备用证正本或副本。
c.如开证人不能从收到单据的表面上判定是否根据某一备用证来处理该份单据,或不能确定与该单据有关的备用证,该提示就被认为县在吉普认帘的那一天性出的。
3.04作出相符提示的地点和对象
a.为使提示相符,提示必须在备用证中注明的或本规则规定的地点或场所作出。
b.如果备用证没有注明向开证人提示的地点,则提示必须在备用证开立的营业处所作出。
c.如果备用证是保兑的,但在保兑书中没有注明提示地点,向保兑人(和开证人)的索款提示必须在保兑人开出保兑书的营业处所或向开证人作出。
d.如果没有注明提示地点的具体场所(如:
部门、楼层、房间、邮递站、信箱或其它场所),提示可以向以下场所或人作出:
i.备用证中注明的一般邮政地址;
ii.指定接受信函或单据的地点的任一场所;
iii.在提示地点实际上或表面看来被授权为接受提示的任何人。
3.05何为及时提示
a.如果提示是在开立备用证后、到期日之前作出,该提示即为及时的。
b.如果提示是在提示地营业结束后作出的,应视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的。
3.06相符的提示载体
a.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备用证中注明的载体作出提示。
b.如果没有注明载体,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示,除非只要求提交索款要求。
在后种情况下:
i.属于SWIFT成员的受益人或银行,通过SWIFT、加押电传或其它类似经证实的方式提出的索款要求,即为相符;
否则
ii.如该索款要求非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出,则为不符,除非开证人自主决定允许使用该种形式。
c.如果单据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则不能被视为是以纸化单据的形式提示的,尽管开证人或指定人从中可以产生一份纸化单据。
d.如果注明以电子载体的方式提示,单据必须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提示,并能为接收提示的开证人或指定人证实。
3.07每次提示的单独性
a.无论备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提款或提示。
作出一次不符提示、收回一次提示、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作出另一次及时提示或再提示的权利。
b.对一次相符提示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证下其它提示的拒付或对该备用证的否定。
c.对一次不符提示的承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证对其它提示的要求。
3.08部分提款和多次提示;
提款金额
a.提示可以少于可使用的全部金额("
部分提款"
)。
b.可以作出一次以上的提示("
多次提示"
c."
禁止部分提款"
或类似表述表示提示必须是可使用的全部金额。
d."
禁止多次提款"
或类似表述表示只能作出及承付一次提示,但是提示金额可以少于可使用的总金额。
e.如果索款要求超过了备用证可使用的总金额,该项提款要求构成不符;
其它单据写明的金额如超出索款要求的金额不构成不符。
f.使用"
大约"
约"
近似"
或相似意义的词,允许这些词所指的金额可以上下增减10%。
3.09展期或付款
如受益人要求延展备用证的到期日,否则支付备用证下可使用的金额,则:
a.它属于在备用证下要求付款的提示,应按本规则对其进行审核;
b.默示受益人:
i.同意修改以展延到期日至所要求的日期;
ii.要求开证人自主决定去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并开立这种修改;
iii.在这种修改开立后将收回其索款要求:
iv.同意本规则规定的审核单据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最长时限。
3.10无需通知收到提示
并不要求开证人通知申请人收到了备用证下的提示。
3.11开证人放弃和申请人同意放弃提示规则
a.除了备用证或本规则中的其它自主条款以外,开证人可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或获得申请人同意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的情况下,依其独立判断,放弃下列规则,以及备用证中注明的主要是为了开证人的利益或操作便利而设的任何类似条款:
i.应提示人要求将收到的单据当作如同在较晚日期收到一样对待(规则3.02);
ii.在提示中标明与其对应的备用证(规则3.03(a));
iii.除了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行为所在国家外,对应在何地和向谁提示的要求(规则3.04(b),(c)和(d));
iv.将营业结束后作出的提示如同该提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作出的一样对待(规则3.05(b))。
b.下列规则,但不包括备用证中写明的相似条款:
i.一份要求的单据,其签发日期在写明的提示日之后(规则4.06),或
ii.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与备用证语言一致的要求(规则4.04)。
c.下列与备用证操作的完整性有关的规则,但前提是银行实际上是与真实的受益人打交道:
接受使用电子载体的索款要求(规则3.06(b))。
保兑人放弃本条(b)项和(c)项所列要求时,须征得开证人同意。
3.12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
a.如果一份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开证人元需将其替换或放弃提示备用证正本的要求。
b.如果开证人同意替换一份备用证正本或放弃提示正本的要求,它可以向受益人提供一份替本或副本,而不影响申请人向开证人偿付的义务;
但是,如果开证人如此做,则它必须在该替本或副本上注明"
替本"
副本"
字样。
开证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从受益人处要求其认为足够的担保,以及从指定人处获得关于付款尚未作出的确认。
到期不营业
3.13到期日是非营业日
a.如果备用证注明的提示的最后一天(无论注明的是到期日,还是必须收到单据的日期),不是开证人或提示地点的指定人的营业日,那么,在随后第一个营业日作出的提示将被认为是及时的。
b.收到提示的指定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人。
3.14在营业日的停业及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作出提示
a.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作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
b.在提示地点停业或预计到停业时,开证人可以在备用证中或受益人收到的通知中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提示。
如果开证人如此行事,则:
i.提示必须在该合理地点作出;
ii.如果通知是在提示最后一天之前不足30个日历日收到的,并且由于该原因而无法作出及时提示,那么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展到原提示期限后的第30
个日历日。
规则4:
审核
4.01对相符的审核
a.备用证的索款要求必须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b.提示是否相符,应通过结合标准备用证惯例的内容,按照本规则解释和补充的备用证中的条款,审核提示是否表面上符合备用证而确定n
4.02多余单据的不审核
非备用证要求提示的单据元需审核,并可在审核提示是否相符时不予考虑。
它们可被退还提示人或随着其它提示的单据一起转交,开证人无需负任何责任。
4.03是否一致的审核
开证人或指定人只需在备用证的规定范围内审核单据之间是否一致n
4.04单据的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
4.05单据的出具者
所有备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人出具,除非备用证中注明单据由第三方出具,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该单据属由第三方出具的类型n
4.06单据日期
所要求单据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但不得迟于提示日期。
4.07单据上要求的签名
a.要求的单据无需签名,除非备用证注明该单据必须签名,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属需要签名的类型。
b.所要求的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只要它适合用于该单据的载体。
c.除非备用证中规定:
i.必须签名的人之姓名,否则任何签名或证实都将被认为相符。
ii.必须签名的人之身份,否则不一定注明签名人身份。
d.如果在备用证中指明,签名必须由:
i.一个具名的自然人为之,但不要求指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看起来是具名人的签名即为相符。
ii.一个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指明由谁代表其签署或该人身份,则任何看来是代表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都是相符的;
或者
iii.一位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并要求注明签名人身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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