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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学说主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英美法系则主张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合同概念基本予以认同,都通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且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
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广义
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认定还有广义之分,认为合同就是民事合同。
例如行政合同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它就不属于合同法中,财产合同、身份合同也是同等道理。
相关研究学者指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合同划分至“债权”范围中,然而其具体定义却有广义合同的意义。
“债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相关条文又定义为债权合同。
如果是债权以外的合同,不论是《民法通则》或其他法规都很少看见具体规定。
因此可以判定,广义合同就是我国民法调整后的合同,像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不属于债权合同的都可运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
篇二: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法课程论文——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与贸易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82班
谢林株
083935222
摘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
合同合同法地位主体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可是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问题,那就是《合同法》。
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法得以解决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⑴买卖合同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⑶赠与合同⑷借款合同⑸租赁合同⑹融资租赁合同⑺承揽合同⑻建设工程合同⑼运输合同⑽技术合同⑾保管合同⑿仓储合同⒀委托合同⒁行纪合同⒂居间合同
从以上合同的名称来看,除了个别几个不太熟悉的合同之外,其余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十分常用,例如: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生活中我们买房、买衣服,租房,坐车等活动都与合同相关。
那么如果我们作为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出现了意见不一致或纠纷时我们该如何是好呢?
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其立法目的包括:
①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民事权益。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侵害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予以追究。
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一个社会经济高效率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整个规则的设计均以维护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为核心。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体系,而合同是市场的“纽带”,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桥梁”。
市场主体依法建立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非法干涉和侵犯。
这必然促进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有利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合同法》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合同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它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
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的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
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
甲找到从事缝纫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要求修改衣服的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半小时后再来取。
甲从商场
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裤子不见了。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虽然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裤子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裤子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得裤子。
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裤子的灭失风险应有商场承担。
案例二:
20XX年,王刚和赵亮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王刚卖5头牛给赵亮,照亮支付10000元,双方约定赵亮半年内支付价款,在赵亮支付清价款前王刚保留5头牛的所有权。
王刚向赵亮交付了5头牛。
在牛款付清前,牛生下1头小牛,王刚和赵亮都认为小牛归自己所有,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本案中,所有权虽然保留,但是原物已经交付,孳息好像应该归买受人赵亮所有。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了在钱款不付清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所以,出卖人王刚仍享有对牛的所有权,自然,所孳生的小牛也归王刚所有。
这两个案例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地方都与合同法息息相关,合同法在生活中的应用很多,其中借款合同尤为突出,比如亲戚朋友急需要用钱,而你又可以帮助到他们,又或者你自己需要向别人借钱时,可能就有这个需要了!
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钱的问题不可不忽视,而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的形式约束下来,这对双方都好!
于是我们可以签订借款合同,把所有的问题写在纸上,到时候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有解决的办法。
合同法还调整着买卖、融资等多种公司经营行为,合同是公司进行商业往来与其他客户之间交易合作的约定,发生纠纷时的依据,合同条款是解决纠纷的首先考虑的因素。
再者,在对外贸易中,合同也是很重要的,而不同国家间进行贸易,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就要求有《合同法》这样的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结束语: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篇三: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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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
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基石,同时也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前提保障。
依据该理论,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使各交易主体间产生了广泛的关联性,第三人介入合同的情形大幅攀升,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各国合同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例外规则,有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本文主要探讨第三人介入合同的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概念
合同相对性规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据此,合同责任也应具有相对性,这种由合同责任而产生的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的特点是无排他性、无优先性、无追及性。
多个债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个标的物上,针对该标的物若有争议产生,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在各个债权之间,无优先效力,因为债权是相互平等的。
而债权的无追及效力是指一旦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债权人不得径直主张权利,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括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尤其在双务合同中,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应负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必须依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这也是合同内容相对性的具体体现。
而合同内容及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如果权利人想实现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换言之,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因为合同关系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故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即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合同义务体现了合同债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代位权制度介绍
代位权源于法国法,其法国民法典1166条称其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因执行方法完善而未设立代位权。
日本承袭法国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条规定基本采纳了世界各国法律中代位权规定的一般内容。
这为我国解决频繁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并且,《合同法》解释
(一)
第20条规定: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见,对于通过代位权取得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直接受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充分鼓励了债权人的行使债的保全积极性,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而且,我国的代位权在具体行使上又有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即介入了法院的干预,约束了债权人的代位权。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实际上又为我国司法实践创设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新的案件类型。
代位权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
换言之,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作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使债权效力已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故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关系的界限,赋予了债权人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利于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体现了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合同权利的扩张,也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权利”行使加以了限制。
代位权制度中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基于代位权制度制度享有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
其突破了相同相对性原则中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这属于合同主体的突破。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中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
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因为代位权制度中,作为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基于《合同法》73条代位权制度而让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债务人承担合同的义务,其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代位权制度中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的债务人本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抗辩合同外的第三人的债权主张,但由于代位权制度的存在,当其怠于向合同的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合同外的第三人基于代位权制度求取其履行与合同行对应的义务。
史尚宽先生认为“代位权系债权人基于债之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当债务人的行为致其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或不应减少而有不当减少影响到自己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的保全使债权人限制了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不正当)法律行为,突破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关系的束缚,而介入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来,从而进一步有效的保障了债权实现。
代位权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上存在着一定的价值:
在债务人无限制的、任意处分责任财产的情况下,它保全了作为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责任财产,为合同责任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充分准备。
综上所述,现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它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阶段,生产的社会性日益提高,经济连带关系日益增强,最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代位权制度更适合于现代频繁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原则,也可以衡平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并且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
交易的开放性代替了闭锁性,使古典契约理论的极端抽象及个人主义显得不合时宜。
各种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制度更适合于现代频繁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原则。
可见,建立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制度可以衡平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
的探讨,同时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整和再分配的解读,着重考察了合同第三人在相对性原则突破情形下的地位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重要意义。
鉴于中国《合同法》的局限,本文着重对利益第三人合同,侵犯债权以及关联合同等对第三人的权利、责任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一、合同相对性(PrivityofContraet)原则概述
(一、概念性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法理学上的相对性原则的解释,是指合同既不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利益,事实上,所谓合同不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
篇五: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
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
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
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
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
11.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
12.供用电合同: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
14.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P242
15.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P93
17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18合同的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P15919不可抗力:
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2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25.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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