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公共服务设施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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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
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
2.1.5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
C32—体育用地;
C33—图书科技用地;
C34—文物、纪念、XX等设施用地。
2.1.6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C43—疗养设施用地。
2.1.7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用地;
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
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
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
2.1.8在集贸市场用地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
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
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
2.1.9在社会保障用地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
C73—养老服务站用地。
2.2分级配置
2.2.1按照服务X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
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
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
服务X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其服务X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2.2.4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庄服务。
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
2.2.6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
表1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
类别
项目
中心镇
乡镇
中心村
基层村
行
政
管
理
C1
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
/
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
○
C14、经济、中介机构
教
育
机
构
C2
C21、幼儿园、托儿所
C22、小学
C23、初级中学
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
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
文
体
科
技
C3
C31、文化娱乐设施
C32、体育设施
C33、图书科技设施
C34、文物、纪念、XX类设施
医
疗
保
健
C4
C41、医疗保健设施
C42、防疫与计生设施
C43、疗养设施
商
业
金
融
C5
C51、旅店、饭店、旅游设施
C52、商店、药店、超市设施
C53、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C54、理发、洗衣店、劳动服务等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
集
贸
设
施
C6
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
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C63、畜禽、水产品市场
社会
保障
C7
C71、残障人康复设施
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
C73、养老服务站
注:
●—应建的设施;
○—有条件可建的设施;
/—一般不建的设施。
3教育设施规划
3.1分级与选址
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定。
3.1.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
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
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
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1.6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
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
三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2配置标准
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
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
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
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3.2.3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
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
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
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
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学校,用地面积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7.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运动场面积满足3.3m2/生。
九年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学校最小规模不小于24班。
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
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
3.2.7小学规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
3.2.8初中设24班或30班;
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
3.2.9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
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3.2.10幼儿园可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表2教育设施配建表
名称
一般规模
服务规模
(万人)
最佳服务半径
(m)
配置标准
建筑限高
运动场
备注
旧城区配置标准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生)
小
学
18班
6100
14580
≤1.2
500
7.5
17
4层
普通教室层高≥3.6m
200m环
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
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
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m2/生。
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相同,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
24班
7560
17280
1.2~1.6
7
16
250m环
30班
8775
18900
1.6~2.0
6.5
14
36班
9720
21060
2.0~2.5
6.0
13
300m环
初中
7650
15300
≤2.7
1000
8.5
5层
普通教室层高≥3.8m
初中宜设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X围均匀布置。
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9600
19200
2.7~3.6
8
11250
22500
3.6~4.5
15
普通高中
36000
<3.2
1500
25
40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
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器械场地。
28800
45600
3.2~4.3
24
38
33000
54000
4.3~5.4
22
36
63000
5.4~6.4
20
35
400m环
幼儿园
6班
1800
<0.8
350
10
12
3层
宜独立设置,应接近绿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口。
建筑限高3层,设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
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
每班30座。
9班
2025
2250
0.8~1.2
9
12班
2400
2700
3150
3600
1.6~2.4
室外
活动
场地
≥60
1.5
≥20m直道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
绿地面积按2m2/生。
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1、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
1个游泳池以及300~400m2器械场地。
2、九年制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200~270m2器械场地。
4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4.1分级与选址
4.1.1村镇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三级配置。
综合医院主要设置在镇区人口5万以上的中心镇区;
乡镇卫生院设置于本镇区或乡驻地;
中心村应设村卫生所;
基层村要设标准化卫生室。
4.1.2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方便群众,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医疗需求、位置醒目,交通方便并应避开交通量大的地段;
应地基稳固、地形规则、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应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乡镇卫生院、防疫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集中设置。
4.1.3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4.1.4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在周边设置隔离措施。
4.1.5村卫生室(所)宜布置在村庄适中位置,宜与村民中心或村委会统一布置。
4.1.6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必须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必须设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规划增容需求;
放射检查使用的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4.2配置标准
4.2.1镇区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综合医院;
镇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不宜设置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4.2.2综合医院容积率平均值宜采用0.5~0.7之间;
建筑密度宜为25%~30%;
绿地率不应低于35%。
4.2.3乡镇卫生院用地包括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用地。
4.2.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宜在100床以下。
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
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
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乡镇卫生院也可按服务人口控制最小规模,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50平方米。
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700—3000平方米。
4.2.5乡镇卫生院的用地面积,宜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进行计算,其中无床位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0.30左右;
29床以下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0.35左右;
30床以上的卫生院容积率应为0.42左右。
乡镇卫生院绿地率不小于35%。
4.2.6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4.2.7村卫生室应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
一般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临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
村卫生室服务X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4.2.8中心村卫生室的设置要力求位置适中,兼顾到多村一室、联村设室的要求。
4.2.9规划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20-1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人口2000人以上的基层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左右;
人口1000—2000人的基层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米;
人口1000人以下的基层村,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4.2.10村卫生所必须设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应分开。
表3村镇医疗卫生设施配建表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半径(m)
卫
生
综
合
院
200床
16000
23000
4~6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80m2/床。
综合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人标准计算。
500床
40000
57500
10~12
卫生院
≥400
≥1400
3~6
全乡镇
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不小于48m2/床(100床以下)。
按2床/千人标准计算。
村卫生室(所)
60-160
120-250
0.05-0.6
全村
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等。
人口0.6万以上的中心村可突破以上指标。
5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5.1分级与选址
5.1.1中心镇体育设施应包括体育场、游泳池(馆)和体育馆等。
一般乡镇体育设施包括室内体育活动中心和室外活动场地;
中心村、基层村一般不单设体育场地,体育活动设施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广场、绿化用地综合布置。
5.1.2中心镇文化设施应包括儿童乐园、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科技信息中心、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文化站、电视转播台等;
一般乡镇文化设施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科技信息服务站、图书馆、影剧院、文化站等;
中心村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图书室、影剧场等;
基层村设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影剧场等。
5.1.3文化体育设施应选址在村镇中心位置、应配建广场、绿地、停车场等。
5.1.4一般乡镇以下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村镇活动中心。
5.2配置标准
5.2.1中心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100-3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500-800m2/千人。
中心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少于200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少于7000m2。
一般乡镇体育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80-2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250-700m2/千人。
一般乡镇体育活动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m2,用地面积不应少于5000m2。
5.2.2中心村和基层村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50m2/千人,用地面积为100-150m2/千人。
中心村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小于6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小于800m2。
5.2.3中心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200-4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600-1000m2/千人。
中心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少于300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少于9000m2。
一般乡镇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可采用150-300m2/千人,用地面积可采用300-870m2/千人。
一般乡镇体育活动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m2,用地面积不应少于6000m2。
5.2.4中心村和基层村文化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80m2/千人,用地面积为160-250m2/千人。
中心村建筑面积总量应不小于70m2,用地面积总量应不小于900m2。
6集贸设施规划
6.0.1集贸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镇区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不应布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重型建筑材料市场、钢材市场、牲畜市场等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镇区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6.0.2集贸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上市人数人均1.5m2或每个摊位3-5m2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会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6.0.3菜市场按120m2/千人为控制指标,基本满足800m服务半径步行距离,步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每个菜市场原则上要求独立设置,且占地面积为1500~2000m2,建筑面积为800~1500m2。
6.0.4人口密度较低地区,菜市场无法覆盖的地区应增设菜店,其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菜店建筑面积应达到500~1000m2,可结合公共建筑或居住底层门面设置。
6.0.5市场应配置1处公共厕所、1处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7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7.1分级与选址
7.1.1社会保障设施是指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站、儿童福利院、残障人康复中心等。
7.1.2社会保障设施分级按照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配置。
7.1.3村镇的社会保障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基层行政区划相适应。
7.1.4敬老院等老龄设施规划选址宜在村镇环境条件好、市政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地段。
7.1.5儿童福利院是为社会上遗弃儿童和孤儿设置的生活福利设施,选址宜靠近居住区。
7.2配置标准
7.2.1敬老院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
老年公寓按照2床/千人标准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积按照25~30m2/床设置。
7.2.2老年公寓应按居家式布置,应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等用房。
7.2.3儿童福利院按照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按照60m2/千人设置。
表4社会保障设施配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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