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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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
(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
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
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
3.外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Shanghai。
己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
35cm×
25cm,毛重为38千克,净重32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
试求FOBShanghai价为多少?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
运费计算步骤如下:
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
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
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
F=Fb×
(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
Fb为基本运费率;
∑s为附加费率之和;
Q为总货运量。
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
4.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保险总金额=CIF货值×
(1+加成率)×
10000箱=50×
(1+10%)=550000美元;
总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550000×
(0.7%+0.3%+0.2%)=6600美元。
5.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
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6.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7.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为什么?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
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8.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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