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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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技术
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
属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并组织专家论证;
实施中不按方案严格执行的;
实施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未组织验收直接进入下道工序的。
三
消
防
消防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种、火源,且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但未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储存或使用不当。
重点消防部位未设置消防灭火器材,或高层建筑无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未按要求随层跟进的。
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撤离通道不通畅,或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应急照明和应急指示灯。
民工宿舍内使用液化气、煤气灶或动用明火取暖。
四
临
时
用
电
施工用电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系统;
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通过工作电流;
工作接地电阻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
高
处
作
业
高处作业
高空(悬空)作业人员上下无安全通道。
操作平台的组装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操作平台四周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或未设置登高扶梯;
操作平台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
六
起
重
吊
装
起重吊装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
钢丝绳规格不符合起重机说明书要求;
吊钩、卷筒、滑轮磨损达到报废标准。
索具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索具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
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
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或未采用有效加固措施;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核、审批;
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未持证上岗。
钢结构吊装拼装作业中,对焊、割作业、螺栓连接作业、涂装作业等施工过程易发生的多种伤害事故隐患未进行预防和排查。
七
施
工
现
场
房
建
基坑工程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支护措施;
自然放坡的坡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
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
基坑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
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未采取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在未具备设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要求;
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
模板支架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脚手架(外电防护除外)、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未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
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
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
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采用防坠落装置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未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防坠落装置未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
1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按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一道附着支座;
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
升降工况未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
1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架体立杆底端未设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杆件节点处。
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两跨以上架体升降采用手动升降设备;
升降工况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升降工况架体上有施工荷载或有人员停留。
14
15
悬挑脚手架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连墙件未采用刚性杆件,悬挑架未在架体外侧设置连续式剪刀撑,满堂架架体四周与中间未按规范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
16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
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
17
悬挑脚手架钢梁截面高度未按设计确定或截面形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脚手架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的。
18
塔式起重机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
未安装力矩限制器或不灵敏。
19
未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或不灵敏;
未安装幅度限位器或不灵敏;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未安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
20
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
吊钩磨损、变形达到报废标准;
滑轮及卷筒磨损达到报废标准;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
21
多塔作业未制订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22
施工升降机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
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防坠安全器不灵敏;
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
SC型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安全钩。
23
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
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上限位开关不灵敏;
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联锁装置或不灵敏。
24
附墙架采用非配套标准产品未进行设计计算;
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说明书要求。
25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
钢丝绳的规格、固定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对重重量、固定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26
施工升降机楼层平台口缺失安全防护门。
27
物料提升机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
未安装上行程限位。
28
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
29
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
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缆风绳。
30
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
31
吊篮
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
防坠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仍在使用;
未设置挂设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及安全锁扣或安全绳未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
吊篮未安装上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
32
前梁外伸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
前支架与支撑面不垂直或脚轮受力;
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
配重块未固定或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
33
钢丝绳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
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不相同或未独立悬挂。
34
吊篮平台组装长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35
操作升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
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八
现
基
础
设
桩基工程
桩基施工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可能影响周边房屋、道路等设施。
人工挖孔桩未按照设计进行护壁支护或支护质量不达标,造成桩基坍塌、或护壁坠毁导致人员伤亡。
人工挖孔桩爆破等施工,违规储存、使用爆破物品的;
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可能影响周边房屋、道路、人员等等安全。
桥梁墩柱、盖梁施工
对于一次性绑扎高度较高的钢筋,尤其是圆柱墩钢筋笼,未使用支架或者缆风绳进行支撑、固定;
使用缆风绳时,雨后锚固墩松脱或者缆风绳被车辆撞击等,导致钢筋笼倒塌。
模板安装时,未按设计安装紧固所有螺栓,导致左右模板或者上下模板直接连接断裂,出现倒坍、爆模等事故;
或一次性浇筑过高,超过缆风绳或模板自身的强度、稳定性。
在墩柱超过2米时,墩柱又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无上下通道,工人直接爬模板而上,或者吊车吊人。
脚手架马道或者组合爬梯因地质承载力不足或连墙杆不足出现坍塌、倾覆的。
墩柱模板作业平台因安装质量或超载导致坍塌。
爬模、滑膜悬挂预埋件或安装质量不合格,出现坍塌坠落爬模、滑膜爬升时,千斤顶不同步,导致结构破裂而坠落。
地泵泵管固定在塔吊或者脚手架上。
盖梁、系梁施工时,支撑体系或抱箍螺栓未紧固或螺栓数量不足,导致盖梁坍塌。
预制梁预制、运输与架设
制梁台座、存梁台座、枕木承载力不足,或者排水设施不畅,地基遭受雨水浸泡,导致承载力不足等,进而导致预制梁失稳倒塌。
预制梁存放及运输时,尤其时预制T梁存放、运输,两端、两侧未采取支撑措施。
预制梁存放高度过高,导致整体失稳(超过3层)。
预应力束张拉时,未设警示标志和防护屏障。
使用龙门吊提梁时,升降、横移时两台吊机不同步;
使用龙门吊提梁时,同一吊机的两侧支腿行走不同步。
运梁道路上存在软基或者整体承载力不足。
架桥机质量把关不到位,自身存在的、可能引起架桥机失稳的问题。
架梁操作过程中,因支腿支垫不稳等违章操作可能导致架梁机倾覆、预制梁坠落的问题。
悬臂挂篮施工
挂篮未经过预压试验后即进行钢筋混凝土作业。
挂篮锚固系统有缺陷,如使用单螺帽等。
挂篮悬吊系统有缺陷,如精轧螺纹钢弯曲、遇到电火花或火烧等。
挂篮行走时,违章操作,如反压系统失效、无防溜车措施等。
挂篮防护不足,导致人员高处坠落。
节段未经张拉后,即开始挂篮行走等后续作业。
道路施工
停置在拖板车上的机械未设三角塞或三角塞没塞牢,推土机停置时未落下铲刀、松土器。
施工机械驾驶室或操作室、临时设施如易燃易爆品仓库无消防措施。
在爆破警戒区内听到爆破信号时未立即停工,人机未撤至安全地点。
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搭乘其他人员。
石方爆破作业,无关人员未撤离现场。
爆破时未隔断路口并树立爆破警示牌或警示信号不明显。
爆破作业时,在爆破材料运输、存放、使用等环节不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不按作业流程作业,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易造成意外爆炸等多种伤害事故隐患的。
九
其
他
其他方面
水上、水下施工,因方案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排除不及时而易造成设备倾覆、设施坍塌、淹溺等伤害事故隐患的。
隧道施工未按要求对所用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测,操作人员教育不到位、防护不到位、人员跟踪定位监测不到位,洞内存在照明、排水、送风能力不足等隐患。
地铁、管廊等地下工程施工时,地面辅助设施建设、运行必须符合安全需要,不得在原有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不清楚区域冒险施工。
盾构机在组装、调试、掘进、拼装管片、推进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排除对操作人员和设备自身造成各种伤害的隐患。
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时,监护人员必须保持与作业人员通讯畅通、全程值守,必须随时排除有害气体,避免通风不畅、温度过高、连续作业时间过长等易造成的伤害。
室内、室外装饰工程及幕墙作业必须按相关专业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必须保障安全生产。
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
工程所在地萍乡市安源区县(区)
工程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时间
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公园华府二期15#16#楼
悬挑外脚手架
第5悬挑钢丝拉索预埋拉环安装不正确
15#楼28层楼面已整改
彭建萍
胡建萍
郑辉
2部塔吊
附着、标准节螺栓松
已整改
2部人货电梯
附着、安全防护门
临时用电
配电箱、接地
钢卸料平台
拉索、高空作业
模板支撑
扫地杆、剪刀撑
四口五临边
防护
注:
本表由工程项目部填写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公园华府二期17#18#楼
落地外脚手架
脚手架基础
黄群
大面积模板支撑
较重荷载
深基坑
基坑倾斜、垮塌
大面积砼施工
布料机
附件2
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汇总表
设区市或县(市、区)名称
排查工程总数
重大危险源
存在安全隐患总条数
已整改安全隐患总条数
未整改安全隐患总条数
备注
名称
数量
本表由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填报时间:
年月日公章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制度
一、总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及预测系统中的危险性,采取综合安全措施,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来消除或控制危险的发生,防止潜在危险变成实际危险,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安全的施工环境。
二、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含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类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隐患的产生和存在,通常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或者监管主体思想重视不够、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等问题,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工作流程图: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施工工艺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认真的组织了对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价,特制定本项目的排查制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环境影响。
其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程序见下图:
图1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程序图
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
1、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
2、各施工组织每月必须组织三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和发现事故隐患及危险源。
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告。
3、项目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并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4、按照“企业全面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
5、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排查组织机构为技术安全部门,必须设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隐患管理小组或危险源管理小组。
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为:
技术安全部门。
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长:
景仁富
副组长:
杨大果
组员:
庄瑞明、李绍勇、王俊星、谢航、吴登才、朱贵昌、朱仁义、杨小洪
(二)组织机构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掌握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台帐;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责任制;
3.确保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措施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4.审查和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5.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6.对监管责任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和整改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7.按时上报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监管整改情况;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四、施工现场事故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
(一)、应急资源
应急资源的准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配备应急救援中所需的消防手段、救援机械和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
1、基本装备
1)特种防护品:
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2)一般防救护品:
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
救护担架1付、医药箱1个、止血胶布、临时救护担架及常用的救护药品等。
3)专用饮水源、洗手间和冲洗设备。
2、专用装备
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灭火器、水桶、铁锹等。
2)自备小车壹辆。
3)无线对讲机。
相关单位联系表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急救
120
求救
110
建设单位工程部
石宝春、蒋贤军
、
监理单位监理部
李君清、胡明全、吴怀亮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李绍勇、庄瑞明
(二)、应急响应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或驻地发生无法预料的需要紧急抢救处理的危险时,应迅速逐级上报,次序为现场、办公室、抢险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
由项目部安质部收集、记录、整理紧急情况信息并向小组及时传递,由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紧急情况处理会议,协调、派遣和统一指挥所有车辆、设备、人员、物资等实施紧急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况来确定,如果事故特别小,根据上级指示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直接进行处理。
如果事故较大或施工单位处理不了则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请示,请求启动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由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向安监站或政府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1)值班:
项目部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2)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要做好警戒和疏散工作,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由在现场的项目部最高级别负责人指挥,在3分钟内通报到值班人员,主要说明紧急情况性质、地点、发生时间、有无伤亡、是否需要派救护车、消防车或警力支援到现场实施抢救,如需可直接拨打120、110等求救。
(3)值班人员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必须在2分钟内将情况报告到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小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如何进行现场处置的指令。
分派人员车辆等到现场进行抢救、警戒、疏散和保护现场等。
由项目部安质部在30分钟内以小组名义打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4)遇到紧急情况,全体职工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积极地投身到紧急情况的处理中去。
各种设备、车辆、器材、物资等应统一调遣,各类人员必须坚决无条件服从组长或副组长的命令和安排,不得拖延、推诿、阻碍紧急情况的处理。
图2施工现场事故应急发生处理流程图
五、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分析
由于危险性有潜在的性质,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展为事故,故在未发生事故前,如何辨认出潜在的危险源就至关重要,为了能迅速查出危险源,应采取如下两种预先分析方法:
(一)调查危险源:
先对生产目的、工艺过程,操作条件和周围环境,作较为充分的调查了解,然后再按照过去的经验和同类施工中所发生过的事故,分析对象中是否也会出现类似情况,查找能够造成人员受伤,物质损失的危险性。
(二)识别危险因素:
潜在的危险性往往是很难辨识的,危险性已是固有的潜在性质,应采取系统地去辨别它,才不会造成遗漏。
(三)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同类施工中所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着主要的“五大伤害”,既高处坠落占46%,触电占14%,施工坍塌占13%,物体打击占11%,机具伤害占6%。
五大伤害”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90%。
这五类事故是最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常见重大危险源。
其他重大危险源还有中毒、爆炸、火灾等。
六、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施工单位应针对建筑工程的类型、特点、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充分辩识出本工程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列出清单,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已辩识的全部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场界内外的影响,将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一)、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辩识的依据
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可作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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