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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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与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6.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班。
7.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8.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9.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
1.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3.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4.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5.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6.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7.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与解决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作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8.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活动。
9.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与报表。
10.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性的安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与《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发现与查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与隐患,并加以有效地防范与整改,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日常检查。
这种检查方式是由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整改。
(2)定期检查。
是指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一般包括周检查、旬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与节假日前的检查。
(3)不定期检查。
是指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预先通知或通知的临时性抽查,一般由上级部门组织进行,带有突击性,从中可以看到安全生产的真实面貌。
(4)专业性检查。
是指按专业系统,针对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或上级指示精神,开展专业性检查。
(5)连续性检查。
是指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新工作面的投产,火区启封,新建或改建工程等,可能引发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不间断检查,也包括对事故多发区域或工程进行蹲点检查。
2.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安全意识。
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与职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做到了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查管理制度。
对煤矿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查劳动纪律。
检查生产过程中有无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觉;
有无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等。
(4)查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与乡音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认真传达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部门的业务保安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充分发挥专业领导与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作用,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每旬召开一次,及时总结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安全工作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生产副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
3.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由煤矿安全生产副总以上领导干部,生产及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基层区队有关人员。
4.安全办公会员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会议指示、指令、文件精神,分别听取有关专业部门对本旬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回报,分析讨论各类隐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整改处理意见,结合各专业存在的安全工作重点,研究与部署相应安全管理规定。
5.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认真整理并形成《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凡会议涉及的部门科室与生产单位,必须及时认真传达贯彻,抓好现场落实。
6.对会议制定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与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统计、归档工作,并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整改情况。
7.《安全办公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强制实施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对于不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于不按法定的项目、标准与方式支付待遇,不按规定的标准与时间缴纳保险费得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无责任赔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否在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指无论是直接支付保险待遇或者缴费投保,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只对工伤给予经济补偿,而是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训练紧密地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与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5)待遇优厚原则。
工人在劳动生产中位企业、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的职业危险。
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即成为社会的弱者,需要也应当得到国家、社会的保护。
劳动者的职业伤害是由生产中危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劳动者丧失了劳动能力就影响或中断了收入,因此他们为企业与社会创造财富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工伤保险是实现赔偿的一个方式。
因此工伤保险的各县待遇,比疾病、失业、养老待遇都优厚。
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非因工负伤与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时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安全隐患的排查时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与技术,对生产作业工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与排除。
以消灭或控制事故的发生。
(1)按隐患危险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
危险性不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
重大隐患:
危险性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特别重大隐患:
危险性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2)按危险类型分类: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机电、爆破、顶板与其他等。
(3)按隐患的表现形式分类:
人的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与管理隐患。
隐患的分级:
(1)A级隐患。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本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2)B级隐患。
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
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隐患的排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规章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工与有关业务部门对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2)隐患排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与职工的综合安全素质,以推动隐患排查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3)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排查的事故隐患逐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做到整改项目、治理措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相关责任人“五落实”,并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验收制。
(4)抓好信息反馈。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与反馈工作。
(5)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在重大隐患地点悬挂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
(6)搞好隐患排查管理的考核评价与奖罚。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注意:
(1)应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与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维修保养、更换与定期报废等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应根据标准,监督检查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与使用情况,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近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与发放。
(3)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使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
(4)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由学校或企业按“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供给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应按“三同”原则供给劳动防护用品。
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回收。
(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与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劳动行政部门专职劳动保护检查人员与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均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7)应严格执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与标准。
不准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职工,不准将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
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职工违章、设备缺陷及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等事故,均称为非伤亡事故。
(1)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1生产事故:
采掘事故,机电事故,地面铁路运输事故。
2基本建设事故:
井建、土建与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地质勘探事故:
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的分级
1一级非伤亡事故: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
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大于等于50t;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候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大于等于10t;
并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超出5m(含5m);
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3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小于10t;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煤矿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
(1)查清事故的发生原因: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与基本原因。
(2)确定事故性质与责任。
(3)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注意的问题
(1)调查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必须正确科学使用。
(2)调查的主要注意力要放在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而不是放在追查事故责任上。
(3)事故调查的中心任务是确定事故发生原因的正确性,核定手机事故信息的正确性。
4.事故调查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整,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价差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与处理办法进行。
安全决策
安全决策时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或特定的安全问题,根据安全目标、安全标准与要求,运用安全科学理论与分析评价方法,系统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提出各种安全措施方案,经过论证评价,从中选择、决定最优控制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过程。
企业安全理念(安全精神文化)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观
(2)树立“安全创造效益,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力;
安全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安全价值观
(3)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安全方法观
(4)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安全认识观
企业安全文化
1.煤矿人员的本质安全化
2.煤矿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
3.煤矿环境的本质安全化
4.煤矿管理的本质安全化
5.煤矿信息的本质安全化
6.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文化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至少有一个进风井与一个出风井;
(2)无主要通风机或不启动主要通风机,采用自然通风。
(3)无独立的进、回风系统,与其他矿井联合通风。
(4)主要通风机无管理制度,经常停开。
(5)主要通风机供风量小于井下实际需要的风量。
(6)2台以上通风机并联运转不匹配;
主要通风机在不稳定区或其附近工作。
(7)是否存在有害的角联巷道;
若存在,是否采取了有效避免风流反向或停泄的安全措施。
(8)风流不稳定、无风、微风或反向。
(9)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10)通风构筑物设置的位置与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溜煤眼是否兼做风眼使用。
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即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
高温热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感应器;
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的氧浓度大于12%。
在正常生产的矿井,所有工作的地点与井巷中氧气浓度始终大于12%,所以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就只能是防止瓦斯的集聚与杜绝、限制高温热源的出现。
1.防止瓦斯积聚
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空间的瓦斯浓度达到2%,具体积超过1.5m³
的现象。
防止瓦斯积聚的基本方法如下:
(1)保证工作面的供风量
用适当的风量将井下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并排至地面,是预防瓦斯积聚的基本措施。
为此应该做到:
1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2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全与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每一生产水平与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4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5掘进巷道应采用狂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6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2)认真进行瓦斯检查与检测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与检测是即使发现与处理瓦斯积聚的前提。
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统计资料表明,大多数这类事故都是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没有认真执行有关瓦斯检查制度造成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与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防爆电气设备安全检查重点
(1)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隔爆外壳时候完整无损,是否有裂纹与变形;
(3)隔爆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
(4)隔爆面的间隙与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规定,隔爆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与啮合扣数是否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与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完好,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无缺损,电缆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是否爆炸他物,闲置喇叭口是否用挡板封堵;
(6)联锁装置功能完整,内部电气元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7)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有无滴水、淋水,周围围岩是否坚固,设备放置是否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是否符合规定。
矿井供电系统安全检查
1.应由两回电源线路
2.两回电源线路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4.任一回路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5.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7.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8.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9.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器设备
10.井上、下必须设防雷电装置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是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
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
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2)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由适当的松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4)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5)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井筒与巷道内的通信与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
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与截面的标志牌。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与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使用;
(8)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器设备,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煤矿井下电器管理还必须做到:
三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
有过电流与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与弹簧垫,有密封圈与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全: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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