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主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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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形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行政法规
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5.10.12
3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10.1
部门规章
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1.8.2
5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6.1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8.1
7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9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4.1
11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2.1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12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2002.3.1
经济特区法规
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共61项)
第1项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一):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一):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
第2项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罚款
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条(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3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4项
客、货运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收缴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5项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项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7项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第8项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第9项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第10项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11项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12项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罚款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14项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5项
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6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7项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18项
强行招揽货物的
《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9项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0项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1项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第22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第23项
小客车(非法出租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无证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二)无证经营较轻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24项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经营的或者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第25项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26项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
第27项
未取得客、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货运站经营;
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货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站经营;
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货运站经营的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28项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29项
未报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六):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30项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或者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
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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