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终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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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引用文件
本办法根据运营分公司《设施设备管理界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为依据。
4定义
4.1低压用电
工作电压在AC0.4KV以下的用电。
4.2临时用电
因生产、施工及商业活动等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提供电源设施的用电行为,用电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统称为临时用电。
4.3供电部门
负责为用电单位提供电源接入的管理部门,根据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运营分公司《设施设备管理界面》指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或客运部(机电中心)。
5职责
5.1客运部(机电中心):
5.1.1接受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1.2负责照明配电室、环控电控室及管辖内供配电设备维护管理。
5.1.3负责落实分公司内总负荷容量10KW以下设备临时用电方案。
5.1.4负责外单位总负荷容量10KW以下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并配合落实。
5.1.5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单位用电进行计量,定期检查。
5.1.6对管辖范围内私接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等现象,有权当场责令拆除。
5.1.7特殊情况下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用电需求,与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协商配合落实。
5.1.8对临时用电方案遵循取电方便、安全、合理的原则。
5.2客运部(站务中心):
5.2.1按照车站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车站范围内临时用电手续的查验、用电现场检查,对违规用电行为有权制止。
5.3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
5.3.1接受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3.2向外单位结算用电费用,出具结算单(附录C)。
5.3.3负责0.4KV开关柜及管辖内供电设备维护管理。
5.3.4负责落实分公司内总负荷容量10KW及以上设备临时用电方案。
5.3.5负责外单位总负荷容量10KW及以上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并配合落实。
5.3.6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单位用电进行计量,定期检查。
5.3.7对管辖范围内私接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等现象,有权当场责令拆除。
5.3.8特殊情况下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用电需求,与客运部(机电中心)协商配合落实。
5.3.9对临时用电方案遵循取电方便、安全、合理的原则。
5.4财务部:
根据用电结算单,向外单位收取用电费用。
5.5安全部: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督查。
5.6其他部门(中心):
56.1接受管辖范围内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6.2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电行为有权制止。
6管理规定
6.1临时用电使用期限
6.1.1临时用电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用电申请一次不超过30天。
6.1.2临时用电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需提前三天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6.1.3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6.2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6.2.1分公司部门(中心)需供电部门配合、确定供电接入点、审核供电方案的临时用电,直接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源。
6.2.2外单位临时用电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附录A),注明用电负荷、用电地点、用电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与归口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6.2.3外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外单将临时用电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协议交供电部门审核,供电部门确定用电接入点,对不符合免费用电条件的,外单位应加装电表计量收费,不具备装表条件时,应按照用电设备功率测算。
6.2.4临时用电费用由供电部门提供计量数据,综合部出具结算单,财务部负责收费。
6.2.5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设施由用电部门拆除并清理现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属地管理部门检查现场。
6.2.6供电部门负责检查现场、线路、供电设备还原情况。
6.3外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6.3.1用电单位在进入轨道交通属地施工前,必须向属地管理人员出示有效的临时用电申请表,经属地管理人员核准后方可进行接用电。
6.3.2用电单位的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要与申请单中的用电内容保持一致。
6.3.3用电单位应服从属地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否则,属地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其行为。
6.3.4供电部门对用电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用电异常有权责令用电单位无条件中止用电行为。
6.3.5对不符合免费用电条件的,用电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在接电前要通知供电部门进行计费,用电完毕后及时通知供电部门进行费用复核。
6.3.6对于需要收费而未装电费计量装置的,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计费。
6.3.7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容量范围用电,严禁超容量超范围用电。
6.3.8用电不得超出申请期限,用电完毕后必须及时拆除,严禁临时用电设施长期带电。
6.3.9用电申请期满时,若用电单位无续约申请,运营分公司有权终止供电。
6.3.10安装好的用电线路应专线专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搭接使用。
6.3.11严禁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大功率电器,违规超负荷用电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用电单位需全额赔偿。
6.3.12用电拆除时,用电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通知供电部门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施工现场的恢复完好及场地整洁。
6.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技术要求
6.4.1临时用电线路所带负荷必须满足上一级开关的设定,配线截面积必须满足负荷的需要。
6.4.2照明回路和动力回路电缆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单相线缆截面不小于2.5mm2。
6.4.3车站内,所有的临时线都必须采用低卤无毒阻燃电缆,部分防火等级较高的场所,必须采用低卤无毒耐火电缆。
6.4.4在车站设备区内的布线,有电缆桥架的地方,可将电缆平行放置在电缆桥架上,不得重叠放置;
超出电缆桥架的电缆部分,必须加装护套管,固定护套管的最长距离不得超过2m。
6.4.5在车站公共区内的布线,必须在公共区域天花板以上,采用电缆加钢制护套管的形式。
6.4.6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或按未经审批接电方案接电。
6.4.7临时线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4.8发现临时供电线路与其他线搭接时,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中心处理。
6.4.9临时供电线路需与通讯线、广播线要明显分开。
6.4.10为保证各类应急照明等一类负荷的正常使用,严禁在一类负荷上接入临时电源。
6.4.11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防护;
移动电缆线应做好保护,防止机械损伤或破损割断电线,造成短路。
6.4.12架设临时线时,户内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m,严禁借助接触网、消防管道等重要设施敷设临时线。
6.4.13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6.4.1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m以上。
6.4.15每一分路开关必须加有漏电保护装置,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水措施。
6.5临时用电设备管理
6.5.1除供电倍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允许擅自增加用电容量、改动供电线路。
如有特殊需要,需报供电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6.5.2外单位供用电设备责任归属的划分,以配电箱(柜)出线开关接线端为界:
自分界点向电源侧由运营分公司负责管理,自分界点向负荷侧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管理,并各自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
7其它规定
7.1外单位免费用电原则
7.1.1紧急情况下,外单位负责设备抢修、抢险、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施工活动。
7.1.2外单位施工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设施缺陷整改、技术改造、零星工程不需要计电费的施工活动。
7.1.3施工单位有合同、协议等规定无需另计电费的施工活动。
7.1.4分管公司领导,批准的免收电费的事项。
7.2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长期用电
7.2.1需归口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填写长期用电申请表(附录B)。
7.2.3其他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8附加说明
本文本由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客运部提出
本文本由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客运部负责解释
本文本主要起草人:
屠鹤君
本文本主要审核人:
王苏成、徐彪
9附录
附录A临时用电申请表
附录B长期用电申请表
附录C外单临时用电费用结算表
附录A临时用电申请表
□内部用电□外单位用电
申请单位
接线地点
用电容量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临时用电接电原因
及防范措施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电源,线路,保护器,开关容量,接地,负荷,与外界用电责任分界点)
申请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KW)
设备数量
合计容量(KW)
申请人签名及电话
负责人(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是否计费
客运部
(机电中心)意见
维修工程部
(供电中心)意见
财务部意见
说明:
1.临时用电单次申请有效期为30天,累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本表填写单位各存一份。
用电接电原因
用电施工方案
分管领导意见
1.申请用电期限超过6个月,填写本表。
实际拆除时间
年月日时分
供电完成
情况说明
属地管理部门意见
1.外单位填写本表时需提供临时用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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