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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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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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7+308)÷
33%
=123.50-0.17C+239.74-0.33C
=363.24-0.5C
折扣销售的税负
=86.45-0.17C+167.82-0.33C
=254.27-0.5C
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363.24-0.5C-254.27+0.5C=108.97(万元)
该商场折扣销售的损失=(287+308)÷
70%×
÷
(1+17%)×
30%=217.95(万元)
因此,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能够补偿折扣销售损失108.98万元
案例5-3
某企业为工业企业,欲出售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应如何确定设备销售价格的范围?
案例5-3解题思路
根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的相关方法,由R=(S-P)÷
P和平衡点升值率R=1.92%,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S-200)÷
200=1.92%
S=203.84(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S大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越高越好;
当S小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尽量不要超过设备的账面原值。
案例5-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
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
分析要求:
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4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3÷
133=77.44%<
80%,应当选择B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
133=75.19%>
71%,应当选择A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5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企业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
案例5-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
(200+180)×
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
(1+17%)÷
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
(1+17%)×
17%-180÷
17%-(200+180)×
3%]。
案例5-6
某装饰材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
某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4%;
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还是采取混合核算?
案例5-6解题思路
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时
应纳增值税=14÷
(1+4%)×
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
3%=0.15(万元)
应纳税额=0.69(万元)
当混合核算时,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4+5)÷
4%=0.7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减低纳税额0.04万元。
案例5-7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A、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案例5-7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
5×
17%-12000×
4×
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
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
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
5+1800×
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
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
4-5×
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
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
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8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
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四:
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案例5-8解题思路:
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
(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
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
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
17%-34=0(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
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
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
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
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
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案例6-1解题思路:
: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
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
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
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
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
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
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
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
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
(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
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
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
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
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
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000万元。
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1000×
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
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2解题思路: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
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
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
200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
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
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250万元,市场价为2500万元。
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
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
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
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0+2500)×
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5250×
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
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
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7-4解题思路:
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
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
(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
1000×
3÷
10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000÷
(1+17%)-500-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
585÷
10×
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
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
(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
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
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
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第八章关税税务筹划
案例8-1
某钢铁企业急需进口一批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个国家:
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
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20万美元;
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矿石,价格为19美元/吨,由于其航程是澳大利亚的两倍,运费及其杂费为55万美元。
该矿石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
该钢铁企业应从哪一国家进口矿石?
案例8-1解题思路
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20+200000=420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200000*30%=1260000(美元)
从加拿大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19+550000=435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350000*30%=1305000(美元)
因此,该钢铁企业应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一方面降低了购进价款150000美元,另一方面节减了应纳关税额45000美元。
案例8-2
某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0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30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
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
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
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案例8-2解题思路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20%=600(万元)
应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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