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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萧山国土资源网() 2010-04-07 来源/作者:
管理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萧政发〔2010〕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范围
一级区片: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宁围镇、闻堰镇、新街镇的行政辖区和顺坝垦区,所前镇的联谊村、东复村、来苏周村、金临湖村、缪家村、城南村、金山村、信谊村,义桥镇的山后村、湘东村。
二级区片:
瓜沥镇、衙前镇、坎山镇、义蓬街道、靖江街道、南阳街道、河庄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前进街道、临浦镇、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及东江围垦地区,所前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义桥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原义桥片的行政村。
三级区片:
党山镇、益农镇、党湾镇的行政辖区。
四级区片:
河上镇、戴村镇、楼塔镇、浦阳镇、进化镇的行政辖区,义桥镇原许贤片的行政村。
各镇街的插花地和围垦土地,征地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
一级区片1.6万元/亩、二级区片1.5万元/亩、三级区片1.45万元/亩、四级区片1.4万元/亩。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减半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一级区片、二级区片、三级区片、四级区片均为3.34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减半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一级区片2.42万元/亩、二级区片1.47万元/亩、三级区片1.37万元/亩、四级区片1.36万元/亩。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减半计算。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据实补偿。
四、征地调节资金标准
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
一级区片2.0万元/亩,其它区片1.5万元/亩。
征地调节资金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只能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
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五、“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已无农业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北干街道的高田、永久、柳桥、荣联居委会,新塘街道的井头王、半爿街居委会,宁围镇的金一、金二、宁安居委会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14.3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8.15万元/亩标准执行;
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12.6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7.08万元/亩标准执行。
靖江街道的小石桥、安澜桥居委会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12.65万元/亩标准执行;
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7.08万元/亩标准执行。
六、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其征地经济补偿费筹措后,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其余50%全额返回给镇街。
七、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
位于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含湘湖农场、红垦农场、钱江农场、棉麻试验场等),使用耕地类土地按16.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绕城公路范围以外的国有农用地,使用耕地类土地按10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使用非耕地类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八、其它事项
(一)对人员已经全部农转非并巳安置的村,尚有剩余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全额归村;
安置补助费筹措后,按一级区片30%、其他区片20%的比例返还到村集体。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村或整村搬迁村,内地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可按50%的比例返还到村集体,其它区片按30%的比例返还到村集体。
(二)本通知所称耕地类土地包括农用地中除林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和建设用地;
非耕地类土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地。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起施行,凡在发文之日前用地单位已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补偿足额缴入“征地专户”的用地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由国土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萧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万元/亩
区片
补偿地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征地调节资金
村级补偿资金
即土地补偿费50%
征地安置专项资金
土地补偿费50%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人)
一级
耕地类
1.6
3.34
2.42
2.0
非耕地类
0.8
1.21
二级
1.5
1.47
0.75
0.74
三级
1.45
1.37
0.73
0.68
四级
1.4
1.36
0.7
浙江将从明年起全省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
2009年10月12日16:
00:
32 住在杭州网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中规定,浙江省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制度。
明确建立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同时《办法》也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程序和透明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浙江日报》今日刊出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全文。
附《办法》原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
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
(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
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第
(二)、(三)项规定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第十九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萧山区全面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07-06-22
日前,萧山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全面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
调整后的区片综合价全区平均每亩104649元,与原全区平均每亩73938元相比,每亩提高了30711元。
其中村级补偿资金平均每亩提高11213元,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提高3477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亩提高14388元,征地调节资金每亩提高1633元。
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
萧山国土资源网() 2004-08-06 来源/作者: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文件
区委〔2003〕23号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
2003年4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审批、组织实施及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均实行统一征地,用地单位未经同意不得直接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征地。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征用、依法补偿、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和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以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是全区统一征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工作的政策把关、审查报批、征迁资金落实、测绘评估等工作;
具体业务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承担,并签订征地协议。
镇、街道和农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交地等具体工作并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第五条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征地拆迁配套政策,审议区国土资源局、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交的征地拆迁计划,明确征地拆迁任务,落实征地拆迁责任,协调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
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征地联席会议。
会议由区长召集,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征地涉及的镇、街道、农场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六条镇、街道和农场统一征地工作职责:
1、在征地计划明确后,落实责任人、组成工作班子,并编制详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和具体时间表上报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区国土资源局;
2、在区政府已经明确的统一征地政策范围内,协调好被征地村、农户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3、开好征地动员会,明确具体实施意见;
4、及时落实被拆迁企业、农居的拆复建用地,随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上报;
5、调查并核实被征地范围内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方案;
6、在区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征地面积的测绘、放样,被拆迁房屋的丈量、评估、签约,并配合做好征地协议的签订工作;
7、组织协调征地纠纷,督促村、农户及相关单位按时拆迁、按时交地;
8、督促行政村落实征地后的农业人员安置,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加强征地调节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稳定。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政策的调研、拟定并组织实施。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用地的实际,受理用地申请、编制征地计划、组织落实征地任务;
3、做好用地单位协调衔接工作,落实征地拆迁资金;
4、负责征地项目的审查上报;
5、负责对被征地范围内建筑物的补偿方案的审定,监督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6、做好征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调重大征迁纠纷;
7、受区政府委托,制定对镇、街道和农场的统一征地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重大征地项目实行区领导督查制度,对政府大型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征迁工作进行全程督查。
第九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村、农户及相关单位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要求,按公告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期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
第十条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年度用地计划实施分批次征地或带项目方式征地,以带项目方式征地的,实行“捆绑式”报批。
第十一条统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征迁计划的落实。
因城市发展和土地储备需要实施分批次征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征迁方案后,报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审议,并落实征地拆迁计划。
带项目征地的,在符合年度用地项目预安排计划的前提下,由用地单位凭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项目预安排计划》、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落实计划,并定期向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汇报。
(二)征地协商。
征地协商由各镇、街道和农场按照征迁计划组织实施,在政策范围内认真做好被征地村、农户及相关单位的工作,明确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和交地时间;
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征地的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
对征地协商基本达成一致的征地项目,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用地单位预缴征地资金。
(三)征地报批。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征地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四)公告。
征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拟制公告,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当地镇、街道、农场的政务公开栏张贴。
(五)签约。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签订正式协议;
如有建议或争议的,依法进行调解或裁决,但在调解或裁决期间,应先按草签协议和公告要求实施征地,不得拖延交地时间。
(六)付款和交地。
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应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协议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
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和农场要督促村、农户及相关单位按协议及时清除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地。
征地安置资金缴入征地安置专户,即视同已落实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政策。
(七)供地。
由各用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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