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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数据期限:
各项统计数据截止11月15日,11月15日以后的数据统计到下一年度;
3、登记表的各项内容要如实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数据准确。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建设:
20分
1、有专职领导分管体总工作;
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体总日常工作,体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
(4分)
2、建立档案制度;
有专(兼)人负责档案工作。
(2分)
3、体总每年有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并上报市体总。
(3分)
4、体总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半年召开一次体育社团秘书长会议。
5、体总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
6、建立6个以上体育社团(含体总的分支机构)。
(6分)
(二)社团管理:
1、县体总应建立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制度,包括成立审批、经费使用、考核等内容(4分)
2、配合民政部门按期完成对各体育社团的年检工作并达到合格标准。
3、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单项体协的管理、服务和指导。
(4分)
4、体总各分支机构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5、体总要积极参加衢州市体总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其他各类活动。
(三)健身和竞赛活动:
30分
1、体总每年举办5次以上健身或竞赛活动(不含正常的晨练活动);
积极承办上级有关竞赛活动。
(10分)
2、体育社团每年共举办10次以上健身或竞赛活动(不含正常的晨练活动)。
3、积极参加衢州市及市级以上的有关竞赛并取得好成绩。
(5分)
4、体总和体育社团在开展各类活动中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四)培训活动:
10分
积极开展体育骨干和健身的培训、辅导活动,体总和体育社团每年的培训活动不少于5次。
(含承办上级的培训)(10分)
(五)对外交流活动:
1、积极开展境内的体育交往。
(市地区)。
2、积极开展境外的民间体育交流。
(包括外访、来访及交流比赛等)(5分)
(六)上报资料工作:
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有关材料、报表。
衢州市体育总会工作年度考核
标准细则评分表
条
款
内容
基本分
扣分、加分标准
扣
分
加
自
评
核
组织建设
有专职领导分管体总工作;
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体总日常工作;
体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4分)
20
无专职领导分管体总扣1分;
无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扣1分;
无办公点扣1分;
无经费扣1分。
建立档案制度;
有专人(兼)负责档案工作。
无档案制度扣1分;
无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扣1分。
体总每年有工作总结和年度计划并上报市体总。
无工作总结扣1分;
无年度计划扣1分;
不上报市体总扣1分
体总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半年召开一次体育社团秘书长会议。
每少开一次会议各扣1分。
体总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
延期超过一年以上换届扣2分。
建立6个以上体育社团(含体总的分支机构)。
每少建立一个体育社团扣1分;
每超过一个加0.5分。
社
会
管
理
县体总应建立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制度,包括成立审批、经费使用、考核等内容。
无考核制度扣2分;
无表彰制度扣2分。
配合民政部门按期完成对各体育社团的年检工作并达到合格标准。
没按期完成年检工作的扣2分;
对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视情扣分。
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协的管理、服务和指导。
对体协工作不重视的扣2分。
体总各分支机构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没有登记注册的视情扣分。
体总要积极参加衢州市体总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其他各类活动。
对不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视情扣分。
健身和竞赛活动
体总每年举办5次以上健身或竞赛活动(不含正常的晨练活动);
积极承办上级有关竞赛(10分)
每少举办一次扣2分;
每超过一次加1分;
承包上级比赛每次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全国性加3分。
体育社团每年共举办10次以上健身或竞赛活动(不含正常的晨练活动)(10分)
每少举办一次扣一分;
每超过一次加0.1分。
积极参加衢州市及全省、全国的有关竞赛并取得好成绩。
每参加一项衢州市比赛加0.1分,全省的加0.2分,全国性的加0.5分,获全国单项比赛前三名的加分依次为:
0.5、0.3、0.1。
参加省运会(大众部)比赛前8名,加分依次为:
2、1.5、1、0.5、0.4、0.3、0.2、0.1
体总和体育社团在开展各类活动中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完全没有赞助的扣5分;
获社会赞助0.5万以上加0.5分,1万元以上加1分,每增加1万元各加0.5分。
培训活动
积极开展体育社团骨干和健身的培训、辅导活动,体总和体育社团的培训活动不少于10次。
(含承办上级的培训)
培训活动每少一次扣1分,每增加一次加0.1分,每承办一项市级培训加0.1分,省级的加0.2分,全国的加0.5分。
对外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境内的体育交往(指本地区以外的)(5分)
完全没有交流的扣5分
积极开展境外的民间体育交流(包括外访、来访及交流比赛等)。
完全没有交流的扣5分;
有境外交流的每次加1分。
上报
材料工作
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有关要求材料、报表。
每次上报材料超过期限5天扣2分;
超过10天扣5分,超过15天扣10分;
报表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分。
衢州市体育总会
关于《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维护体育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衢州市体育局(与衢州市体育总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是社团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衢州市体育局管理的社团与本市县级以上同类社团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市体育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市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市局发起成立的全市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衢州市体育局依法对社团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业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团年检、指导社团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社团自律,积极实施社团管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管理。
(四)对违反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条衢州市体育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全市性体育社团,由市体育局协同社团的主管单位,根据有关社团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团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与变更
第六条成立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衢州市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
通过开展健康有益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社团的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
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社团。
(四)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
(六)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筹备申请和成立申请。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衢州市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三)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第十条衢州市体育局应当在受理社团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
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向衢州市体育局提出社团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领取并填写《衢州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成立社团的申请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社团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衢州市体育局职能部门体总秘书处审核后,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衢州市体育局所属机构,均不得支持或与其共同开展活动,报纸、刊物等也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五条社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衢州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规范管理行为,进行社团自律。
第十六条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
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如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衢州市体育局依据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根据社团需求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向社团通报和宣传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听取社团意见、建议和工作报告,对社团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帮助社团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社团的各项业务工作,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九条社团的下列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二)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
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三)全国、全省、全市性重大体育赛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市级体育社团举办全省及全市性赛事、会议、设立基地、场馆、俱乐部等(含挂靠外省、市单位的)、选调裁判、评选先进单位、推荐协会成员,必须在活动举行20日前上报衢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经市体育局批准,由市体总统一发文;
(四)行业体协各项活动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社团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应先经衢州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实体从事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中按规定属于社团所得的部分应全部用于社团的事业发展,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健全内部工作机构,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团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社团所挂靠的单位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组织机构应符合章程范本中第四章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
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
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员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应随着人员工作变化而变动。
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社团领导人应与社团业务有关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特殊需要的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衢州市体育局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对社团兼职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
兼职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兼任社团的领导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衢州市体育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社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社团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荼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衢州市体育总会所属的各体育社团。
第三条体育社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体育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
参加与社团重大经济决策和对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社团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体育社团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市体育总会、财税、审计、物价、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社团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社会、依托市场,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社团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及职责
第七条体育社团暂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体育社团必须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并按规定分设会计、出纳,履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相关责任。
体育社团财会人员的专业档案必须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市体育总会和体育社团法人的监管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二)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反映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社团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三)按照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条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压现金。
(二)严格支票管理制度,支票领用须经社团法人签字后方可领用。
及时做好与银行对帐工作。
(三)严格审核各种收、付凭证,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体育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体育社团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社团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社团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社团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四)体育社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五)体育社团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体育社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体育社团的支出包括:
(一)人员支出: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通讯费、加班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
竞赛活动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费。
(三)设备周围及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体育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体育社团的各项支出必须接受一年一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本着精打细算、量入而出、收支平衡,每年略有盈余,结余滚动发展的原则管理资产。
(三)体育社团各项重大支出必须编制预算方案,经体育社团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执行,预算外的大额经费(超过5000元)须经得协会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讨论后方可发生。
(四)报销的各项费用及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程序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审批人签字同意交财务报销,凡是未按上述程序履行报销手续的财务应予拒绝支付。
(五)各项费用报销时间:
各项费用的发生要求在15天内结算清楚,费用发生在逾期1个月后才到财务报销的,需经会长特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五章结余及其他分配
第十七条结余是体育社团年度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应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向外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协会的结余中进行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是体育社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社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体育社团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实无法回收预付款,可通过司法渠道裁决。
第二十二条体育社团的实物资产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账、物核对,发生遗失必须说明合理理由,局面形式报理事会审核销帐,对责任性不强造成损失的资产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体育社团的任何财产一律归体育社团管理并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社团的清算
第二十四条体育社团清算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五条撤消的体育社团,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会计档案移交由市体育总会保管。
第二十六条合并的体育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会计档案由合并后新组建单位接收。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社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局面文件。
体育社团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体育社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体育社团以本协会名义出具涉及经济问题的任何文书、证明必须经体育社团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由法人代表签发后报市体育总会备案,对需承担责任及后果的承诺必须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留有会议记录,以便核对。
第三十条对暂无条件配备或聘用专职会计的体育社团统一由市体育总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代理记帐。
第三十一条体育社团若在市体育总会财务年检年审被发现不合格者必须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由市体育总会会同财税、审计、物价、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市体育总会每年召开体育社团财务工作会议并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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