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控制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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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行政人事部
3.3.1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证换证工作。
3.4基础设施部
3.4.1负责特种设备调研、选型、购置、安装注册、定期外检、报废。
3.4.2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维修和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3.4.3负责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取得联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对检验的缺陷进行分析。
3.4.4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5各使用车间
3.5.1负责按本程序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进行监管。
3.5.2负责特种设备所需的各种附件、备件采购申请的提出,并配合生产厂家做好安装、维护工作。
3.5.3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年检标志的悬挂、张贴和维护,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的保存。
3.6质量部
3.6.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内部培训。
4工作程序
4.1特种设备前期选型与购买
4.1.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项目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4.1.2特种设备安装前,物资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依据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基础设施部督促安装单位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3基础设施部负责办理各类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基础设施部相关人员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注册登记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4.1.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
4.1.5特种设备经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后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一个月设备不影响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基础设施部与使用单位一起办理设备验收单。
4.1.6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下发固定资产编号,设备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4.2操作人员培训教育
4.2.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4.2.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
外委培训(北京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公司内部培训两种。
4.2.3行政人事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及时通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换证考试工作,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2.4质量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4.2.5公司内部培训由质量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
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文件;
特种设备事故(故障)的案例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
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专业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4.2.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车间经理同意,由公司统一安排。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2.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予以教育并及时做补充培训。
各设备使用车间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培训应做出记录。
4.3技术档案管理
4.3.1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安装手册、监督检查证明等随机文件。
(2)特种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4)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大修、改造记录。
(5)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事故及故障记录。
(7)注册登记资料。
4.3.2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公司基础设施部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归档。
4.4特种设备定期报检
4.4.1基础设施部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4.4.2基础设施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定检计划,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4.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4.4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做到及时消除,设备需修理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消除设备缺陷。
4.5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
4.5.1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正常运及时行、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4.5.2各车间对所有设备应负责常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4.5.3各使用车间提出特种设备的备件计划,并备有足够的数量。
4.5.4各使用车间应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特种设备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
提出大修和日常维修的项目和内容,保证设备的安全。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公司内部逐级审批,基础设施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4.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4.6.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6.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6.3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北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事故。
4.6.4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6.5质量部负责组织编制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实施。
4.7特种设备的报废与迁移
4.7.1报废条件:
特种设备达到使用技术标准下限;
达到规定使用寿命期限时;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维修价值等情况。
4.7.2当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基础设施部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基础设施部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7.3当特种设备发生迁移,大修或启封时需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才可以使用,经过修理仍未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需要办理报废。
5附录
5.1术语/缩写
5.1.1术语:
(1)特种作业:
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设备:
由国家认定的,容易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圈套的设备。
(3)特种设备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4)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5)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高处作业(2米以上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北京市安监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5.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5.3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台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汇总表
特种设备仪器年度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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