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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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20
第九章附则22
附表目录
表F1大源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23
表F2大源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24
表F3大源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25
表F4大源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26
表F5大源镇村庄人口、用地规划表28
表F6大源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29
表F7大源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30
表F8大源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33
表F9大源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表34
表F10大源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35
表F11大源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36
表F12大源镇规划基本农田地块面积登记表37
表F13大源镇新增建设用地地块面积登记表49
表F14大源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项目规划表51
表F15大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规划平衡表5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基地,统筹大源镇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特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原则
1、上下结合原则。
乡(镇)级规划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目标和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符合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相互反馈、上下衔接。
2、因地制宜原则。
从土地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本镇主要土地利用问题。
3、相互协调原则。
规划编制与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4、节约集约原则。
通过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的合理布局,以及建设用地的内部挖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6、注重实施原则。
规划编制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3条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4、《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
5、《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
6、《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2000年);
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
1、《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
3、《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
4、《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1990)》;
6、《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7、《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9、《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缙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缙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12、缙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前期专项研究;
13、《缙云县县域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4、其他专项规划。
(三)指导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4、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5、《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丽政[2009]3号);
6、《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县各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缙政办发[2010]39号);
7、其他相关文件。
第4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第5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大源镇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大源、麻车、余溪、稠门、寮车头、小章、越陈、岭后、夏弄、雅亭等38个行政村,辖区土地总面积为8578.17公顷。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6条规划目标
大源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镇,其未来发展应以茶叶、蚕桑等特色农业为主导,根据全镇实际情况,借丽水市打造“浙江绿谷”之机,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导的经济格局,深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基地;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努力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
第7条规划控制指标
1、约束性指标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切实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
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4.54公顷以内;
耕地保有任务为1350.55公顷(2.03万亩);
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319.71公顷(1.98万亩),其中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232.33公顷(0.35万亩)。
2、预期性指标
切实调控建设用地增量,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尽量控制在12.43公顷以内,其中含未落实到地块的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2.30公顷。
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11.43公顷,新增基础设施用地1.00公顷(不含省重点项目)。
提高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率,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9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降至51.80平方米以下。
3、其他调控指标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规划期内双挂钩任务达到35.44公顷以上;
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不少于255.58公顷(0.38万亩)。
主要控制指标下达及规划情况见表F1。
第8条规划控制指标落实
为实现规划总体目标,落实各项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各行政村土地资源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确定各行政村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详见表F4),同时在空间上布局落实。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9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符合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统筹各业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2、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3、切实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4、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6、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用地、节约用地。
第10条土地利用总体空间布局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优先满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优化用地布局,并加大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安排上,规划结合大源镇地形地貌情况,在大源村原有城区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并在永安溪对岸余溪村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形成一溪两城的格局。
在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安排上,根据城乡一体化相协调的原则,规划拟定稠门、寮车头两个中心村,促进人口集聚,凭借境内不断完善的县级公路将各中心村与城镇中心连通成有机整体。
在农用地布局上,粮食主产区主要分布在北部稠门、越陈等村以及永安溪南岸的优质耕地上;
经济作物品种繁多,基地数量较多,上家堂、小章、夏弄等村分布有6116余亩茶叶基地,怀义堂、土鱼坑、雅亭等村建有蚕桑基地5415亩,稠门、越陈、余溪等村分布有2100多亩杨梅基地,以越陈、东畈等村为主的高山茭白种植面积也超过了千亩。
本轮规划期内引导主导产业快速成长,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基地。
在生态用地布局上,强化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重点保护永安溪源头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确保饮用水源不受破坏。
第11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8046.5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8121.19公顷,净增加74.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93.80%调整至2020年的94.67%。
(1)耕地:
由2005年的1370.92}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625.59公顷,建设占用减少8.16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262.86公顷,增减相抵,耕地增加254.70公顷。
(2)园地:
由2005年的641.49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491.39公顷,净减少150.10公顷。
(3)林地:
由2005年的5663.01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5636.85公顷,净减少26.16公顷。
(4)其他农用地:
由2005年的371.17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67.36公顷,净减少3.81公顷。
第12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建设用地规模由2005年的189.47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25.81公顷,净减少63.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2.21%调整至2020年的1.47%。
(1)城镇工矿用地:
由2005年的27.4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1.65公顷,净增加4.21公顷。
(2)农居点用地:
由2005年的138.87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72.89公顷,净减少65.98公顷。
(3)交通水利用地:
由2005年的22.82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20.82公顷,净减少2.00公顷。
(4)其他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0.34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0.45公顷,净增加0.11公顷。
第13条未利用土地结构调整
未利用地由2005年的342.11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331.17公顷,净减少10.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05年的3.99%调整至2020年的3.86%。
(1)水域:
由2005年的125.85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125.10公顷,减少0.75公顷。
(2)自然保留地:
由2005年的216.26公顷调整至2020年206.07公顷,净减少10.19公顷。
大源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见表F2。
第四章主要用地规划
第14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1、耕地
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升耕地质量,结合占补平衡资源差异性特点和保障城镇村及重点项目顺利实施要求,合理进行耕地空间布局。
全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共1350.55公顷,主要集中分布在北部和东部,包括稠门、越陈、大源、余溪、小章、郑坑等村。
大源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情况见表F3。
2、基本农田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大源镇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319.71公顷,规划落实面积为1330.97公顷,超出任务的11.26公顷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的耕地。
主要分布在北部和东部,包括稠门、越陈、大源、余溪、小章、郑坑等村,分解落实到各村、各地块。
大源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情况见表F12。
3、标准农田
大源境内已建成标准农田232.33公顷,本轮规划预计占用标准农田11.57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占用1.8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占用9.69公顷,主要集中在大源、稠门、越陈和高畈等村,通过农地整理,将不低于11.57公顷的优质耕地补建成为标准农田,根据先补后占的原则确保标准农田不低于规划控制指标。
规划期间以提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方案。
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
第15条生态用地规划与布局
大源境内共界定省级生态公益林3390.07公顷,主要分布在永安溪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
生态公益林是大源的重要生态屏障,在规划期内,境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开发项目均应主动避让。
从永安溪仙居缙云交界处(西溪坑)至缙云仙居交界处(黄坑)沿岸,划定了永安溪源头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该区在大源镇及三溪乡均有分布。
在该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一切破坏水源的活动。
生态用地是土地利用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存续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对实现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规划期内,生态用地的功能区属应以禁止建设区为主,限制建设区为辅。
大源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见表F9。
第16条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规划期内,大源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以住宅和商服业为主。
为满足大源镇城镇发展需要,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重点保证大源镇城区扩建的用地需要。
规划涉及永安溪北岸的大源村老城区以及南岸的余溪村扩建,其中余溪村为本次规划中新确定的村改居型村庄,其新增建设用地类型同为建制镇。
规划期内,大源镇新增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6.51公顷,布局有条件建设区35.49公顷。
期末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31.6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9平方米以内。
详见表F7。
第17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以推进中心村建设为重点,开展撤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迁移高山村工作,鼓励偏远山村农民向中心村集聚。
开展村庄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村庄规模从基期的138.87公顷调整为规划期末的72.89公顷,规划期末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6平方米以内(见表F7);
完善农村给排水系统,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村内主干道硬化,通中心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达到95%以上。
通过“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等,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在新农村建设中,重点考虑中心村建设,主要有稠门、寮车头等村庄。
为引导地方政府强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新增农村建设用地4.92公顷。
第18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规划期间,安排实施蛟坑到寮车头段交通项目。
具体项目及用地见表F8。
第五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第19条规划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按照“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布局合理、造价适中、彰显特色”的思路,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20条规划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2、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3、坚持村为主体、惠及农民;
4、坚持节约土地、集聚人口;
5、坚持保护生态、保护文化;
6、坚持注重实效、量力而行。
第21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1、土地开发规划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规划期内安排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58.62公顷。
做好土地开发前期的经济可行性与生态环境可行性研究,注意开发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尤其要做好土地开发项目的生态风险评估工作,注重开发区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工作。
2、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61.52公顷。
3、土地复垦
根据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大源镇需承担的“双挂钩”任务为35.44公顷。
即新城镇建设用地中,有35.44公顷的指标,必须待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应量并复垦为耕地后才能使用。
为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104.54公顷的控制目标,规划复垦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71.90公顷。
大源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情况见表F7。
第22条村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根据大源镇城乡发展规划和空间分布格局,分别进行村庄分类和布点调整,逐步有序地推进村庄综合整治。
规划将大源镇范围内现有自然村分为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三大类型。
三种类型的村庄整改具体见说明的表G5-1至表G5-4。
根据城市化进程和村镇布点规划,按照“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农村居民点、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进度,特别要加大对自然村的撤并、“空心村”的整治力度,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通过科学调研最终确定,在既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幅度下,大源镇要直接承担的双挂钩任务为35.44公顷。
大源镇农村综合整治示范区共安排两个重点整治项目,分别是杨村等五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柿坑村等两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23条土地综合整治区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从而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平衡;
区内土地实行“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在本区域内开发整理复垦为耕地的,经申请验收后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政策优惠和经济补偿。
为确保区内新增耕地后续耕种的质量,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各行政村具体负责实施,对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进行相应补助,补助资金列入项目成本;
建立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定期检查制度。
土地复垦区范围内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复垦,并根据当地的实际进行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复垦区,可依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24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为协调好大源镇用地增长与土地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倡导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地和生态环境,控制城镇用地盲目扩张,使城镇规模以理性方式增长,本轮规划将大源镇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1、允许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现状以及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包括城镇建设控制区,优先发展的开发区(园区),村镇居民点、交通用地等点轴发展区域。
规划大源镇允许建设区用地面积104.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2%。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由城镇规模边界、工矿规模边界和村庄规模边界三部分组成。
城镇规模边界主要依托于镇政府驻地大源村,分布在永安溪北岸。
工矿规模边界遵照大源镇原有采矿用地,分布较为分散,主要分布在越陈、稠门等村。
村庄规模边界充分考虑中心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各村实际发展需要,主要分布在余溪、小章、越陈、稠门等村。
2、有条件建设区
大源镇的有条件建设区,指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为了适应大源镇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而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划定的区域,包括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用地。
规划大源镇有条件建设区用地面积35.49公顷,占大源镇土地总面积的0.41%。
有条件建设用地区与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范围北至稠门、越陈、麻田等村,南至大峰、柿坑等村,东至上家堂、黄泥垄等村。
3、限制建设区
大源镇的限制建设区,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城、镇、村、工矿的合理隔离带,主要包括林地、耕地等类型。
规划大源镇限制建设区用地面积8438.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37%。
第25条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允许建设区管制规则:
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②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③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④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有条件建设区管制规则:
①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②区内土地用于城、镇、村或工矿建设的,需与允许建设区进行等面积布局置换;
③区内土地可用于交通、水利、特殊用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④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⑤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直接布局在区内,同时按规定报批。
限制建设区管制规则:
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②除重要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和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区内限制一般项目建设;
③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在区内使用;
④建设项目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大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多划耕地面积时,可以在区内使用。
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26条土地利用分区划定的原则
1、依据用途管制的需要而划定,充分体现土地用途分类的地域性和规划主导用途的一致性,并保证行政区域的完整性;
2、各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可不覆盖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3、土地用途分区方案与各类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应协调一致,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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