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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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可由各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内容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工艺、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制。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前,应向相应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提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可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依据。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参与该项目节能方案咨询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审查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节能政策等规定;
(二)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开展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的专业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具体审核备案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报告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业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或者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级以上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评估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
具有节能监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项目用能监测报告作为节能验收的主要依据。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工业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相关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一条节能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内容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
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及化学反应热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是否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并与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比分析。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工艺、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
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
能量平衡表等。
注: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格式要求及体例样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国家节能中心,201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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