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年江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育法试题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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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年江苏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育法试题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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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师不服高等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按照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教育权救济途径?
(C)
A.到北京上访B.写举报信匿名举报
C.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D.直接找组织部门控告
1.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
(C)
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A)
3.下列(C)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
A.教师和学生申诉B.行政复议C.司法调解D.行政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形式的是(D)
A.本级管辖B.特殊管辖C.移送管辖D.选择管辖
5.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
A.健身训练班B.转岗培训班
C.学徒培训班D.高级电工学习班
7.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A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D.校长负责制
8.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不是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程序的环节?
9.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C)
(A)
A.扣缴毕业证书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只有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
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D)
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B.颁发毕业证书
C.颁发肄业证书D.颁发结业证书
3.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C
A.集体上访B.权利诉讼
C.教师和学生申诉D.司法调解
4.下列管辖方式中,不属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是(A)
A.选择管辖B.级别管辖C.移送管辖D.指定管辖
5.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D)
A.学徒培训B.转岗培训C.适岗培训D.待岗培训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C
A.与公办教育相比,属于从属地位 B.公办教育属于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属于企业单位 C.与公办教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D.目前还不能确定
7.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从( C )年开始的。
A.1961B.1976
c.1989 D.1995
8.按照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C)
A.选择管辖B.隶属管辖C.级别管辖D.移送管辖
9.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C)
10.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
A
A.受理B.裁判C.备案D.复核
1.下列哪一个程序形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但是毕业前出国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回学校参加答辩。
3.根据义务教育法,下列表述中哪一种准确地定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
(D)
A.国家教育B.国民教育C.普惠教育D.免费教育
4.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
A.学徒培训B.下岗培训C.普法培训D.待岗培训
5.按照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申诉的管辖形式的是(C)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与公办教育事业的关系是(C)
A.民办教育事业优先于公办教育事业B.公办教育事业优先于民办教育事业
C.公办教育事业与民办教育事业平等D.缺乏相关的规定
7.下列管辖方式中,属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管辖形式的是(A)
A.地域管辖B.上级管辖C.本级管辖D.特殊管辖
8.按照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属于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
A.开除学籍B.记过C.留校察看D.禁止答辩
9.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C
A.校长负责制B.校务委员会集体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党委负责制
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
C.教师和学生申诉D.教育行政复议
二、名词解释:
1.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救济有道。
2.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责任主体;
②违法行为;
③损害结果;
④因果关系;
⑤主观过错。
3.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
(1)教育根本法
(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7)高等教育法(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
4.教育申诉制度: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5、审判监督程序: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1.产教结合原则: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3.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教育侵权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5.审判监督程序:
1.法律责任2.教师申诉制度3.教育法治化:
4.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5.学业证书:
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1.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3.教育法:
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学位:
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5.学生申诉制度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责任及其构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3、简述我国《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7点,尤其注意理解每一原则的含义,重点看看第40-43)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4、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教育法与政策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有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教育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相抵触。
5、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
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
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
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解决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1、简述我国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总体要求:
《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①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
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设立条件(实质条件):
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
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
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的基本特点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
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
(1)事后救济的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
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原则。
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4、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5、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重复)
1、简述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权利
高校教师权利P115-116:
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④接受公正考核。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与高等教育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可对照看,以后者为重点内容看,当然可以看前面的第67-71)
教师的权利(6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6点)
1.教师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富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邪念岗位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第72)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室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及其基本特点(重复)
3、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4、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
5、简述建立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1、简述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2、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3、简述我国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重复)
4、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4)便民性原则。
5、简述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法律救济的特征:
事后性;
权利性;
恢复性与弥补性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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