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中层安全培训教材自己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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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为省事而违章违纪、冒险蛮干,对待“三违”现象麻木不仁。
要生产安全必须转变安全观,认清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这一点必须明确。
企业的效益不能仅用经济上的盈亏来衡量,还要考虑其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等等。
随着国家对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安全已经不能简单的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
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安全是效益的保证;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使之对立。
忽视安全单纯追求其所谓的效益,结果是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任何企都得追求以盈利,而安全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
若忽视安全而单纯去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安全保障,企业很难维持正常运转。
如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处理,直接影响经济效益。
合理的安全投入,能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安全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理想状态是“双赢”。
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投入的增加,员工安全意识的增强,安全生产有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着提高。
总结一下安全生产带来的的效益:
1、良好的安全管理可使企业减少伤害事故、职业危害事件、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从而避免企业因安全事故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同时减少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而产生的误工、治疗、补助等费用。
2、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可靠的安全保障可增加员工的稳定性,员工以企业为家,安居乐业,减少员工流动性大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3、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和社会责任可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口碑,得到政府的重视;
4、良好的安全管理可深得客户青睐,能加强贸易合作,为企业创造利润和价值;
第二部分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
1、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既要服从企业决策层的管理,又要管理基层的生产和经营人员,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忠实贯彻者和执行者。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态度、投入程度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有密切的关系。
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处于企业组织架构中的中层位置,在决策层与执行层中间具有桥梁作用,是企业中重要的中枢系统,中层管理者将决定着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
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一岗双责,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
一岗:
就是个人职务所对应的工作岗位;
双责:
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还要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主管是自己所辖区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级主管是负责企业管理的,而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
管理人员的决策往往影响到项目的进程和结果,决策一旦失误,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的员工负责。
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潜移默化影响到下属,作为部门带头人,领导干部如果对安全不重视,很难要求他的下属重视安全。
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从安全意识到具体安全工作要做好带头作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3、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而言,企业中层管理干部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知识外,在安全方面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
(1)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
作为一个生产企业单位,直接与机、电、仪器打交道。
作为一位中层领导还涉及企业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所以他们应该具有企业安全管理、劳动保护、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根据各企业、各行业不同,还应该有所侧重,如:
矿山行业的管理者,除了以上的知识体系,还应重点掌握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厂矿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掌握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技术知识。
(2)推动安全工作的方法。
如何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我们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的一个重点。
中层干部必须不断学习推动安全工作的方法,如:
利益驱动法、需求拉动法、科技推动法、精神鼓动法、检查促动法、奖罚激励法等。
(3)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
(4)安全系统理论、现代安全管理、安全决策技术、安全生产规律、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安全规程。
4.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培训目标
中层管理干部通过教育,除掌握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推动安全工作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制度外,还应具备以下安全文化素质。
(1)有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仁爱之心。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牢固,珍惜职工生命,爱护职工健康,善良公正,体恤下属。
(2)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
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绝不违章指挥。
(3)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
如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逻辑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表达能力、说服教育能力等。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法》节选
从中央到地方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标准等截止到2015年底多达260多。
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广,管理内容细致,管理方式多样,足以体现安全生产的重要。
《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安全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强化了政府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力度。
具体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表述简单,却奠定了安全工作的基点和方针。
首先,法律明确确认了安全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从中央到地方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其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以上几条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层领导负责其所管辖区域生产安全,必须不断的丰富自己的工作知识,同时要不断学习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要求,提升管理能力,保证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部分如何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预防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重点,“人”的因素是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
一、海因里希法则
1、海因里希法则的提出
这个法则是194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从统计许多灾害开始得出的。
当时,海因里希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
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
29:
300:
10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事故法则。
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的背后,必然隐藏着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或故障的背后必然包含有300个无伤害事故,在这300个无伤害事故背后有超过1000次的不安全行为。
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2、海因里希法则体现的连锁过程:
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用以阐明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原因及与事故间的关系。
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①人的不安全行为;
②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海因斯法则的精髓强调两点:
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
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海恩法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警示,它说明任何一起事故都是有原因的,并且是有征兆的;
它同时说明安全生产是可以控制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它也给了企业管理者生产安全管理的一种方法,即发现并控制征兆。
具体来说,利用“海恩法则”进行生产的安全管理主要步骤如下:
(1)首先任何生产过程都要进行程序化,这样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以进行考量,这是发现事故征兆的前提。
(2)对每一个程序都要划分相应的责任,可以找到相应的负责人,要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危害性。
(3)根据生产程序的可能性,列出每一个程序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事故的先兆,培养员工对事故先兆的敏感性。
(4)在每一个程序上都要制定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早发现事故的征兆。
(5)在任何程序上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及时的报告,要及时的排除。
(6)在生产过程中,即使有一些小事故发生,可能是避免不了或者经常发生,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及时排除。
当事人即使不能排除,也应该向安全负责人报告,以便找出这些小事故的隐患,及时排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
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
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
3、海恩法则的启示
假如人们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预先防范事故征兆、事故苗头,预先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事故苗头、事故征兆、事故本身就会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安全工作水平也就提高了。
由此推断,要制服事故,重在防范,要保证安全,必须以预防为主。
那么,怎样在安全工作中做到以预防为主呢?
必须坚持“六要六不要”:
一要充分准备,不要仓促上阵。
充分准备就是不仅熟知工作内容,而且熟悉工作过程的每一细节,特别是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事前搞得清清楚楚;
二要有应变措施,不要进退失据。
应变措施就是针对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甚至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所预定的对策与办法;
三要见微知著,不要掉以轻心。
有些微小异常现象是事故苗头、事故征兆的反映,必须及时抓住它,正确加以判断和处理,千万不能视若无睹,置之不理,遗下隐患;
四要鉴以前车,不要孤行己见。
要吸取别人、别单位安全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作为本单位本人安全工作的借鉴。
传达安全事故通报,进行安全整顿时,要把重点放在查找事故苗头、事故征兆及其原因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要举一反三,不要固步自封。
对于本人、本单位安全生产上的事例,不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事例,只要具有典型性,就可以举一反三,推此及彼,进行深刻分析和生动教育,以求安全工作的提高和进步。
绝不可以安于现状,不求上进;
六要亡羊补牢,不要一错再错。
发生了安全事故,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是要吸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绝不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以免错上加错。
二、严格落实我公司安全举措
1、把安全标准化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我公司2015年12月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取得了安全标准化三级证书。
取得证书是我们安全工作的证明,但不是我们安全工作的结果。
将安全标准化落实到提倡工作中,按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去工作,去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标准化12要素
一、法律法规和标准七、作业安全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1、作业许可
2、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2、警示标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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