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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绝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2.杜绝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
3.杜绝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
二、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火、水、顶板、机电运输等重点专业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要求,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树立“今天的保护层是明天的安全和产量”理念,建立和完善“技术引领、专业联动、设备保障、激励约束、队伍保障、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前瞻性地做好关键保护层开采。
严格井巷揭煤安全管理。
大力实施水力压裂、深孔预裂爆破等增透措施,全面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加强通风、抽采、打钻、供电、顶板管理,严防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规范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和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等指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在井下关键区域应用可视化监控,严厉打击打假钻、收假尺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杜绝自然发火事故。
坚持“严管理、重预防、强技术、逢抽必监、逢漏必注、设施齐全”的防火原则。
健全完善防火月度分析制度和采掘工作面防火工作技术评估制度。
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规范防火预测预报。
严格封闭墙管理,强化检查监测工作。
高度重视小煤柱、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分层开采、大采高工作面、A组煤开采和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地质异常带期间的防火管理,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六)杜绝井下透(突)水事故。
扎实推进地测防治水基础管理,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工作原则,大力实施“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进一步提高对底板岩溶水赋水性的精细勘探,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A组煤开采安全。
高度重视老空水、地面已关闭小井水、地面钻孔、陷落柱和立井井筒等水患防范,加强井下水情观测,制定异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
(七)推进粉尘综合治理。
按照“源头治理、过程控制、个体防护、谁产尘谁治理”工作原则,大力推广机械除尘、化学除尘,岩巷综掘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采、掘工作面应按规定实行煤层注水。
合理采掘头面配风。
做好职工个体防护。
实施综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在线监测。
切实落实“三高、两隔、一监控”综合防尘措施。
(八)控制各类顶板事故。
强化顶板岩性探测、矿压监测监控管理和敲帮问顶制度的落实。
锚杆(索)支护巷道严格执行小班班检、区队日检、矿上抽检制度。
认真做好顶板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重点加强安装、初采、收作、拆除、开窝、贯通、过地质异常带、应力集中区等特殊时期的顶板管理和大倾角、大采高、提高开采上限等特殊工作面安全管理。
大力推广支护机械化、修护机械化、护帮机械化等先进装备和工艺。
(九)严格机电运输管理。
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失保。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升人员系统安全管理规定》(集技〔2012〕228号),强化提升人员系统安全管理。
严格设备检修和油脂管理,确保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斜巷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信号、安全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进一步实施辅助运输方式改革,推进运输连续化等先进运输方式。
(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与管理。
安全监控设施安设符合要求,确保运行正常、监测灵敏、数据准确、闭锁可靠、处置及时、上传连续。
(十一)加强火工品及放炮管理。
严格火工品的运输、贮存、领取、存放和退库制度。
强化雷管导通安全管理。
规范打眼、装炮、放炮、验炮安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谁装炮、谁放炮、谁验炮”要求。
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杜绝违章放炮。
推行清底交窑。
三、坚定不移强化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查找安全管理短板,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二)坚持地质先行,落实一孔多用措施,提高地质预报的预见性和勘探的准确性。
认真落实地质测量“一矿一策”,充分发挥“三级”地质保障作用。
(十三)规范设计、规程、措施管理。
制定和完善设计、规程、措施编制制度。
编制设计、规程、措施要进行现场调研,组织班队长、技术能手参加规程措施的编制、讨论,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
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充完善规程、措施。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对编制质量负责。
坚持集体会审制度,严禁传签。
定期开展设计、规程、措施的检查、评审活动,规程措施编制质量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提高科学性、严谨性。
(十四)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办法》(淮矿安〔2015〕106号)。
集团公司机关、矿、科区(队)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职责,按规定要求分层级、分专业组织开展生产系统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分析排查生产系统、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可靠性、管理上的缺陷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整改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和整改期限,按时整改、验收,做到闭合管理。
集团公司、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安全风险的消除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查处管理过程中不规范行为。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全预警管理的指导意见》(淮矿安〔2015〕227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
及时发布常态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动态预警,按照动态预警的汇报程序、处理措施,切实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险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
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按规定编制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并及时上报。
(十五)执行现场交接班班评估和班中巡查制度。
现场交接班由跟班科区(队)长、班(组)长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工程质量、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各岗位工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现场跟(带)班管理人员及“五大员”认真进行班中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三违”现象立即制止和纠正,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要及时提醒。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基层科区(队)现场交接班班评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负责,矿安监部门负责对基层区队现场交接班班评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纠偏和通报。
(十六)坚持和完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
高度重视开工前、工序转换、完工后及打运、起吊、电气操作、带风(液)压操作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工序“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矿井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工作考核机制。
(十七)提高班前会质量,建立考核评比制度。
班前会要向当班作业人员讲清工作任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措施和重点事项等,明确不同作业区域安全互保和安全责任人,强化对安全不放心人员的排查工作。
副总以上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班前会,加强督查指导。
(十八)继续保持反“三违”高压态势。
矿副总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管技人员要带头反“三违”,安监处主导反“三违”,基层区队自主反“三违”。
进一步压实反“三违”的责任,明确副总师以上领导和职能部门管技人员、基层科区(队)管技人员及安监员反“三违”数量、质量。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三违”分类、量化指标考核、处罚标准等机制,规范“三违”查处、申诉、帮教、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提高反“三违”的针对性,重点查处违章作业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分管领导对基层科区(队)自主反“三违”适用的标准、查处和帮教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矿安监部门负责对反“三违”情况进行抽查、纠偏和通报。
严肃查处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创新开展管理人员“谁查处、谁帮教”,基层管理干部“一对一帮教”等亲情化帮教形式。
(十九)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装备和技术优势,提升矿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生产矿井必须与救护大队签订年度救护协议。
按规定编制矿井灾防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进行评审、发布、备案。
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综合救灾演习,矿井根据灾害威胁程度、结合煤矿生产阶段性特点,积极开展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职工紧急避险自救意识和能力。
(二十)管好用好安全费用。
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综合防突治理、安全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安全避险和救援系统、安全检查评价和咨询标准化、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
四、持之以恒地推进安全“三基”,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一)抓基层。
规范班队机构设置,严把班队长任职条件,班队长统一归口二级单位党委管理。
及时淘汰置换不合格的班队长,高度重视后备班队长队伍建设。
强化班队长培训,切实提高班队长安全规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建立科区长和班队长待遇与安全生产周期挂钩考核的分配机制,提高其安全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十二)抓基础。
立体型、全方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
继续创建井下品牌工程、井下亮化工程,井下主要行人大巷、采区行人系统、采掘头(面)全面实现亮化。
开展创建地面文明单位、文明车间,大宗物资定置量化管理。
持之以恒开展动态达标竞赛评比活动,加大动态检查考核处罚力度。
动态检查要注重实效性,避免形式主义,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强化班(组)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中的主体作用。
实行质量保证金、质量与工资挂钩、定期检查考核等制度。
建立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用于质量标准化创建、评比等工作。
(二十三)抓基本功。
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和矿区专业技术人才优势,突出实学实训,深入开展技术比武、技能鉴定和师徒结对子等活动,提高实操能力和实战水平。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职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惩培训造假行为。
坚持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规范职工操作行为。
五、积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行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四)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人提效、有利于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设计、装备、瓦斯治理、地压治理、地温治理、防治水、防灭火、防尘、地质勘探等技术标准,通过技术升级提高安全可靠度,避免技术标准过高造成浪费。
(二十五)实施矿井生产系统简化、优化、整合,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高度重视矿井后劲工程,加大重点、关键后劲工程监管力度,维持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主动。
(二十六)按照“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修护机械化、前探支护机械化、可视化、后运连续化、乘人机械化”要求,不断提升矿井装备水平,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专业化”“四化”融合,逐步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矿井集约高效生产。
(二十七)合理劳动组织,科学安排生产工序,提高工时利用率。
倡导定时交接班。
(二十八)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必须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认真开展工作场所粉尘、噪声、热害、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申报、评价及防治工作。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六、进一步落实勤严细实工作作风,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十九)认真落实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严格对照《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办法》(附件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到帮助指导到位、管理问责到位。
集团公司上下要牢固树立“安全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自主管理能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统筹处理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提高执行力、落实力,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勤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三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补充规定》,确保24小时有副总师以上领导人员在井下带班。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紧盯井下重点头面,严把现场薄弱环节,对各类事故预兆要保持高度敏感,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规定》。
各单位纪委、组织部门要利用人员定位系统,定期调阅管理人员带(跟)班记录,督查下井带(跟)班质量和制度落实情况。
(三十一)切实提高重点安全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足配全重点安全岗位人员,继续对安监员、调度员、防突员、测气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专业理论、业务技能等进行综合培训、考核,对工作不称职、不负责任的人员及时淘汰置换。
(三十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汇报本单位。
本地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汇报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本地以外单位现场发生死亡、重大非死亡事故后,立即报告直接管辖的上级单位,由其负责按权限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合作方)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告集团公司。
本地煤矿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包括T钻≥3%时间超过5分钟)、重大非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附件1)进行问责。
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打钻喷孔瓦斯超限事故(T钻≥3%时间不超过5分钟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3%),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监局备案。
本地非煤矿单位发生一般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监局备案。
外地煤矿发生严重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查。
外地非煤矿单位发生一般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备案。
调查各类事故时,要查清设计、规程、措施有无违背技术原则,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安全预警、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评估及班评估是否开展,有无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附件3)行为,有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行为(附件5)、有无较严重“三违”行为(附件7)。
按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十三)加强工伤事故管理。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发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规范新发工伤报告、救治、调查、伤情判定、统计、分析。
(三十四)建立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对发生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严重重伤事故的单位分管副职、安监处长,在集团公司安监处长例会进行事故剖析。
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多发、安全生产被动的单位,集团公司责成其行政正职在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
集团公司开办安全事故责任人教育学习班。
因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的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由安监局和职工培训管理中心共同组织为期3天的培训、学习、考核,并给予曝光。
(三十五)严格执行“一井一制”。
凡在矿井(项目部、处、厂、公司、队等,本条下同)施工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所在矿井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矿井要依据本单位规定,认真查处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化施工队伍、工程承包单位的“三违”行为、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查处意见由所在矿井安监部门及时函告专业化公司安监部门、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化公司、工程承包单位要认真落实函告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处理结果函复所在矿,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化施工队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瓦斯超限事故、严重重伤事故的,同等追究所在矿井和专业化施工单位的责任。
各类安全指标双重统计。
工程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瓦斯超限事故、轻、重伤事故的,追究所在矿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安全指标统计在所在矿井。
工程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生产部、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备案。
(三十六)高度重视除本地煤矿以外的其它产业单位、承包外部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
定期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对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做到安全问责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
(三十七)鼓励职工全员参与安全监督活动。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纪举报的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要及时查处,从重处理。
七、附则
(三十八)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淮沪煤电公司所属丁集煤矿、田集电厂,淮浙煤电公司所属顾北煤矿分公司、凤台电厂,淮矿地产公司,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工程院公司托管的公司(矿)参照本决定制定安全管理规定。
(三十九)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2.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办法
3.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4.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5.严重重伤的界定
6.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
7.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
2016年1月1日
抄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
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市安委会,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集团
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机关各部门,皖江物流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办公室2016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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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安全生产 工作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