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量监督工作方案zj0103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936874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4.45KB
4质量监督工作方案zj0103Word下载.docx
《4质量监督工作方案zj0103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质量监督工作方案zj0103Word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情况;
(5)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或企业标准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情况;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机构情况;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6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情况;
(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认定的类别从事审查业务情况;
(3)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情况;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
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ZJ02-01)。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展、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ZJ02-02-ZJ02-07)中。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经各方签字认可;
(2)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或及时报告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等,责令整改;
(3)按规定填写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表(ZJ02-02-ZJ-07);
(4)构成违法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5)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
对已局部暂停施工的工程,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工程复工申请书》(ZJ04-04),经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的机构复查,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ZJ04-05)后,方可复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要求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
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建筑节能、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
其中结构质量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承重砌体和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巡查和日常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自检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地基验槽
(2)基础完工
(3)主体完工
(4)质量通病与专项检查
(5)建筑节能工程
(6)工程竣工验收
2.3.3随机抽查
2.3.3.1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与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4)土方回填。
2.3.3.2对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对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对有关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有环保和节能保温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建筑节能工程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资料、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资料;
(4)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浴室、游池、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土方回填。
(5)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7)无障碍设计实施情况。
2.3.3.5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等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2.3.3.6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2.3.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48小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量监督人员对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监督记录》(ZJ02-10)中。
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程序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ZJ04-06);
质量监督机构将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
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6监督检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检测)。
检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建筑节能、重要使用功能和有关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的原材料、构配件。
建筑工程监督检测的项目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建筑节能材料和实体质量;
6、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7、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8、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测项目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
在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填写《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监督检测记录表》(ZJ02-09),监督检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7监督委托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
抽检结构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2)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ZJ02-08);
(3)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ZJ04-01),或及时报告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等,责令整改;
(4)责任单位应上《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
对已局部暂停施工的工程责任单位应上报《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ZJ04-03)(附有关质量整改资料)、《工程复工申请书》(ZJ04-04),经签发《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ZJ04-02)的机构复查,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ZJ04-05)后,方可复工。
3、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建筑节能、
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输入的节能验收备案证;
(3)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1.2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和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1.4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3.2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ZJ03-02)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备案管理
4.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4、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5、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7、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还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
5、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名
专业
项目负责人
监督员
联系电话
6、其他
1、本工程中等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带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工作。
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项目监督负责人:
监督站负责人: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注:
1、本方案一式八份,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机构各一份。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文件编号:
ZJ01-04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交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施工的特点,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主要方式;
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确定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点,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员以及我站公开的质量监督办公制度详见我站制定的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方案》。
二、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
1、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
3、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记录。
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中的《主要物资物理、化学性能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对材料进行试验,并且要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要求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应建立《材料进场分类台帐》和《材料见证取样台帐》。
4、原材料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分区堆放,并有材料状态标识牌。
钢筋应分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半成品存放区,每一区域的钢筋应标示明确;
水泥存放应按规范要求设专门的水泥库。
5、混凝土搅拌区应当有配合比标志牌、经鉴定的计量装置。
6、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自动控制温度、湿度的标准养箱,且温度、相对湿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
混凝土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7、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员应具有岗位证书。
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
8、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或构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9、要严把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关,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试验报告;
且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要注意使用的E42d,EPS板自身变形是否完全结束,EPS板的阻燃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进入现场的塑窗应进行拆解验收,抽查塑窗型材可视面厚度是否达到2.5mm,其内腔是否有增强型钢,增强型钢是否达到最小厚度1.5mm。
是否采用镀锌防腐处理。
10、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对基础外墙进行保温,外墙基础保温做法应正确,应进行粘贴和固定,外墙保温的EPS板的粘贴方式和固定钉数量应符合《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粘贴面积应达到标准规定的50%以上。
11、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审。
12、监理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制订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细则应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按照制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监理。
13、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各工序的重要程度不同,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理,涉及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监理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14、现场监理应配备相应规范、标准、检查工具、照相设备。
15、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有效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对施工单位对质量隐患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见证员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17、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并应达到《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3/1019-2006)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各参见单位的工程资料都要形成电子文档进行留存。
18、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通知单》和《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核查)通知书》,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按要求回复,填写《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整改完成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书》,并附相关的佐证材料和影像资料。
19、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20、新建工程内外墙抹灰严禁掺入任何外加剂。
在砌筑砂浆中使用有机塑化剂时,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且必须现场见证取样进行二次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1、新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冷轧扭钢筋,对于房屋建筑现浇楼板中的钢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实施,未经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进行设计变更,不得擅自使用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代换。
22、必须按搅拌站数量配置等数量的电子自动计量设备(自动配料机),未配备自动配料机不得开工建设。
23、严禁将免烧砖使用到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在质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使用到工程的地面垫层、围护结构和临设工程。
24、凡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合格图纸,除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作出的答复意见、图纸会审签署的设计变更意见外,一律不得进行设计变更,极特殊情况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设计变更情况说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管理局住建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25、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
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任务书》,明确通病防治的具体项目。
对建筑物外悬挑构件,无论是否是住宅工程,均要按照防控规范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悬挑板负弯矩钢筋下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
mm、直径不小于Φ16的通长钢筋马凳,第一道马凳距支座200
mm),同时要求监理对每栋楼、每个外悬挑构件,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形成影像资料留存。
26、(黑垦质[2012]6号)。
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砼强度现场实际回弹检测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砼强度现场实际回弹检测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均委托农垦益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
为保证进度,主体验收可分为实体质量检查和实体质量验证两个阶段,实体质量检查阶段完成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将完整主体分部分部资料报监督站进行实体验证,否则按规定进行实体质量鉴定,主体分部验收实体质量检查前三天建设单位通知质量监督。
27、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和责任人姓名。
28、认真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垦建质字[2012]5号),使用袋装水泥必须进行整袋投料,一次投料不允许出现半袋、四分之一等,砼用砂、抹灰用砂使用前必须过筛,防止泥块进入砼,防止抹灰用砂粒度过大,进场钢筋每捆都有标牌才能进场,没有标牌不得进场,标牌的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质量 监督 工作方案 zj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