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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依公司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裤、帽子、安全鞋,佩戴服务证。
⑩
员工除出差、休假外,应依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早退或旷工。
○11
本公司为适应业务需要,调动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时,在不改变其应有收入及确为员工能力所能胜任,并对交通或住宿已有妥善安排时,员工不得拒绝或不依规定期限办理移交就任新职。
6.上司的定义
本规则中所称的上司,是指在职务制度上及其他职务组织上有权直接或间接指挥命令自己的人。
第二章
雇用、退职、解雇
第1节
雇用
7.雇用
本公司新雇用员工是,应经甄选,并经审查合格核定后方得录用。
其招聘、任用及离职手续另行规定。
8.试用期
员工经选拔合格一经录用,即进入试用期。
前项的试用期应一律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各项规定,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
(3)
试用期期间或试用期满时,如该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间,事假满3
天的员工,公司将取消其试用期,不予进入合同期。
特案需签核。
(5)试用期过后被录用者,其被雇用之日追溯到其试用期开始之日。
9.服务证明书的发行按规定被雇用的员工,有权要求发给其服务证明书。
第2节
辞职、解雇
10.退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退职:
①死亡时
②自己提出退职要求,公司同意时。
③劳动合同所记载的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时。
④达到退休年龄(男60
周岁,女员工50
周岁、管理技术岗位的女员工55周岁)时。
前款第2
项的退职者,应提前1
个月通知本公司。
不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将在按旷工给予处分的同时,如给本公司造成损害,将依照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11.解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解雇:
①因职务制度的修改、经营的简化、业务的缩小或废止、与其他公司业务的关系成为剩余人员时。
②前款规定以外由于业务需要不得已需要裁员时。
③非因工作原因而负伤生病而缺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分配的其他工作时。
④由于精神或身体状况不正常,或体质虚弱而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
⑤工作能力明显低下时。
⑥明显怠于工作时。
⑦出勤或工作成绩及明显不良时。
⑧妨碍公司的业务运作,或明显不予协助时。
⑨达到解雇惩罚的标准时。
12.解雇补偿金
关于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6
条之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7
条、97
条规定。
13.解雇通知
根据前款的规定解雇时,应在预定解雇日之前的30
天进行通知。
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如符合第58
条的惩罚解雇标准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的规定而解雇的情况下,则不给予事先通知。
14.解雇限制
当有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况时,不得解雇。
①因工作负伤生病,被鉴定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②非因工作而负伤生病而缺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③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④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条的惩罚解雇标准时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可能继续业务时,可以解雇。
15.退职手续
员工被解雇或退职时,在最后工作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①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司指定的继任者进行业务的交接工作。
②返还从公司借用的全部物品。
③和公司财务部门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
④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必须移交的物品。
(2)办理工作交接的程序,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
工作交接完毕,由公司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员工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
第三章
出勤
第一节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息日
16.规定的工作时间、规定的休息时间一天中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不含休息时间的实际劳动时间,以下均以此为准)为8
小时,规定的休息时间为50
分钟,其开始、终止的时间如下所示:
(1)常白班:
规定的工作时间
08:
00
~12:
12:
50~16:
50
规定的就餐及休息时间
(2)夜班:
20:
~04:
30
其中休息时间
24:
00~00:
17.轮班工作
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命令进行轮班工作。
轮班工作时工作开始、终止的时间及休息开始、终止的时间如下所示:
二班制的夜班时间为:
工作时间
00~04:
休息时间
备注:
夜班补贴为17
元(含餐费补贴5
元)。
18.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变更
因交通、电、气或业务上的需要,可以变更全部或部分员工第16
条及第17
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但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
19.夜间工作的限制
不得安排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及哺乳未满1
周岁幼儿的女员工从事夜间工作。
20.业务外的事务的禁止
在工作时间中,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务。
但是,经公司特批的情况除外。
21.休息时间的利用
员工可以自由的利用休息时间。
但不得在公司内部做被禁止的事项。
另外,如须外出时,应办理相关的手续。
必须在休息时间之内并在指定的场所就餐。
22.休息
下面各项所列之日为休息日。
星期六
星期日
法定的公众假日
元旦:
1
月1
日
;
春节:
阴历大年三十、初一、初二;
清明节:
4月5日
或4月4日;
劳动节:
5
日;
端午节:
阴历5
月初5
中秋节:
阴历8
月15
国庆节:
10
日、10
月2
月3
妇女节:
3
月8
日下午半天(只限女性员工)
青年节:
月4
日下午半天(14
周岁以上的青年)
(2)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3)与前项规定无关,如业务上需要,可以要求全部或一部分员工将休息日与其他非休息
日进行调换,或者增减其天数。
(4)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调换时,被调换的非休息日即作为休息日,原本的休息日则视为非休息日。
23.休业
当出现不得已的事由,可以命令全部或一部分员工在休息日以外的非休息日全天休业或非全天休业,事后选择双休日来公司上班,作还班处理。
第二节
时间外工作及休息日工作
24.非常工作
因灾害及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而有临时需要时,可以超出前节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要求在休息日进行工作。
25.时间外、休息日工作
因业务上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在办理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要求员工在前节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或休息日进行工作。
即使在前款所规定的情况下,亦不能要求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及正在哺育未满1周岁的女员工在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及休息日进行工作。
26.时间外、休息日工作的休息时间
在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外或休息日工作时的休息时间另行规定。
27.调休日
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后可以给予调休日。
28.时间外、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
根据本节的规定,要求员工在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或休息日进行工作时,应依照另行规定的工资规定的规定,按照其时间给予支付将应的加班费。
29.时间外、休息日工作的报告
当被要求在所规定的时间外或休息日进行工作时,该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办理所规定的手续。
第三节
上下班
30.公司内部的出入场所
员工必须要在公司内部的出入场所办理所规定的手续。
前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备上的需要,应向门卫出示员工证件或对所持物品进行检查。
31.严格遵守工作开始时间
一旦进入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员工应立即开始工作。
32.上下班的手续
员工按照时间上下班,每天均应刷卡,严禁代打卡,但课长级以上的员工免刷卡。
当出勤卡丢失时,应立即办理补发手续,交纳工本费10
元。
在工作时间内获得批准外出时,亦应刷卡。
(4)
因公出差有特别的事情没有刷卡者,应在出勤卡的免除请求栏里填写必要的事项。
33.拒绝进厂、命令出厂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拒绝其进入或命令其出厂。
带有酒气者。
携带凶器或其他业务上所不需要的危险品者。
风纪败坏者。
扰乱公司内部秩序者或有扰乱秩序危险者。
(5)
其他法律或本规则规定的被禁止工作或出勤者。
34.迟到
根据16
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常白班8:
以后刷卡者(不包括8:
00),视为迟到,扣除当月全勤及相应工资;
夜班20:
以后刷卡者(不包括20:
00),视为迟到,扣除当月全勤及相应工资。
迟到1~30
分钟者,视为0.5
小时不工作。
以后以30
分钟为单位,每30
分钟即视为0.5
35.早退
(1)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常白班16:
前刷卡离厂,夜班04:
前刷卡离厂,视为早退。
扣除当月全勤及相应工资。
(2)早退1~30
分钟即视为0.5小时不工作。
36.
与外来人员进行会面
在工作时间里,除有特殊事由,不得与外来人员会面。
如被批准会面时,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37.旷工
当出现下列各项之一者,视为旷工。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经续假,而不到工者。
不服从组织调动,擅自不到职者或停止工作者。
38.携带物品出厂的手续
为业务需要,携带物品出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提出携带物品出厂的申请。
39.在厂限制
若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在工作开始前30
分钟以前进入工作场所或在工作结束后30
分钟后仍逗留在工作场所内。
但是,按照规定的手续取得特别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四节
休假
40.休假的种类
员工每年自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的一年的期间内(简称休假年度),可以申请公假(有薪休假)、公假(无薪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事假、病假。
给予假期的天数及假期期间的薪资给付办法等将在另行制定的休假关系规则中予以规定。
41.特别休假
员工遇有天灾、事变、重大交通阻碍等,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给予特别休假。
第五节
转职及出差
42.转职
因业务上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按《劳动合同书》中规定让员工转为从事其他工作。
43.出差
因业务上的需要,可以命令员工出差。
关于出差时所需的旅费及其他的处理,将由另行制定的出差费规则加以规定。
第四章
薪资
44.薪资
关于员工薪资的决定、计算、支付方法、截止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将由另行制定的薪金规则加以规定。
第五章
教育
45.教育
对于员工,在进行雇用后的教育以外,还应按照需要,进行有关技术、作业、安全、卫生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员工应积极地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
第六章
安全及卫生
46.防止灾害、保健卫生
公司应为有充足的保证安全所必需的设施和采取卫生上所必要的措施,以努力防止员工遭受危险并增进其健康。
47.安全卫生管理
员工应自觉协助提高安全及卫生,遵守第49
条及第50
条的规定并服从上司的指示,努力防止灾害并增进健康。
48.安全管理上的遵守事项
员工为了防止灾害,应遵守下列事项:
经常进行就职场所的整理整顿,努力保持作业上及通路上的安全。
(2)作业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器具等要在操作之前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故障或有可能会有危险的情况,应向上司汇报,按其指示行事。
(3)不得进入禁止进入及禁止通行的区域。
(4)防止危险用的安全装置在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时不得拆除。
(5)机械及其他设备规定由专人操作的,除紧急情况外,在未取得公司的许可时,不得操作。
(6)必须由具有专门资格的人才可做的工作,无此资格的人不得从事。
(7)在工作场所内,不得使用非业务上所需的烟火。
(8)在作业时不得穿着不适当的服装。
(9)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用具或穿着安全防护用具。
49.卫生管理上的遵守事项
为保持工作场所的卫生并增进健康,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于有害物品的使用和操作应遵照负责人的指示,被禁止操作者不得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2)穿着规定的卫生防护用具。
(3)不得变更或损坏换气、采光、照明等设备或休息室、卫生间等其他设施等。
(4)利用规定的卫生设备、设施。
(5)如家族、其他同住者感染了传染病或怀疑有感染传染病可能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公司全员应参加每年组织的体检。
50.禁止工作
出现下列各项之一者,应停止工作。
但以下第一项者,如采取了必要的预防传染措施时,不在此限。
患有病毒传染可能性的传染疾病者。
因精神障碍而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可能者。
患有心脏、肾脏、肺部等疾病,劳动有可能使病情明显恶化者。
51.女员工的就业限制
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所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七章
福利
52.劳动保险
本公司员工一律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享有各项保险给付权利,如到职新进人员尚未办妥劳动保险手续,或依法未能参加劳动保险,发生意外事故,应依照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办理。
53.福利及社会保险
员工享受的各项福利及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按有关法令在福利规则中制定。
第八章
表彰
54.表彰
当员工对公司做出显著功绩时,将给予奖状及奖金或纪念品,以此作为表彰。
第九章
惩戒
55.惩戒
(1)惩戒为如下所列的谴责、责令停止出勤及惩罚解雇。
①谴责是指严重警告注意或罚款,以此警戒将来。
②责令停止出勤是指以7
天为限,责令其停止上班,以此警戒将来。
其间不予支付薪资。
③惩罚解雇是指不给予事先通知的期间而立即解雇。
(2)被谴责、责令停止上班者必须提交检讨书。
56.谴责及责令停止出勤
当员工有如下所列的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谴责或责令停止出勤的处分。
疏于烟火处理的。
疏于公司财产管理,或因过失造成公司财产破损、滥用、丢失、灭失的。
因业务上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有其他懒惰怠慢行为的。
私自制造私用品,或非经许可私自使用公司设备的。
(6)
在规定的场所以外吸烟的。
(7)
滥用各种申请书、报告书、出门条及其他证明书或将其丢失、对其进行伪造、变造,或故意损坏,或提出虚假申请,或故意怠于报告应该报告的事项的。
(8)
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9)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场所的。
(10)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或出入所规定的通用门以外的。
(11)不遵守安全管理上的应遵守事项的。
(12)在公司内部任意吐痰、吐唾液或乱扔垃圾的。
(13)在公司内部及其他公司设施上未经许可进行报道、宣传、捐款、签名活动,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14)在公司内部及其他公司设施上乱写乱画,或未经许可粘贴纸张或回览文件的。
(15)经常迟到、缺勤或早退,或不认真工作的。
(16)因不履行监督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17)故意教唆或协助进行以上各项所规定的行为的。
(18)其他等同于以上各项所列的不良行为的。
57.惩罚解雇
当员工有下列各项所列的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惩罚解雇的处分。
在姓名或重要经历上作假而被雇用,或对其他公司有作假行为的。
(2)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重要财产携带出公司,或欲将其携带出公司的。
(3)故意破坏、丢弃、滥用、隐匿或灭失公司财产的。
(4)将公司的机密泄漏给他人,从其他公司处收受不当利益的。
(5)不正当的利用其职位接受贿赂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未经公司许可接受业务上赠与的金钱物品或接受款待的。
严重扰乱风纪或破坏秩序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司命令的。
故意妨害作业效率的。
(10)不正当的限制他人自由、毁坏名誉及其他类似侵犯人权行为的。
(11)对他人实施暴行或加以胁迫的。
(12)在特别危险的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1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达3
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达5
天(含)以上的。
(14)收到数次惩戒处分(谴责或责令停止出勤)仍不思悔改的。
(15)因触犯刑罚的行为而明显的给员工抹黑的。
(16)参加国家非法组织进行活动的。
(17)未经公司许可雇用于他人的。
(18)无正当理由多次缺勤、迟到、早退,明显不认真工作的。
(19)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明显不端正的。
(20)因职务上的重大过失给公司带来明显损害的。
(21)故意教唆或协助从事上述各项的行为的。
(22)其他等同于以上各项所列的不良行为的。
58.损害赔偿
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必须给予赔偿。
前项的赔偿义务即使其已退职亦不受影响。
第十章
其他规则
59.因发明设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理
员工在从事公司的业务范围里产生发明、设计时,应立即按规定手续向上司报告,如该发明、设计被公司认定为其是与现在或过去与职务有关时,必须将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给公司。
60.公司机密的保守
员工即使是在雇用合同期满后,亦不得将在雇用期间中所得知的公司的一切机密泄漏给第三方。
具体详见劳动合同法第23、24、90
61.对派驻人员的本规则的适用
对于派驻人员,除因派驻而不能适用的部分外,一律适用本规则。
62.相关文件
(1)休假关系规则。
(2)出差费规则。
(3)薪金规则。
(4)福利规则。
63.相关记录及表单
无。
64.文件制定、修订履历
本规则经董事会认可后由总经理发布实施,修正、废止时亦同。
本规则制定于2002
年07
月10
日。
本规则于2002
年12
月20
日第一次修订。
本规则于2003
年2
月25
日第二次修订。
本规则于2005
日第三次修订。
本规则于2006
年3
月22
日第四次修订。
本规则于2007
年11
月23
日第五次修订。
本规则于2008
年1
月30
日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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