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三违界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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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工种未按规定配齐入井上岗工具;
2、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
3、未携带入井证入井;
4、岗位职工迟到、早退或不现场交接班;
5、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班中睡觉;
6、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
8、人井前不服从检身;
9、罐笼超员未制止的把勾工;
10、地面车间检查时开门不及时(超过1分钟);
11、溜煤眼、煤眼上口无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
12、应急工程或重点工程无专业或科区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13、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1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
1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1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
17、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
18、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9、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
20、机动车辆无证驾驶;
2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
22、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
23、装运火车皮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
2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
25、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
26、井下存放无措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措施运送;
27、开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未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28、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
29、无特殊工种上岗证或无本岗位风险预控卡的作业人员和安排此项工作的管理干部;
30、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31、零散作业人员没有参加班前、班后会;
32、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
(二)采煤专业
1、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前方有人;
2、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
3、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
4、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5m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5、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没有检测手段的泵站司机;
6、采煤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干部上岗;
7、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低于80%的验收员;
8、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进行煤壁超前管理或进行超前管理时没有执行敲帮问顶;
9、两巷用回柱绞车回棚时绳道有人;
10、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2、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
13、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
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
14、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
15、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6、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7、工作面安全出口、三、四叉门抬棚支设不符合规定;
1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
19、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煤壁端面距超过规定未加强支护;
20、工作面铺网、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
21、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规定;
22、综采工作面放炮期间没有对立柱进行保护;
23、超前管理段使用掉爪支柱3棵和坏梁子3棵;
24、工作面无措施用输送机运送物件的责任人;
25、工作面与机巷衔接处大于500mm不进行架棚支护顶板;
26、回柱放顶前没有对周围支架、顶板全面检查;
没有清理好后路就回柱放顶;
没有专人观察顶板,单人作业;
27、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操作阀操作手把向下是降架;
28、工作面起、拉、吊、运使用“C”型勾导向;
29、综采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时进入煤壁作业;
30、工作面起、拉、吊、运设备时,人员站在设备上操作;
31、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柱没有及时扶正;
31、炮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不打压车柱;
32、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
(三)掘进专业
1、修复巷道或套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
2、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规定除外);
3、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并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
4、掘进机前扶棚掘进机带维修;
5、耙矸机耙矸期间,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
6、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
7、综掘机、耙矸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
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
10、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
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
1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
施工中对电缆等管线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12、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
1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4、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
1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
16、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
17、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
18、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
19、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
(四)机运专业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
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3、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
4、提送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程规定使用;
6、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
7、两米及以上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或闸盘偏摆超过规定的检修者;
8、不试验漏电继电器;
9、斜巷运输车辆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
10、斜巷提升不带电松车;
11、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1.8米、架线高度不够设备时,被运输物上方没有采取绝缘措施;
12、起吊设备下面站人;
13、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
14、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
1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回信号开车的司机;
16、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7、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18、机车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9、运行期间,跨越皮带或链板机不走过桥者;
20、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
2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3、皮带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范围内的矸石;
24、在车场顶车不在同一轨道顶车或非车场顶车;
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链,顶车时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车数;
25、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
26、绞车把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长、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好不制止;
27、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警示;
28、两列电瓶车或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间隔小于100米;
29、造成绞车过卷(未造成严重后果);
30、承包范围内斜巷安全设施不灵敏而继续使用的,承包责任人;
31、无关人员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
32、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33、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绞车一手处理爬绳;
34、检修电气设备时,末停电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未安排专人看管,三者缺一不可;
35、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36、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篦子、警示装置或有篦子不用的责任人;
37、通讯线、监测线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38、擅自改动电气设备保护整定或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偏大。
(五)一通三防专业
1、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
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
3、巷道二路风筒未按措施跟迎头;
4、末按规定使用通防仪器仪表;
5、用刮板机、皮带运送爆破器材;
6、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
7、押运人员未跟雷管或炸药同行的,背药工与放炮员同步行走;
8、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
9、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上锁存放或不随身携带钥匙的放炮员;
10、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
11、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现场负责人指导下进行,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
12、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
13、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
14、瓦斯检查第一、第二遍时间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5、瓦检员未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16、瓦斯检查员未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专职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
17、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局部通风机司机未按规定汇报、离岗;
1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且供风量不足);
19、喷浆时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20、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或除尘器失效(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或有而不使用;
22、采煤机无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
23、炸药、雷管混装;
2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未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仍然放炮;
2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者;
26、炸药库工未按规定导通雷管及值班员发放雷管未进行编号;
27、将瓦斯检测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
28、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装配引药;
29、非放炮员装配引药;
30、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
31、引药制作完毕后脚线末端不扭结短路;
32、装药后脚线不悬空、与导电体接触;
33、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
34、放炮前放炮员不是最后一个撤离现场;
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
36、当班剩余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
37、掘进迎头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
38、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即放炮;
39、查找拒爆原因时不是炮工一人操作;
40、不执行交换牌制度或不及时填写记录本和签字;
41、警戒地点网、牌、人不齐;
42、班队长没有撤除警戒,即进行作业;
43、未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即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4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
45、井下巷道粉尘堆积、飞扬的责任人;
4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检测牌板;
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技干部按违章指挥论处:
(1)、采煤工作面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或采用一次联线,掐断放炮,追究跟班区(队)长的责任;
(2)、掘进工作面生产工序安排不合理,未能按规定进行清底验炮的,追究区(队)长的责任;
(3)、放炮员违章装药、联线、放炮,雷管未导通发放的,追究分管放炮区(队)长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作业未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调整爆破参数,追究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的责任。
(六)地测专业
1、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
2、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
三、典型“三违”
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无证上岗;
2、穿化纤衣服或带化纤毛巾下井;
3、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4、井下擅自拆卸矿灯;
5、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6、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
7、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
8、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编制安全补充措施;
9、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工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瓦斯超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10、干部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
11、井下打架;
12、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13、采、掘工作面无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
14、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扒炮;
1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或擅自操作;
17、强行送电;
18、甩掉电气接地、检漏不用;
19、井下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维修,搬运电气设备;
20、斜巷无措施悬勾作业或有措施未落实;
21、斜巷运行时,车辆未到位提前打开或过车后未及时落下保险档;
22、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3、空顶作业人员;
24、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作业;
25、超前支护单独作业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26、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
27、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
28、防突掘进未按照规定超尺施工。
四、严重“三违”
1、携带香烟、未经许可携带火种下井;
2、偷拿私存火药雷管;
3、酒后上班;
4、重要岗位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空岗;
5、瓦检员空班、漏班、假检;
6、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7、擅自打开栅栏,封闭墙进入盲巷;
8、瓦斯超限放炮、放明炮、放糊炮;
9、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10、斜巷乘车、超挂车或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
11、使用异物代替或井下现场自制专用工具;
12、扒车、蹬车、跳车、乘坐皮带;
13、综采工作面煤壁冒顶不处理、空顶作业的或掘进迎头空顶作业;
14、经事故追查认定造成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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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