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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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应对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监测分析报告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针对我市可能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种类,制定本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1)
本预案适用于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加强宣教爱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工监管职能部门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州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向州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州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州政府安排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市政府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或部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同志或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宣传、经发、监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农牧、商务、工商、质检、民政、财政、环保、交通、旅游、新闻办、法制办和食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经授权接受媒体采访。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简称前方工作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召回、下架、封存等暂停销售、使用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文体广电、卫生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的,设立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属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
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应急机制的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
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驻地省、州单位、部队、企业、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部门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州属兄弟市、县、行委通报我市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向州卫生局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接到省、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通知后,市政府统一安排各职能部门对应响应一级、二级、三级食品安全事故各环节的任务。
5.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响应
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确认伤亡人数较多,认为危害程度严重的,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根据相应情况,协调职能部门会同事发地属地管理单位立即进行初步原因调查,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
根据初步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任务。
确认属于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向市政府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部分启动应急预案。
5.3响应级别升降
(1)级别升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政府提请州政府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州属兄弟县、市、行委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请示州政府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7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8响应级别终止程序
(1)级别升级的终止程序由州政府决定。
(2)级别降低的终止程序,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分析,且符合终止相应的条件,由市政府宣布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9信息发布
Ⅵ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
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3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哟管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令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标准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Ⅰ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为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区、市)级
Ⅲ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
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3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地)级
Ⅳ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事件人数在99人以下,切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4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县(区、市)级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指挥部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检测数据;
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
对确认属实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宣传及广电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指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指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指导。
教育部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建设部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铁路运输部门协助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
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
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旅游部门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规程(预防措施)。
将辖区驻地省、州单位、部队、企业、社会力量纳入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建立整体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机制。
流畅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规程(预防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组成单位履行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协助和配合市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办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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