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文南漳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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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测试和完工21
7.1单项工程验收21
7.2完工通知21
7.3性能测试21
7.4交工验收22
7.5拆除与重建22
7.6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23
7.7环保验收23
7.8开始商业运营23
7.9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24
7.10不免责24
7.11甲方导致的延误24
7.12乙方导致的延误25
7.13放弃25
第八章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26
8.1运营与维护26
8.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7
8.3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28
8.4中期评估29
8.5融资29
第九章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30
9.1移交范围30
9.2移交委员会30
9.3移交前大修31
9.4移交验收标准31
9.5移交前的检测32
9.6备品备件32
9.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33
9.8技术的移交33
9.9人员和人员培训33
9.10合同的转移34
9.11移走乙方的物品34
9.12风险转移34
9.13移交费用34
9.14缺陷责任保证34
9.15移交效力35
第十章双方的一般义务36
10.1甲方的一般义务36
10.2乙方的一般义务36
第十一章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39
11.1法律变更39
11.2保密39
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40
第十二章临时接管41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42
13.1不可抗力42
13.2免于履行42
13.3不可抗力的通知42
13.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42
13.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43
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43
第十四章履约保函44
14.1履约保函的提交44
14.2金额44
14.3有效期和替换44
14.4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44
14.5未更换保函的责任44
14.6履约保函的提取45
第十G五章协议的终止46
15.1终止的提出46
15.2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7
15.3终止的一般后果48
15.4提前终止后的移交48
第十六章协议的转让50
16.1甲方的转让50
16.2乙方的转让50
第十七章补偿与违约赔偿52
17.1一般补偿52
17.2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53
17.3违约赔偿53
17.4补救限额54
第十八章违约金55
18.1乙方的违约55
18.2甲方的违约55
18.3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56
18.4违约金争议56
第十九章保险57
19.1购买保险的责任57
19.2代为购买57
第二十章解释和争议解决58
20.1解释58
20.2争议解诀58
第二十一章其它59
21.1通知59
21.2非弃权、协议文字59
21.3生效59
附件1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61
附件2项目验收测试64
附件3保险66
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71
附件5污水处理厂厂区布置图73
附件6补偿公式74
前言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南漳县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南漳县,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
于20GG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签署。
鉴于:
(1)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南漳县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甲方已获得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
(2)于20GG年10月至20GG年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资格审查、招标、评标、谈判等程序,最终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甲方
指南漳县建设局。
乙方
指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
指襄樊市南漳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一期处理能力为每日1.5万立方米。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服务协议
指由南漳县建设局和乙方,于生效日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设计、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中国法律法规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
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进度日期
指本协议第6.3.1款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
开工日
指具有本协议第6.4.2款规定的涵义,乙方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
生效日
指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
商业运营日/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根据本协议第7.8款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
特许期
具有第3.3条所确定的含义。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
时间
移交日
指特许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建设协议
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有关本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建设施工、测试和完工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根据建设协议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工程建设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项目运营
协调委员会
指根据本协议第8.3.1款规定成立的委员会。
水量
设计水量
指甲方预先设定的相当于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在旱季污水收集量的日平均最大值。
本协议中规定的适用于第一期建设规模的设计水量为:
1.5万立方米/日;
远期建成后的设计水量为:
3万立方米/日。
保证水量
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则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最高限额水量
指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设施的日最大污水处理量,如任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进水量超过该水量,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否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不支付任何费用;
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进行处理,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按照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向乙方支付费用。
本协议规定的适用于一期建设规模的最高限额水量为1.8万立方米/日,远期建成运营后的最高限额水量为3.6万立方米/日。
超进水量
指在任一运营日,乙方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保证水量但未超出最高限额水量的部分。
实测水量
指每一运营日在交付点实际测得的处理后的出水量。
初始污水
处理基本单价
指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污水处理
基本单价
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处理保证水量及以下的污水,而应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亦简称“基本单价”。
超进单价
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处理单位超进水量(超过保证水量且低于最高限额水量部分)而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亦简称“超进单价”。
服务费
指按服务协议所确定的由南漳县建设局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的费用。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不可抗力
具有第13.1条所确定的含义。
政府/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乙方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或其他协议。
项目协议
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等总称。
谨慎施工
和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场地
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详见附件5。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
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1个百分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1.2.1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每一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1.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甲方已经获得南漳县县政府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南漳县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
(6)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并给予及时批准。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南漳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
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7)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项目贷款银行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专户。
(8)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三章特许权
3.1特许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南漳县县政府批准、授权南漳县建设局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
包括:
(1)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在特许期终止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南漳县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3)按照本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4)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3.2特许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内容为:
(1)承担本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承担污水处理厂内设施(含厂区内管网)建设;
(2)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3)特许期后,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将项目设施移交给南漳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4)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3.3特许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期限自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订日起算。
3.4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1)在本项目建设期及特许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
甲方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场地,并保证在建设期及特许期内乙方能够无偿使用该土地。
3.5抵押与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3.6项目特许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
(1)甲方将于本协议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公用设施。
(2)乙方或其确定的建设承包商,将自费负责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协议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
4.1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无偿取得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权。
污水处理厂厂区布置图详见附件5。
4.2乙方仅能将使用土地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使用土地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4.3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根据同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使用土地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使用土地权。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4乙方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乙方已查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
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等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5甲方须对土地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该等资料无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虚假陈述。
4.6甲方确认:
乙方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
但乙方对生效之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该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地质勘察和设计
5.1设计及责任承担
乙方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5.2勘察机构的选定和通知
乙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选定勘察机构后,应于选定后的五(5)日内通知甲方。
5.3勘察和设计审核及备案
(1)乙方应于地质勘察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提交甲方及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施工设计和本项目的设施规范,做任何原则性改动。
(2)乙方应将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件,及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送交甲方备案。
该等备案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完成。
5.4设计变更
在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对已获批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条件是所有上述改动应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并经甲方书面批准。
5.5乙方变更设计的权利
(1)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在工程建设进行的任何时候提议变更乙方初步设计:
(a)可减少施工图设计或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成本;
(b)可提高项目设施的质量;
(c)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但是,该等变更不得对乙方处理污水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支持该等设计变更提议,及其充分理由的所有必要文件。
(3)甲方应于其收到该变更提议的三十(30)日内,告知乙方该变更是否获得批准。
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批准该变更提议,应视为甲方不批准该变更提议。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此类变更。
(4)初步设计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应根据该变更后的初步设计对施工设计进行相应变更。
5.6乙方的责任
(1)乙方确认已经审阅并无保留地接受附件1规定的本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乙方确保项目工程的勘察和设计符合以上技术规范和要求。
(2)乙方对附件1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有审查义务,如该等技术规范和要求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或遗漏,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确保提交审核的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准确和完整,并对该等文件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相应责任。
甲方未对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或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责任。
具体而言,乙方:
(a)承认甲方及相关部门所做的任何审核,仅供其自身参考。
甲方及相关部门不因进行审核,而对本项目工程或其中各部分的工程或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b)不可因甲方对本项目进行过审核,而向第三方陈述甲方将对本项目工程或各部分的工程和建设质量负责。
(c)应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对本工程及各部分的技术可性行、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5.7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参与乙方对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附件1,对乙方选择设计单位合法性及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2)甲方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
(a)勘察单位和/或设计单位的变更;
(b)对勘察文件和/或设计文件的变更。
(3)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附件1设计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错误负责:
(a)乙方将该等错误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该等通知中告知甲方,如果不对该错误进行纠正,乙方对继续按照原设计规格和规范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延误将不予负责;
并且
(b)甲方在收到该等技术规范错误通知后,书面通知乙方按照原设计规格和技术规范行事。
(4)甲方将对由于该错误的延误、费用和其它损害负责,只要其是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第5.7(3)(b)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发生。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5.7(3)(a)款中规定的通知后的十四(14)天内未予以答复,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纠正该等错误。
5.8赔偿
乙方应负责并对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乙方使用的,或纳入项目设施设计中的、以其他形式受保护的设计,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任何索赔、费用或损害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影响。
第六章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6.1建设内容
6.1.1具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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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漳县 污水处理 BOT 项目 特许 经营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