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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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400万,若该专题申报资金需求大于1400万专项资金总量,以各园区申报金额在全市申报资金总额中的占比计算各个园区资金计划下达数。
(三)用地扶持类。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奖励指标。
第六条申请“建设补贴类”和“用地扶持类”奖补的标准厂房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项目位于我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建设主体为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需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原则上:
1.标准厂房项目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为35%-60%;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使用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面积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每个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南部片区建设的高标准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单体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含4层)。
3.中北部片区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单体建筑层数不低于3层。
4.享受建设补贴的标准厂房必须是2016年以后(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开工建设(含改造升级),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立项、环评、建设审批等手续完善;
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
5.旧厂房改造升级后整体达到上述要求,其改造新增部分可以纳入“建设补贴类”奖补范围。
第七条申请“租金补贴类“奖补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的厂房项目位于我市中北部产业园区(含集聚地)范围内。
(二)厂房承租方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证照齐全,手续完善,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三)企业租用的厂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在申报年度的计算年限中必须在合同有效执行期内;
租用厂房的企业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已投产并依法纳税。
(四)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八条年限计算。
标准厂房资金奖补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度的计算年限。
第三章资金申报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和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落实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设补贴的园区,提交以下材料:
1.标准厂房奖补申请报告;
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
3.标准厂房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6.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本细则对建设标准厂房的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园区,提供以下材料:
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3.承租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
4.入驻项目立项、环评批复文件;
5.入驻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
6.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7.租金发票;
8.承租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
9.标准厂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或竣工验收报告;
10.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11.企业现场生产经营照片。
12.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被租赁厂房的容积率等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奖补程序及时间安排
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扫描成电子版制作成光盘,由各产业园区(集聚地)统一报送所属地工信部门,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再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申报资金审核。
申报及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须于申报截止日期每年度9月15日前将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
每年度9月15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涉及规划、国土、建设及财政等职能部门)指导各园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核合格的项目材料,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请示文件。
(三)材料审核。
每年度10月1日-10月25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四)评审会议。
每年度10月底前;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召开奖补资金评审会议,初步确定奖补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
每年度11月底前;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定的奖补名单和奖补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
业绩和信誉。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
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6.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7.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
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8.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第三方专业机构须严格依照省、市政策文件和市工信局的要求,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核报告。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2.对各园区(集聚地)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提出明确的甄
别意见;
3.根据建设奖补和租金补贴的条件的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报告、证明材料证件图纸、技术指标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奖补条件逐一审查确认,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最终提出奖补金额建议,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4.完成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审核
事项。
第十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审核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审核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五章用地扶持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每年视上一年度奖补名单情况,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作为各产业园区(集聚地)新建标准厂房建设专项用地奖励指标(简称奖励指标)。
奖励指标将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中专项下达至各产业园区(集聚地)。
第十七条奖励指标兼顾总量控制、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先建后返、可提前预支原则,其中:
(1)总量控制原则。
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专项用地指标;
单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预安排专项用地指标最高不超过200亩。
(2)公平公正原则。
当全市符合申报要求的用地扶持指标需求总额大于市每年计划预安排的800亩用地奖励指标时,以各园区申报指标在全市申报指标需求总额中的占比来计算各个园区专项指标的计划下达数。
(3)先建后返原则。
此奖励指标采取返还形式1:
1专项下达至各产业园区(集聚地)。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应先行建设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并通过验收,再行申请奖励指标。
(4)可提前预支原则。
各产业园区(集聚地)可以提前预支本产业园本年度的奖励指标,预支面积为预计本年内可以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面积。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落实用地扶持奖励及兑现等事宜。
每年3月1日前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获奖情况,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明确用地奖励计划,并将此奖励指标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中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下达专项用地指标到园区。
此奖励指标使用截止期限和年度用地计划保持一致,逾期由市收回统筹安排。
提前预支奖励指标的,各园区(集聚地)每年3月1号前将用地需求上报市工信部门汇总并进行总量控制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将该类用地需求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专项下达至各园区(集聚地)开展组卷工作。
组卷完成后,经当地自然(国土、规划)及工信职能部门初审并取得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预支说明,连同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于本年9月30号前一起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如果年内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此用地指标预支成功,明年将不予重新奖励。
如果年内未能通过验收,则按照预支指标数的120%扣除相应县(市、区)明年的用地指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流程,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标准厂房奖补的相关信息:
(一)奖补政策及申报通知。
(二)资金申报情况及资金分配结果。
(三)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标准厂房奖补申请的园区(集聚地)及当地工信职能部门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获得标准厂房资金奖补的产业园区(集聚地)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6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产业园区(集聚地)提供相应配套资金,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做法,对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18〕40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内确定的奖补项目,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兑现。
附表:
1.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类)
2.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改建类)
3.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
4.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扶持类申请表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月日
表1:
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类)
园区名称(盖章)
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立项文号
项目建设单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项目建设地址
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占地面积
亩
建设起始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标准厂房容积率(%)
标准厂房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标准厂房建设情况
层数
占地面积(平方米)
栋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厂房A
厂房B
。
符合奖补条件的标准厂房面积
申请建设奖补金额
申报园区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单位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园区盖章:
年月日
地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表2:
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改建类)
旧厂房情况
平方米
厂房容积率(%)
厂房建筑密度(%)
旧厂房建设情况
建筑面积
改造后整体厂房情况
改造起始时间
改造后厂房容积率(%)
改造后房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符合奖补条件的标准厂房面积(改建部分)
万元
申报园区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请园区盖章:
地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表3:
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承租方)
法人代表
建设地点
项目起止年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计划总投资
实际完成总投资
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设备投资
标准厂房竣工验收时间
标准厂房竣工验收批文号
项目投产时间
(临时)排污证文号
申报租金补贴当年产值
申报租金补贴当年纳税情况
国税
地税
标准厂房实用形式
租赁标准厂房容积率
租赁标准厂房总面积
企业实际承担租赁单价
租赁标准厂房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元/平方米/月
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标准厂房面积
申请租金补贴金额
年月日
表4:
清远市申报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扶持类申请表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年度建设开发计划
申报扶持用地指标数
亩
申报园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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