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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
>
600
500
400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X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3.1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700
3.2本标准规定油漆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新建塑料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塑料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塑料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的最小距离。
3.1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规定为:
生产规模t/a
≦1000
100
3.2塑料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五、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炭素厂及现有炭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炭素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炭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和生产规模,规定为:
规模
年产石墨电极(T)
所在地区平均风速(m/s)
22~4<
≤10000
800600500
3.2本标准规定的距离,还应考虑工厂与居住区位置的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六、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X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内燃机厂及现有内燃机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内燃机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内燃机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风速m/s
300
200
3.2本标准规定内燃机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六、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汽车制造厂及现有汽车制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汽车制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汽车制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3.2本标准规定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七、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X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水泥厂及现有水泥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水泥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水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生产规模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年产水泥(万吨)
≧50
50
600m500m400m
500m400m300m
3.2本标准规定水泥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八、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灰厂及现有石灰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石灰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防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石灰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3.2本标准规定石灰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九、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棉制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石棉制品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参考本标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的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风速(m/s)
距离(m)
3.2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其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肉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肉联厂及现有肉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肉联厂可参照执行,地入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肉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班屠宰量(头)
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000
700m500m400m
≧2000
800m600m500m
3.2本标准规定肉联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污染。
十一、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胶厂(骨胶、明胶、皮胶)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制胶厂及现有制胶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制胶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制胶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T/年)
≧1500
1500
600m400m300m
3.2本标准规定制胶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二、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缫丝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缫丝厂及现有缫丝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缀丝厂可参照执行。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与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1缫丝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缫丝规模
近五年平均风速(m/s)
(绪)
≧5000
5000
250m200m150m
200m150m100m
3.2本标准规定缫丝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三、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火葬场及现有火葬场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火葬场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火葬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和年焚尸规定为:
年焚尸量(具)
4000
≦4000
700600500
500400300
3.2本标准规定的火葬场与居住区的位置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沙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四、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厂(皮革、皮革加工)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所建制革厂及其扩建工程。
现有制革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恶臭物质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1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近五平均风速(m/s)
(万X/年)
≧20
20
600m400m400m
500m500m300m
3.2制革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五、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X围小于噪声污染X围的工业企业。
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X》(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
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表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序号行业企业名称规模声源强度卫生防护距离备注
dB(A)(m)
1纺织
1-1棉纺织厂≧5万锭100~105100
1-2棉纺织厂≧5万锭90~9550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
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纺布厂96~105100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毛巾厂95~100100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2机械
2-1制订厂100~105100
2-2标准件厂95~105100
2-3机械专用汽车中型95~110200
改装厂
2-4拖拉机厂中型100~112200
2-5汽轮机厂中型100~118300
2-6机床制造96~105100小机床生产企业
厂
2-7钢丝绳厂中型95~100100
2-8铁路机车车辆厂大型100~120300
2-9风机厂100~118300
2-10锻造厂中型95~110200
小型90~100100不装汽锤或只用0.5吨以下汽锤
2-11轧钢厂中型95~105300不设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
3轻工
3-1印刷厂85~9050
3-2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90~105200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
3-3木器厂中型90~100100
3-4型煤加工厂80~9050不设原煤及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型煤加工厂80~100200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3.5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十六、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视塔与居住区之间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及扩建改建的电视塔现有电视塔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电视塔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由建设管理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源(电视塔发射天线)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电视塔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电视塔发射机总功率及天线架设高度规定为:
发射机总功率天线架设高度*卫生防护距离KWmm
50500
10100400
200300
300200
50700
30100500
200400
300300
501000
60100900
200800
300700
501200
901001000
200900
300800
*天线困设高度系指电视塔上发射机天线相对居住区的净高。
注:
若天线架设高度偏离标准中的数值,应按插值原则确定。
十七、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制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煤制气厂及现有煤气厂之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煤制气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条下的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l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煤气日贮存量须符合下表:
煤气日贮存量(吨)
卫生防护距离(m)
100~300
3000
3.2煤制气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十八、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总则
1.1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射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炼油厂类别
原油含硫量
%
年加工原油量(万吨)
2.0
2.0~4.0
4.0
≥250
250
≥0.5
0.5
1300
1000
800
2.2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缺陷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装置名称及类别
沥青装置
添加剂装置
丙烯腈装置
罐区及装缺陷油设施
污水处理装置
年加工原油量原油含硫量
(万吨)
(%)
≥250
≥0.5
<
250
3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党委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十九、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盐造纸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酸盐造纸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硫酸盐造纸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硫酸盐造纸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3.1硫酸盐造纸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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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 卫生 安全 防护 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