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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质核价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认质核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所涉材料/设备的
认质核价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控制投资成本,保障工程质量,
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参建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住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材料/设备为: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土建工程中的可调材料价格;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装饰、市政、绿化等工程
中的未计价材料;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成套设备、成套配电箱(柜)。
(四)其他需要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不参与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为: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列举材料价差不予调整的材料。
(二)采用《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除特殊约定需认质核价的
材料,但承包单位在购买前必须将需要采购的材料品牌、厂家、质量
标准报送发包单位审核,审核后才能采购)。
第三章认质核价相关方职责
第五条职责划分
(一)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准确填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用途、工程量、计划采购时间等相关内容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认质
核价工作组。
由于承包人填写内容错误或不全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人
承担;材料/设备入场时,会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供应单
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二)监理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同
时对价格、品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材料/设
备入场时,会同工程(项目)部、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
抽样检验等,完善相关手续。
(三)跟踪审计单位重点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品牌、生
产厂家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
建议权。
(四)发包单位负责核准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价格、品牌和生产
厂家。
其各部门职责:
1、工程(项目)部重点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的审核工作,视情提出技术设计变更意见。
材料/设备入场
时,会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共同进行封样、抽样检验等,
完善相关手续。
2、计划合同部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对材料/设备的数量、价格、品
牌、生产厂家进行审核,并有充分的建议权。
3、材料部负责认质核价的日常工作,材料/设备市场调查、信息
采集。
(五)设计单位审核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是否
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章认质核价管理机构
第六条发包单位认质核价管理机构为材料部。
计划合同部、工
程(项目)部协作,监理单位、审核单位配合开展认质核价日常工作。
第七条承包单位也应组织专门的认质核价机构,并配合发包单
位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认质核价程序
第八条图纸会审后、承包单位在收到正式施工图后14天内,
应编制施工图预算。
同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申报相应材料
/设备总体需求计划,并标明采购时间。
针对具体材料/设备认质核价
报审表(纸质一式伍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壹份)原则上应在材料/
设备采购前至少30个工作日申报,分别归类至建筑材料、安装材料、
装饰材料、市政工程材料、园林绿化工程材料等项目。
报审表由发包
人提供样表。
第九条发包单位组织设计(若需要)、监理、跟踪审核单位对承
包单位申报资料进行会审,是否申报准确无误。
若有误,则要求重新
填报,若无误,则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材料/设备
确定是否认质核价、是否为核定包干价、确定核价方式(直接认质核
价、比质竞价、招标方式等)。
第十条发包单位按会审意见组织开展认质核价工作。
第六章认质核价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认质核价方式
1、由承包单位在申报材料/设备时推荐3-5家供应单位。
2、发包人将根据承包单位推荐单位进行询价,或自行安排其它
单位询价。
由监理单位、跟踪单位、发包单位分别或共同询价,摸清
市场价格,确定核准价格。
第十二条比质竞价方式
1、制定比质竞价邀请函:
具体由发包单位认质核价管理部门实
施。
2、邀请供应单位:
在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推荐的材料设备供应
单位中,各选择3家(或以上)作为邀请单位。
3、受邀供应单位须附比质竞价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
权(代理)证明、联系方式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并加盖公章。
4、由发包单位统一向邀请供应单位发放比选竞价文件。
5、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
员共同开启密封报价资料。
报价合理低价者并结合综合能力考察即为
认质核价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
发包单位按照招投标管理方式进行认质核价工作。
第七章认质核价比选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品牌、质量和服务承诺等且合理
有效优惠报价最低者为首选的原则,从低到高的顺序向承包单位按批
次采购量推荐一名及以上候选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在品牌、质量和服务承诺不相同的情况下,采用综合
评比法产生候选供应单位。
即在最大限度满足询价实质性要求前提
下,由询价单位组织对各供应单位报价、技术参数与功能配置、品牌
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技术支持、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推
荐以最合理优惠报价单位为供应单位。
第十六条询价单位可以根据最低价原则直接推荐候选供应单
位;也可按照比质竞价邀请函要求,对候选供应单位报价及其相关资
料的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再推荐供应单位。
第十七条询价单位对拟推荐的供应单位可进行竞争性谈判,以
选择推荐产品更为优质、价格更为优惠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询价单位在推荐供应单位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较
大不实问题时,询价单位有权取消供应单位的供应资格,并列入不诚
信供应单位名单。
同时有权考察其他候选供应单位并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被询价单位推荐的供应单位应按承包单位采购时序,
及时签定采购合同,组织产品供应。
如不能按期签定采购合同和保障
供应,或供应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则取消其候选资格,对不符合要
求的产品进行清退。
同时从其他候选供应单位中选择产生新的供应单
位。
第八章材料/设备采购要求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的材料数量
与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或发包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供货时间、数量承
担所签订承包合同中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单位采购、管理。
承包单
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签合同,发包单位有见证权,督促双方诚
信履约。
第二十三条由承包单位支付或委托发包单位支付。
承包单位必
须严格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时付款,不得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价款。
若承包单位违约,发包单位可采用代扣方式支付(从当期或下
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价款,受托直接支付
给供应商),由代扣产生的过程等有关费用(如管理费、税金等)由
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对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由工
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到货情况;材料部和项目负责人负
责监督供应商和承包单位所签的供货合同执行情况,以及材料/设备
是否按要求进场,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供应商的矛盾,监督加工和安
装的进度,按期保质履行合同条款。
第九章认质定价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认质核价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核单位、
发包单位组成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认质定价程序结束后,认质核价工作组对认质定价
过程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的保
存期限最短不得早于项目审计工作完成的时间。
认质定价过程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材料(设备)类别、名称;
(二)承包单位的报审材料;
(三)比选方式;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
(五)确定供应商的原因;
(六)比质竞价文件;
(七)供应商提供的资格文件;
(八)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及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良好履行承诺的供应单位目录库。
第十章认质核价价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经过以上采购程序所核定的材料/设备价
格,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发包单位的
要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所有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工程结算时按发包单
位核准的单价进行结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章认质核价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至少30个工作日由承包单位将需
认质核价的报审单提交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的报审单后10个工作日
内完成会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在完成会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
材料可做相应调整)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发监理;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收到发包单位确认签发的报审单后1个
工作日内发承包单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认质核价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需认质核价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材
料/设备采购中试行。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
一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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