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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
1.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安全投入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般按照不低于销售额2%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通过查证财务账目、票证,单据,看其安全投入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规章制度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购销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4.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分别查合格证书、资格证书以及培训考核记录。
5.防护用品有应职监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查阅劳保用品的购进账目。
6.危险源管理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有重大危险员台账;
有应急预案。
查看有无文本和台账。
7.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以评价报告为据。
8.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台安全运行要求。
9.储存场所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化学危险品贮存是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存干一级耐火库房;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耐火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不得低于三级。
库房应报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
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外开。
设置高侧窗。
库房内不得设休息室、办公室。
应用防爆电器。
应有报警系统。
应有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库房内应设温、温度计。
10.堆垛码放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物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检查方式是现场查看。
11.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
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主要是零售场所。
检查内客 店面显著位置应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
危险化学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不得混放。
店内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店面与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有温度计和湿度计。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外进行。
禁止在储存区域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经营方面的检查要点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类);
剧毒品是否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是否安装防盗报警器;
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
有无销售记录(买主单位、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品名、数量、用选)。
对储存管理的检查要点所有物品是否分垛码放,离地15公分,是否有地垫;
是否有温度和温度计;
各类剧毒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是否在库外进行。
对防护用品的检查要点防毒口罩、面具,防护服是否按规定配备等。
易燃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易燃易爆品的检查要点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常见应专库储藏的物品:
甲醇、乙醇、丙酮;
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
硝酸纤维树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对腐蚀品的检查要点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
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
对毒害品的检查要点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库门装双锁,双人复核。
库区温度币超过35℃,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易挥发液体毒品库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腔皮手套、胶皮围裙等防护用具;
毒害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操作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加油站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经营和储存场所、储油罐、油管线,加油机、电气装置防设施、人员操作等。
对经营和储存场所的检查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不准使用手机”等标志。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中表4.0.4的规定。
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等于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中表5.0.8的规定。
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开设置。
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油场地及加油岛设置的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应采用非燃烧体建造。
站内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GB50156-2002中第11.1的要求。
对储油罐的检查汽油罐和柴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油罐的各结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出建筑物顶1.5m及以上,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m,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并安装阻火器,通气管管口距离围墙不应小于3m(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不应小于2m)。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铜或铝等有色金属制作的尺槽。
油罐的上孔应设操作井。
操作孔的上口边缘要高出周围地面20cm,操作孔的盖板及翻起盖的螺杆轴要选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采取其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罐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油罐应有有效的高液位报警装置。
对油管线的检查油管线应埋地敷设,管道不应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穿过车行道时,应加套管,两端应密封,与管沟,电缆沟、排水沟交叉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应采用导电耐油软管,软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对加油机的检查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自吸式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加油机与储油罐及油管线之间应用导线连接起来并接地。
对电气装置的检查一、二级加油站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均应设事故照明。
加油站设置的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应大于5m。
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电气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晶、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城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
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干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独立的加油站或邻近无高大建(构)筑物的加油站,应设可靠的防雷设施,如站房及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要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由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给水压小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站内宿舍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电炉。
对操作人员及操作的检查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气瓶储存单位检查要点
一般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与墙体保持安全间距,配戴好瓶帽。
可燃气体应与助燃气体分室存放;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
库房内不得设办公室和休息室。
库区应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
库房内照明灯具、线路应防爆。
操作工应配备手套、防砸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穿戴齐全。
乙炔气瓶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于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于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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