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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利益集团通过提供相关信息为政府服务。
利益集团的这种中介功能在公民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为传统民主理论所忽视的桥梁,不但扩大了公民参与的范围,也提供了上下沟通的桥梁。
4.利益集团的动员性
尽管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从事政治活动,但是利益集团存在本身便具有政治意义:
它促使人们关注共同的利益和问题,并为实现共同目标而采取行动。
与此同时,集体行动培养和锻炼了公民的领导技能。
5.利益集团活动的定向性
利益集团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对于具体的利益集团来说,它们的活动天地不是漫无节制的,而局限于某一特定的领域。
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拥有独特的资源类型,其关注的问题和活动相对专门化,其权力的运用亦有所限制。
在某一议题上,某一类团体也许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但在另外一些议题领域中,其他的集团可能占据了主导地位。
这样,就排除了少数几个巨型利益集团一手遮天,独占接近政府的渠道,垄断公共政策的可能性。
6.利益集团的竞争性
现代社会被分解为无数的具有不同利益和资源的集团,它们运用资源去接近和影响政府,并与其他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
这种竞争在企业组织、工会、政党、族群团体、学生会、官僚机构、妇女组织、消费者、宗教团体等诸如此类的集团之间展开。
在这一过程中,它们既为争夺资源而战,也为影响政府决策而战。
权力竞争的胜利者是经常变化的,并不存在“常胜将军”。
这种动态变化的竞争格局,足以防止权力的集中,并确保政治民主。
7政府本身也是一个多元主义的复合体
对于多元主义来说,国家(更常用的是政府)是一个代表了许多集团利益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的场所。
国家或政府并非一个整体,它被分散为具有不同利益和掌握不同资源的部门和机构。
分权的制度设计,使得权威在政府内部是分散的。
权力在政府三个部门和不同政府层级之间的分配,以及它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相互制衡,构成了政府多元主义。
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回应来自社会的不同利益,并使任何单一利益不能独自控制国家。
8.社会均衡的保障
在多元主义的模式中,权力散布于整个社会之中,形成了许多竞争性的多元决策中心,而且竞争的动态过程不断改变着政治势力的格局。
为了防止社会被追逐自身利益的集团之间的冲突所解体,多元主义指出了几个必要的整合条件,它们包括:
(1)利益集团在不同议题上的利益是交织的,而不是深刻分裂的,这样可以防止集团或组织之间的裂痕过大或无法和解;
(2)成员的交叠,即个人(尤其是领导)分别归属于不同的组织;
(3)行动的相互依赖,以保持集团上的功能相关;
集团在功能上必须是相互依赖和联系的,这样才需要彼此合作和竞争;
(4)对于解决冲突、达致集体决策的程序拥有共识,必须存在广为人们接受的一组规则,以界定利益集团在致力于追逐权力和影响公共政策的活动方式。
一定意义上,多元主义提供的是一幅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图景:
(政治竞争的)市场是开放的;
进入政治市场是自由的,利益集团的组织是不受限制的;
资源和权力广泛分散;
任何一个集团都具有潜在的政治影响;
没有永久性占主导地位的特殊集团;
争夺资源与影响公共政策的竞争不但是激烈的,而且是动态的,没有“常胜将军”;
政府是碎裂的;
最后,作为竞争过程产品的公共决策反映了政治市场的要求,换言之,是不同市场力量相互竞争、冲突、讨价还价、妥协的结果。
对多元主义的简要描述为我们下面的比较和考察奠定了一个基础。
二、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
在美国学术界,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似乎是一对孪生子,彼此在争辩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问。
与多元主义一样,精英主义并非一个有着完整结构的系统理论,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精英理论和观点。
一般而言,当代精英理论是与“愤怒的社会学家”米尔斯(C.WrightMills)的《权力精英》联系在一起的。
不过,本文的叙述将不局限于美国的背景,因为在笔者看来,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古典精英主义具有更深厚的理论内涵。
尽管存在不同版本的精英理论,但它们的逻辑起点是相同的,即承认人类社会中权力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
在政治生活领域,指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现象的普遍性。
这一观点可以概括为精英与大众的两分法。
“精英理论家们是用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这种社会基本上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少数人统治着分散杂乱的多数人的社会”。
对于精英理论基本特征的概括,学者各有不同。
马文·
奥尔森(MarvinE.Olsen)和马杰尔(M.N.Marger)认为,精英取向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六条:
(1)在所有的社会(以及大型组织)当中,一直(并将继续)存在少数强有力的统治精英。
不管政府和经济的性质如何,总是寡头统治,或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群众确实不能自己统治自己。
(2)尽管精英在人口中占极小的比例,但它们却控制着极大份额的资源,它们组织良好,相当内聚。
因此精英在社会中能够有效地使用权力。
(3)精英通常运用所有的手段来保护、维持其权力,并一有可能便增加权力。
只有在有利于自身利益时,他们才与他人分享权力。
他们从来不主动让渡权力。
(4)为了统治社会,精英运用各种广泛的技术手段。
包括控制政府、支配经济、使用警察和军事力量、操纵教育体制和大众媒介、惩罚和消灭反对者、以及制造意识形态使自己的权力和统治合法化。
(5)精英允许甚至鼓励有限的社会变迁,但是其程度限制在对实现他们追求的目标有利,并不威胁他们的权力。
重大的社会转型总是遭到精英的反对。
(6)当社会变得越来越大而复杂时,精英的权力趋于隐秘,因为它根植于无数的组织化结构之中。
结果,它们的统治越发无处不在,而且有效。
我们的问题是:
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两种理论各自的逻辑起点上去寻找。
需要指出的是,多元主义并不否认政治影响力的不平等。
事实上,它公开承认这一点:
“不管我们的观察多么粗略和不完善,所有政治体系普遍公认的特征之一是,政治影响力的分配是不公平的”。
在达尔(RobenA.Dahl)看来,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有:
(1)政治资源分配的差别;
(2)个人使用政治资源的技能和效率的差别;
(3)个人为政治目的使用其资源于不同方面的差别。
但是,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在起点上的相似立即为巨大的分野所解裂。
导致这种分野的原因在于如何看待以及确定这种不平等。
达尔认为,尽管政治资源分配方面存在诸种差异,但是这种差异是非结构化(累积性)的,这里的关键是区分不平等的表现形式。
达尔认为,政治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是累积性的;
一是弥散性的。
所谓“累积性”的不平等是指,所有种类的资源都为某些人控制,从而形成“权力硬块”,有者全有,无者全无(亦所谓“赢者通吃”)。
这正是精英理论的基本假定。
所谓“弥散性”不平等是指不同种类的政治资源分别不同程度地由各种利益集团所掌握,尽管不平等依然存在,但是其表现方式却多样化了。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一个小小的、界限分明的‘管理国家’的精英阶层是困难的,因为不同的精英人物往往在不同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力,他们的关系是高度复杂的”。
因此,我们不能抽象地谈论权力的大小,而必须问:
在什么事情上对什么行动者有影响力?
借用权力弥散性概念,达尔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无中心的图象:
“在一个孤立的和较小的体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行动者在重大问题上对所有其他行动者都是自主的。
这些人就是‘原动机’。
他们无疑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中心’、‘统治集团’、‘权力结构’,等等,但在一个并非很小和孤立的体系中,要发现原动机是困难的,也许是不可能的。
因果链向外无限扩展,时间上向后无限延伸,包括了一个行动者影响另一个行动者,此人又影响另一个行动者⋯⋯无穷无尽。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网络成了一个无限扩展的宇宙。
”这种现象也可以称作“多头统治”,它“意味着寡头统治已被打败,它已转变为由各权力集团所组成的多元的、分散的和——充其量——开放的一团星云’’。
可见,在权力配置问题上多元主义与精英理论有着明显的对立,精英理论的“权力硬块”或“权力中心”说,以及精英——大众结构的必然性使精英主义者对民主不抱任何幻想。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精英主义与多元主义若不是水火不容,至少也是楚河汉界,泾渭分明。
通常情况下,不少学者正是在这种思路下来叙述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之间的关系的。
然而,实际的情形呵能要复杂得多。
我们能否想象这样的情形,即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都“超越”了各自的边界而发生相互结合的可能?
事实上,“精英多元主义”或“多元精英主义”术语的存在与流行既是这种结合的一个结果,也是这种结合的一个符号象征。
于是,需要解释的问题便是,这种结合何以可能?
其结合的途径是什么?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精英”和“民主”概念作出新的理解。
首先,多元主义虽然强凋了权力的多中心配置,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但是它并没有否认(也不需要否认)精英的存在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
精英理论从权力分配不平等这一事实出发,区分了寡头精英与芸芸大众。
多元主义用权力分配的弥散性不平等来取代累积性不平等、从而打破了寡头精英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元主义抛弃了精英概念。
严格地说,多元主义否定的只是封闭式的寡头精英概念,它将精英概念作了“多元化”的加工处理,另一方面,引入了竞争性要素,用竞争关系消除寡头精英的封闭性质。
从一小撮垄断性精英寡头,发展到开放式的,众多的、处于竞争中的精英(所谓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精英之间的竞争,一般民众属于动员的力量)。
通过这种构造方式,精英概念与多元主义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其次,“民主”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古希腊以来.民主一直是按照其字面意思来界定的,即“人民自己统治自己(自治)”。
精英理论否定的正是这一点。
在精英论者看来,人民大众是无法自治的,或者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素质,或者是因为社会结构的规定性——从事社会管理的总是少数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逆悖自然的)。
古典精英理论家莫斯卡(GaetanoMosca)、帕累托(ViffredoPareto)坚信,西方工业社会中代议制民主的发展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划分为统治精英和大众的结构,代议制政府仍将是寡头式的。
显然,要使精英理论与民主理论接近起来,从逻辑上说,对民主概念的修正与不同阐释是必要的。
这一任务是由马克斯·
韦伯(MaxWeber)和熊彼得(JosephAloisSchumpeter)完成的,他们对民主概念进行了历史性的新阐释。
在他们看来,民主与其说是人民的统治,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精英的选择机制,亦即由民众定期地在众多候选人的公正竞争中自由地选择谁来统治自己。
一旦将民主界定为选择统治精英的工具,精英理论与民主理论的传统对立即刻开始消铘,精英的政治可以是民主的。
卡尔·
曼海姆(KarlMannheim)指出:
“民主不是以去掉所有精英阶层,而是以一种新型的精英选择方式和精英的一种新的自我表现方式为特征的⋯⋯。
在民主化过程中变化最大的是精英和普通人之间的距离。
民主精英具有群众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对群众具有意义的原因。
”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l)等人认为:
“将某一时期领袖所占的比例说成是民主的检验标准,这就犯了一个基本错误,因为一个社会可以是民主的,但同时通过少数人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关键问题在于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性质和状况。
”
经过上述两个中介环节的转换,看上去相悖的东西现在竟然可以结合在一起。
或者称之为精英民主论——强调民主的维面,亦即统治精英不是自封的,也无法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而必须通过人民的多元选择来产生;
与此对应,精英必须回应民众的期望和需求;
或者称之为民主精英论——强调统治依然是少数人的事情,民主并非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大事,而是选出领导人,由他们替自己决定。
换言之,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依然被保留了下来。
代议制民主只是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制度性的联系,其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统治精英的产生乃经过彼此间的竞争——为着这种竞争,多党制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必要的;
这种竞争为民众提供了多元选举的可能性,并且,无论选择哪一种领袖,都意味着政治权力的最终基础在于人民;
(2)精英的政治基础在于人民的同意,而且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是唯一的(应从这一意义上去理解人民主权);
(3)人民主权提供的统治基础以及精英之间竞争而产生的压力,均要求统治精英对自己的统治行为向民众负责,否则在定期的选举中他将面临竞争失败的危险;
(4)这种竞争表明,虽然精英(统治者)与非精英(被统治者)结构依然存在,统治精英依然是少数人,但是精英的内部结构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
这种潜在的和现实的结合可能,为我们理解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传统争论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维度。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美国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争论看作一个连续谱上的两极,它们之间的对立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转化的。
这里的关键是区分理论的逻辑模式与实际的经验存在。
就逻辑模式而言,政治权力的分配状态是由两个维度——集中与弥散、封闭与开放——构成的光谱带,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可以用程度的术语来表示。
就经验存在而言,究竟靠近哪一极取决于不同的政策领域。
三、多元主义、精英主义与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又译为社团主义、合作主义)作为一种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是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
它提供了一种与多元主义不同的、关于西方社会利益集团政治过程的学说。
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其兴起与古典多元主义的“衰落”相呼应。
70年代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向法团主义演化的趋势(巴西、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德国、奥地利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团主义的出现与代议制民主无法有效地解决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有关,例如制定政府政策的困难,决策过程中必须迁就应付的集团日渐增多,许多政策部门限于僵化,各党派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决议,社会中出现了新的分化等等。
于是,法团主义作为阶级合作的一种方式便应运而生,建立这种新的权力结构是为了避开代议制政治体制所遇到的麻烦。
政府就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政策直接与相关的利益对话,谈判、协商等,并愈来愈依靠劳资双方来解决政策问题。
这种新政治对传统的决策过程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它意味着议会外和宪法外的政治舞台将部份取代传统的权力角逐场所。
在某种意义上,会导致对议会政治的侵蚀。
泰勒(C.Taylor)指出,议会内与议会外的这两个谈判和辩论的场所面对的公众是间一个,在功能上大体上是互补的。
“因而,有关‘法团主义’的问题可以用这样一个问题表达:
有多少关键的谈判是在国会之外进行的?
研究法团主义理论的著名学者施密特(PhilippeC.Schmitter)对法团主义作了如下的界定:
“法团主义可以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由数目有限、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构成,这些利益集团在其代表的范围内是独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的,并具有等级结构。
它们被国家承认或由国家同意(如果不是创立的话)而建立,并在各自的领域内被特意授予代表的垄断权,作为交换,其领导人的选择、要求和支持的表达,要受到国家的某种控制”。
在这一界定中,“利益代表制度”表明法团主义处理的议题与多元主义是相同的,它们都将利益集团政治作为一个基本的现实来接受,都是关于描述现代西方社会利益政治的理论模式。
因此,它们共享了一些基本的假定,诸如通过正式结合来表达利益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功能分化并具有潜在冲突的利益之持久性和扩张性、作为利益代表的地域和政党组织的重要性下降了等等。
两者的差别在于,它们分别提供了不同的描述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法团主义强调利益集团具有官僚化的集中趋势。
作为这种趋势的结果,某一领域的利益表达由特定的团体所垄断,从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政策过程的封闭)。
具体来说,在法团主义模式中,利益集团被高度组织化了。
这体现在:
(1)在数量方面,多元主义条件下星云般分布的众多利益集团为数量有限的、具有垄断性的组织所取代;
(2)在内部关系结构方面,这些利益集团具有官僚制的层次特征,成员的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定性甚或强制性(义务性成员);
(3)在利益集团关系方面,它们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垄断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利益代表权,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而且,这种利益代表的垄断权及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的认可。
依据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关系特征,一般可区分“国家法团主义”与“自由法团主义”。
在“国家法团主义”模式中,利益集团的设立是国家的特许行为,这些组织作为国家和经济生产者之间的中介体而存在,具有限制后者独立组织活动的替代功能,其主要作用与其说是利益代表,不如说是国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
“自由法团主义“一般是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垄断权力日益增长的一种“自然”结果,国家对这种权力表示默认,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将其吸纳进体制,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
显然,法团主义为人们提供了一幅与多元主义不同的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图景。
在多元主义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是分明的,利益集团独立于政府(这是利益集团自主性的基础),并从外部对其施加压力,而政府则对不同的压力进行回应。
在法团主义的模式中,国家与垄断性的利益集团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制度化的协商、合作关系,国家让出了部分公共权力,允许它们进入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并对相关政策提出意见,作为政治交换,利益集团有义务将一致达成的公共政策在自身的领域内得到有效的贯彻。
结果是社会和国家互相交织到这样一个地步,以致就政策制定的权力和过程而言,划分国家与社会并不能反映两者的重要区分。
诚如威尔逊(GranhamK.Wilson)所指出的,在法团主义模式中,“利益集团并非在政府之外,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是统治过程中的一部分,既执行政策,也协助拟定政策。
这种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你侬我侬的状况,在某些国家益发亲密。
总之,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界限分明的观念,事实上是错误的。
”就此而言,法团主义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历了一个双向过程:
即“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
可以说,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构成了另一个维度的理想类型。
在多元主义一极,分布着不同种类的、规模各异的、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
在法团主义一极,利益集团趋于寡头化,利益竞争被垄断所取代,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也被高度组织化了(作一个经济类比,多元主义相当于自由市场竞争,而法团主义趋于市场的寡头垄断)。
具体到某个特定的国家坐落在这一连续谱的哪一位置,则由其内部政治——社会结构与外部环境等众多因素所共同决定。
一般而言,奥地利、瑞典被认为趋近于法团主义这一极,美国更偏向于多元主义的一极,而英国介于两者之间。
如上所述,占典多元主义通过经验民主理论的环节与精英理论发生了密切的关联,而通过多元主义的中介,法团主义又与精英理论联系了起来。
事实上,在法团主义模式中,对精英支配地位和作用的肯定要高于多元主义。
由于利益集团是高度组织化的、垄断的、按层级建构起来的,更重要的是,其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因此利益集团领导对内部成员控制和支配的权力被大大地强化了。
“法团主义理论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精英支配的结构。
它创造了精英合法支配的制度化背景,其中精英的循环依赖于不同利益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
四、结语
一旦将多元主义置于比较的视野,便可以发现不同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
上面的叙述显示,多元主义、精英主义和法团主义虽各有自己的问题取向,以及解答问题的不同途径,但它们都以特定的方式联系了起来。
邓里维(PatrickDunleavy)和奥利里(Brendan0’Leary)认为,可以将精英理论视为不同政治理论相互联系的一个中枢。
这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不过,这仅仅揭示了它们之间内在联系的一个方面。
事实上,我们可以将多元主义作为考察这种联系的另一个中枢。
我们不妨想象一个逻辑空间,其中以多元主义为原点,引申出两个维度的谱系,一是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连续谱;
二是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连续谱。
如果说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建构中轴是权力配置的状态,核心问题是权力资源趋于累积性分布,还是趋于弥散性分布,精英是寡头的,还是多头的,那么,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建构中轴则是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它与政府的关系特征;
其核心问题为:
利益集团是独立的,还是被组织的?
与政府的关系是界分的,还是融合的?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与其说是性质判定的,不如说是程度性的叙述。
有趣的是,从多元主义引申出来的这两个连续谱,处于同一个象限之中。
换言之,我们可以考察这两个连续谱的某种抽象的相似之处。
比如,我们可以用“分散——集中”(或“竞争——垄断”)和“开放——封闭”这样的术语来描述两类连续谱的程度位置。
为什么多元主义、精英主义与法团主义之间会存在这种内在的联系(以及区分)?
这不是本文所能回答的问题,不过可以肯定,这是一个值得继续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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