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基本知识及案例分析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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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
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一)索赔证据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正当的索赔理由的说明须有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事实性
(2)全面性即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即索赔证据应能互相说明,相互具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须是双方签述的:
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本工程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工程变更、来往信函、指令、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应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由于构成索赔证据的内容广泛,有时会形成相互抵触(或矛盾),或作不同解释的情况,导致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索赔证据的种类排序即为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二)索赔文件 它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它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
(1)索赔信 它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信函,应提纲挈领地把索赔文件的各部分贯通起来,它包括(A)说明索赔事件(B)列举索赔理由(C)提出索赔金额与理由(D)索赔附件说明。
(2)索赔报告 它是索赔材料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明地概括出索赔的核心内容;
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该部分陈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索赔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
最后是损失与要求索赔金额与工期,在此只需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即可。
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A)对索赔事件要叙述清楚明确,避免采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B)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并且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C)责任要分析清楚,报告中要明确对方的全部责任。
(D)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
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3)附件 内容包括(A)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证明文件和证据;
(B)详细计算书,为简明起见也可以用大量图表。
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
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
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
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业主反索赔的内容及特点
(一)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
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
业主盈利损失;
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
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
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
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二)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1.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论证是否符合逻辑。
2.索赔事件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是否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3.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据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
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5.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准确。
总之,掌握工程索赔知识,熟练运用索赔技巧是对每个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经济活动的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索赔主要名词用语释义
1.施工索赔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集中地反映在它对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管理状况,即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
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亦同时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
2.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
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费用的增加等机会。
3.索赔起因
是指引起索赔的多方面原因。
主要表现在:
风险分担不均;
施工条件变化;
工程变更;
工期拖延;
业主违约;
合同缺陷;
国家法律变更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等。
4.合同缺陷
一般是指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遗漏或二义性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
如引起承包商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5.业主违约
一般系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
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发出指令或批复等等。
总之,业主或工程师未履行合同责任。
6.法令变更
指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收费标准提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
按国际惯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
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均为开标日期)之前的第28天开始,如果工程所在国法律或政策的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则业主应向承包商补偿所增加的费用;
如果导致施工费用减少,则应由业主受益,相应减少对承包商的支付款项。
7.索赔、反索赔
是施工合同条件赋予承包商和业主的合同权利,二者相互约束,成为施工索赔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索赔方多在承包商,反索赔方在业主。
8.索赔意识
即索赔理念和索赔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9.合同意识
就是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和工程合同管理等主要方面的综合体现。
10.风险意识
指国际工程承包具有高风险特点,主要表现为政治、经济、商贸、社会、合同和自然环境等多样化风险。
所此,必须树立对此风险的识别、鉴定、评估、管理、决策、应对和检查等全方位意识。
11.国际工程
泛指通过国际性公开招标投标竞争进行工程发包,并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索赔
(一)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是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常包括两方面: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赔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
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按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
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
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
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
拖期付款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
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
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
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
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三不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
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
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
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建设单位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四、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一)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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