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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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
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为规范性一般要素;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
3.必备要素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
标准的封面、前言、名称和范围为标准的必备要素。
4.可选要素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
除必备要素外,标准中其余要素都为可选要素。
1.1.3 条 款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达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在标准中提到条款时,凡是没有特指是哪一条款,则是泛指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四种条款。
条款的不同形式以其所用的措辞加以区分,例如:
指示用祈使句表达,推荐用助动词“宜”,要求用助动词“应”。
1.陈述表达信息的条款。
2.指示表达应执行的行动的条款。
3.推荐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4.要求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1.1.4 条 文
条文指标准章、条中的文字。
1.2 标准编写的基本原则
每个起草标准的人员,在起草标准之前,都要清楚地意识到制定标准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标准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1.2.1 要 求
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标准的范围划清了标准所适用的界限,在一项标准的范围所划定的界限内,就力求对所需要的内容规定得尽量完整。
不应只规定了部分内容,其他需要的内容却没有规定,或规定在另外的标准中。
这样将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具有相同目的或需要的标准使用者不能通过同一项标准满足其需要,这无疑是我们标准制定工作的失误。
2.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
标准的条文要做到逻辑性强,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
另外,标准还要与有关的法规或文件相协调。
3.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在制定标准时,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内容应是在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之后确定的。
要“充分考虑”,并不是要求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指标或要求都是最新的、最高的。
但是,它们应是在对最新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研究之后确定的。
4.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当今的“最新技术水平”,还要为将来的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
只有这样才不会阻碍相应技术的发展,并能为标准化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
5.能被未参加标准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经过了多次对标准草案的讨论,非常熟悉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往往容易忽视标准中具体条文的措辞。
但是,标准起草人认为表述得很清楚的内容,对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即使是相关专业的人员,也未必就能很容易理解,如果表述得不清楚,还可能造成误解。
为使标准使用者易于理解标准的内容,在满足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和准确表达的前提下,标准的语言和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深奥的词汇和方言,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
1.2.2 统一性
在每项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对某一给定的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
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意词。
每个选定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1.2.3 适用性
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并易被其他标准引用。
在起草标准时,应时时想到标准的实施。
所制定的标准中的每个条款都应考虑到可操作性,要便于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内容不但要便于实施,还要考虑到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引用。
例如:
在起草无标识的列项时,应考虑到,这些列项是否被其他标准所引用。
如果被引用的可能性很大,则应考虑是否改为使用带有标识的列项。
同样,对于标准中的段,如果会被其他标准引用,则应考虑改为条。
1.2.4 计划性
为了保证标准及时发布,在制定标准时应遵守标准制定程序。
制定标准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例如: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
在起草标准时应确定预计的结构和内在关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
1.2.5 采用国际标准
对于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文本,其结构应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2 标准的前引部分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前引部分应包括:
封面、扉页、发布通知、前言和目次。
2.0.1 封 面
每项标准均应有封面。
标准的封面应书写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或国家)标准”字样和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SC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标准代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表明一致性程度的标示,一致性程度的标示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
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
一致性程度的含义及其代号见GB/T20000.2。
2.0.2 标准名称
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
标准名称可直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范围和特征,也直接关系到标准信息的传播效果。
标准名称还是读者使用、收集和检索标准的主要判断依据。
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1.起草标准名称的基本要求
在起草标准名称时,应仔细斟酌名称的措辞。
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标准对象的名称、反映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如《泵站设计规范》;
或采用标准对象的名称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作为标准名称,如《土的分类标准》等。
(2)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等。
(3)当标准具有勘测、设计、施工及安装等多种用途时,标准用途的术语可以用技术一词概括,例如《农用机井技术规范》等。
2.标准名称的构成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三种:
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即:
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如果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则应有引导要素。
如果名称的主体要素(同补充要素一起)能确切地概括标准所论述的对象,则应省略引导要素。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标准名称中应有主体要素。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3.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段式:
只有主体要素;
二段式:
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如:
“图形符号术语”
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三段式:
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4.名称要素的选择
(1)
(1)每个标准名称都应有主体要素,在任何情况下,主体要素不能省略。
名称中是否有引导要素和补充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
(2)如果标准中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时,则应有引导要素,以明确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
(3)(3)如果标准只包含主体要素所表示对象的一个或少数几个方面,则需要有补充要素。
(4)(4)如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应省略补充要素:
包含标准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是有关该对象的唯一标准。
5.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书写在标准封面和扉页的标准名称下面。
英文名称应尽量从相应国际标准的名称中选取。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标准的英文名称。
不必直译标准的中文名称而得到其英文名称。
6.起草标准名称的注意事项
(1)
(1)避免无意中限制标准的范围,标准名称中不应涉及任何不必要的细节,以免无意中限制了标准的范围。
也就是要防止出现小帽子、大内容的现象
(2)
(2)避免无意中扩大标准的范围,也就是要防止出现大帽子、小内容的现象。
(3)(3)标准名称中表达相同概念的术语应保持一致。
2.0.3 标准的扉页应书写以下内容:
SL01-97要求标准的扉页应书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或国家)标准;
2.标准名称(包括英文译名);
3.标准编号;
4.主编单位;
5.批准部门;
6.施行日期;
7.出版社名称;
8.年份及地点。
2.0.4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SL01-97要求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及文号;
2.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单位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3.标准的实施日期;
4.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5.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6.标准的管理单位及解释单位。
2.0.5 前 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组成。
1.在特定部分应依此给出下列信息:
——在标准的第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
制定标准的依据;
——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2.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给出下列信息:
SL01-97和GB/T1.1-2000要求有所区别:
(1)SL01-97要求:
——本标准解释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GB/T1.1-2000要求:
——本标准由×
×
提出;
批准;
归口,负责本标准的解释;
2.0.6 目 次
SL01-97和GB/T1.1-2000在目次设置有所不同,SL01-97要求目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顺序列出标准的章(章、节)、附录、用词和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
2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一章,终止于用词和用语说明,标题与页码问用符号“……”连接,页码用圆括号;
3 标准的前引部分不得编入目次。
GB/T1.1-2000要求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节);
——带有标题的条;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表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
——参考文献;
——索引;
——图;
——表;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
3 标准的正文部分
标准的正文部分应包括:
总则、引用标准、术语、符号和代号、标准技术内容。
3.1 总则的内容与要求
3.1.1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1.制定(修订)标准的目的;
2.标准的适用范围;
3.标准的共性要求;
4.相关标准或引用标准。
3.1.2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阐明制定标准的理由和依据,即制定标准所遵循的方针、政策和需要达到的原则要求。
3.1.3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内容相一致,并应明确其界限,不得随意扩大。
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可以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3.1.4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3.1.5 相关标准或引用标准,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或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3.2 引用标准的要求与规则
3.2.1 引用内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其排列顺序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及有关文件。
3.2.2 引用方式主要包括:
1.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不需要引用详细规定。
2.应用相关标准时,应写明引用标准的编号,不应写其简称或俗称。
当被引用的标准第二次在本标准中出现时,可以只写编号,不写名称。
3.对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在被引用标准修订后不在适用时,应指明其名称和编号。
对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在被引用标准修订后仍然适用时,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其后可写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不得写年代号。
3.2.3 引用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业标准可以引用现行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同级标准,不能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相互引用。
强制性标准引用推荐性标准时,被引用内容应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引用强制性标准时,被引用的技术要求必须达到。
3.在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例如引用第3.3.3条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3.3.3的规定”或“按本标准3.3.3的规定执行”等典型用语。
4.在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例如引用表3.3.3、公式(3.3.3)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表3.3.3的规定取值”或“按本标准公式(3.3.3)计算”等典型用语。
5.以下内容不得引用:
非公开的文件;
资料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3.3 术语、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3.3.1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须的定义。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时,对术语应给以定义或说明,并应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应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
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3.2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须的符号和缩略语一览表。
标准中符号、代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
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英文字母符号表示。
3.3.3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并应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规则。
3.3.4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符号外,所有符号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1.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B、、、等);
2.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置于有字母角标的字母之前(BCCC等);
3.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AB等);
4.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便于标准的编写,可以将术语、定义、符号和代号合并,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
3.4 技术内容的要求与规则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标准条文中应规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以及可供考核、检查和统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要求;
标准中不得叙述规定条文的目的或理由。
2.2.标准条文中,定性要求应准确,定量要求必须有充分的依据。
3.3.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并应与相关标准的内容相协调;
不成熟或不具备应用推广条件的技术,其内容不得纳入标准。
4.4.不得将相关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正文和附录。
5.5.标准条文的规定应层次清楚、严谨明确、简练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标准条文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得用图作规定。
6.6.表示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术语、符号和计量单位应前后一致。
7.7.标准条文中的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一个表达式,不给出推导过程。
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仅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规定。
8.8.凡属于手册、科技书、设计书、产品说明书中的常识性、一般性的技术内容,不得纳入标准。
4 标准的结构
标准的结构就是标准中各部分内容的排列顺序以及各部分内容的层次划分,主要包括结构层次的划分、层次结构与编号和附录等内容。
4.1 结构层次的划分
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类标准的内容划分原则都不可能相同。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要求按部分、章、条、段来划分层次。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工程建设标准按章、节、条、款和项划分层次。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采用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按章、节、条、款和项划分层次。
标准与标准之间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所以任何一个标准内容划分规则都不可能适合各种标准。
但是,在内容划分上,也有一些通用的规则。
如:
针对某一个标准化的对象应编制成一个单独的标准,并作为一个整体出版;
对于某些重要的内容,最好编制成若干项单独的标准等。
4.2 结构要求与编号
由于SL01-97和GB/T1.1-2000在层次划分上存在不同,现分别对结构要求与编号进行介绍。
4.2.1 SL01-97对结构与编号的要求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也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的第一层次,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在每一项标准中,章的编号应从“总则”开始,依次排列标准的各部分重要内容。
章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类推,一直连续排列到附录之前。
附录的编号遵循另外的规定。
每一章都应有标题。
标题位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内容分行。
章的编排如下所示。
1 总 则
2 施工准备
3 度汛与导流
4 堤基施工
5 ……
………
节是对章的细分,是标准的细分单元,是标准的第二层次。
在每一章中,节的编号由章的编号、圆点和本章节的顺序号组成。
节的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按顺序排列。
每一节章都应有标题。
节的编排如下所示。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测量放样
2.3 料场核查
2.4 ……
条是对节的细分,是每一节的具体内容。
在每一节中,条的编号由节的编号、圆点和本节中条的顺序号组成。
条的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按顺序排列。
每一条一般都是一项具体内容,没有标题。
款是对条的细分,一般不编号,款与款之间分行。
项是每条或每款的具体内容,一般以阿拉伯数字编号,项与项之间分行。
章、节、条、款、项的编排格式如下。
3 XXXXXXXX
3.1 XXXXXXXXX
3.1.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2.2 GB/T1.1-2000对结构和编号的要求
根据标准文体和结构的特点,标准的层次划分和设置采用部分、章、条、段和附录等形式,由于标准的不同,具体标准所具有的层次和设置应视标准的篇幅的多少、内容的繁简等因素而定,如有些标准没有“部分”之分、有些标准不设附录等。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
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共同构成一项标准。
部分只是划分标准的一个层次,不能作为一项标准。
不应将部分再分成分部分。
部分的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部分编号。
部分的编号应置于标准顺序之后,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如9999.1、9999.2等。
部分的名称的组成方式应符合标准名称的规定。
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的名称应有相同的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而补充要素应不同,以便区分各个部分。
在每个部分的名称中,补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X部分:
”(X为阿拉伯数字)。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个层次,构成标准或部分结构的基本框架。
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章编号。
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每一章均应标题。
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章的编排如下。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 则
条是章的细分。
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成为“条”。
如果需要,条还可以继续细分为第一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但最多可分到第五层。
为了便于引用、叙述和检索,尽量减少条划分的层次。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
第一层次的条如5.1、5.2等,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如5.1.1.1.1.1、5.1.1.1.1.2等。
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
例如,第10章的条文中,如果10.2没有条,就不应设10.1条。
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
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
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如果10.1有标题,则10.2也应有标题。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
段没有编号,这是区别段与条的明显标志。
划分段时尽量不出现以下所示的“悬置段”,以避免在引用这些段时产生混淆。
正确
不正确
5标识
5.1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5.25.2
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5.35.3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6试验报告
XXXXXXXX
XXXXXXXXXXX(悬置段)
5.1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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