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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进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V”表示进境卫生检疫,“W”表示出境卫生检疫
15.凡列入《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的最高限,即5%抽批核查。
《目录》包括以下九大类:
(按报关商品编码表的二十一类划分)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及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精制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
饮料;
酒及醋;
烟草及烟草化用品的制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
木炭;
软木及软木制品;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
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零件;
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
人发制品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例如家私、灯等)
16.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三大类别:
①进出口商品检验②动植物检疫③卫生检疫。
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17.⑴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即海关监管条件为“A”的商品),必须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⑵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即海关监管条件为“B”的商品),必须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18.进境集装箱的报检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集装箱的报检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9.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0.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如下:
①报检/申报→②记/收费→③抽样/采样→④检验检疫→⑤卫生除害处理→⑥鉴证放行。
21.检验检疫证单包括两大类,一类为“证书,另一类为“证单”。
证书所证明的内容详尽、专业,主要作为公证证明供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受检对象的状况。
证单所证明的内容简略、概括,主要供检验检疫机构内部或国内其他有关方面了解受检对象的状况。
(常见的有通关单等)。
22.“证书”包括如下十一类:
①出境货物检验证书。
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③出境货物卫生证书④出境兽医证书⑤出境动物检疫证书⑥植物检疫证书⑦运输工具检疫证书⑧检疫处理证书⑨国际旅行健康证书⑩空白证书⑾原产地证书
23.证单包括:
①申请单②通关单③结果单④通知单⑤凭证
24.除进口国(地区)政府要求使用其本国官方语言外,检验检疫证单一般使用英文、中文、中英合璧签发。
25.证单使用英文鉴证的情况有两种:
①个别出口证书,如《啤酒花证书》,②原产地证书
26.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有效期如下:
①《入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为60天②《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A.一般货物60天B.植物和动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C.鲜活类货物14天
27.证单的更改:
能够退回原证单的,签发日期为原证单的签发日期;
不能退回原证单的,更改后的证单在原证单编号前加“R”,并在证单上加注“本证书/单系XXX日签发的XXX号证书/单的更正,原发XXX号证书/单作废”,签发日期为更改证单的实际日期。
28.签发补充证单:
在原编号上加“S”,并在证单上加注“本证书/单系XXX日签发的XXX号证书/单的补充”,签发日期为补充证单的实际签发日期。
29.重发证单:
能够退回原证单的,签发日期为原证签发日期;
不能退回原郑单单的,在原证单编号前加“D”,并在证单上加注“本证书/单系XXX日签发XXX号证书/单的重本,原签发XXX号证书/单作废”签发日期为重发证单的实际日期。
30.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计费以“一批”作为一个计算单位,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以检验检疫业务项为计征单位,费用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出入境货物每批次总值不足2000元(注意是人民币计价),免收品质检验费。
31.检验检疫业务有如下七种类别:
①检验检疫②数量、重量检验③包装鉴定④实验室检验⑤财产鉴定⑥安全监测⑦检疫处理
32.检验检疫费用征缴的期限:
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
逾期未缴交的,自第二十一日起,每日加收未缴交部分5‰的滞纳金。
33.所有的进出境集装箱必须实施卫生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装检验。
34.检验检疫放行分为一般规定放行和直通放行两种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对高诚信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
35.直通放行分为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行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及格后,企业凭产地凭其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36.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⑴严格遵守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行为
⑵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中为A类企业
⑶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⑷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⑸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者其他事故。
37.下列情况不能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①散装货物②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物资③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者重新拼装的货物④双边协定、进口国家规定要求在口岸出具检疫证书的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其他情况。
38.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⑴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⑵来自非疫区⑶用原集装箱(或者原装载容器)直接运输至目的地⑷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处理的范围。
39.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
对于高诚信、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的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核查货证的放行方式。
40.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的申请条件:
⑴具有良好的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⑵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⑶出境货物质量稳定,2年内未发生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⑷1年内无违法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处罚
⑸企业管理类别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⑹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证书的标记的,应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41.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要在口岸换证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42.出入境报检程序:
①准备单证②电子报检数据录入③现场交验单证④联系配合检验检疫⑤缴纳检验检疫费用⑥签领检验检疫证单。
43.入境货物的报检分为:
①入境一般报检②入境流向报检③异地施检报检
44.入境货物的报检时限:
⑴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⑵输入其他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⑶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⑷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⑸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45.出境货物报检可分为:
①一般报检②出境换证报检③出境货物预报检
46.出境报检期限:
⑴出境货物应最迟在出口报关或者装运前7天报检
⑵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⑶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7.品名、数量、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不符的,均不能更改检验检疫证单。
48.报检30天后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49.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的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0.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51.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5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验检疫,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53.出口加工区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入境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实施检验检疫。
54.鉴定业务包括:
残损鉴定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两种。
55.出口免检商品: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56.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应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57.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要求续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58.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59.报检单填制应注意:
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需填写的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制为“***”
60.入境货物报检共分为十四大类:
⑴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⑵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⑶入境食品
⑷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⑸入境化妆品
⑹入境玩具
⑺入境机电产品
⑻入境汽车
⑼入境石材、涂料
⑽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⑾入境特殊物品
⑿入境展览品
⒀来自疫区的货物
⒁货物木质包装
6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分为十六大类:
⑴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⑵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⑶出境机电产品
⑷出境食品
⑸出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⑹出境化妆品
⑺出境玩具
⑻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
⑼出境危险品
⑽出境木质包装
⑾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⑿出境小型其他包装容器
⒀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⒁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装运前检验
⒂出境市场采购货物
⒃出境非贸易型物品
62.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①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天前报检。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隔离场使用证》。
《备案证书》。
②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禽,畜及其他动物,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③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为30天
④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
⑤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口岸进境。
⑥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⑦以下动物产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A.蓝湿(干)皮、已鞣制毛皮B.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C.贝壳类D.水产品E.蜂产品F.蛋制品(不含鲜蛋)G.奶制品(不含鲜奶)H.熟制肉类产品。
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无需检疫审批手续。
63.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报检时需要提供的单证包括: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②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报检时间,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天前持上述有关单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③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原木中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即进行熏蒸处理);
未带树皮的,在证书上声明。
④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需要到农业部门申领许可证。
64.入境食品:
①所需单证: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
②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还应提供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
③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行备案制;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⑤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书》才能进口。
⑥进口食品包装实施备案制管理。
但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者生产的食品包装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65.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证明”;
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对非“R”“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66.入境化妆品:
对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制度;
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备案制管理。
67.入境玩具: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按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报检人应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未能提供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取样板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68.入境机电产品:
①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电产品进境时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市价认证标志。
②对未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类别为“L”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
③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进口旧机电需在签订合同前申请旧机电备案,此外须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需申请装运前检验,领取《进口旧机电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注意:
并非所有旧机电产品进口都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如不需要,同样要申领证书:
《进口旧机电免装运前检验报告》)
④国家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及家用电器。
69.进口石材、涂料:
①进口石材应提供《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未能提供的按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②进口涂料实行“备案制”和专项检测制度,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专项检测抽查比例为10%。
70.入境汽车:
①大批量进口的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汽车检验检疫证明》;
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②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格。
③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车辆识别代号入境验证管理。
(即VIN)
71.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①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②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放行。
《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72.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以放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10天内申请卫生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72.入境展览品:
如属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可以持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入境展览品不必进行品质检验和免于3C认证。
73.来自疫区的货物:
①一般而言来自疫区的货物不能入境,但经卫生除害处理及格后,可以进境。
②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方式有:
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
74.货物木质包装:
①经人工合成或经热加工,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削、木丝、刨花等,厚度等于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包装,不需要报检。
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应当在输出国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一般为熏蒸处理),并施加“IPPC”标识
③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75.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①需隔离的出境动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隔离前7天正式报检。
②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应在出境前30天报检
③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3天报检
④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7天前报检
⑤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
需要作熏蒸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⑥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76.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①出境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②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的出境盘景,报检时应提供《出境盘景/苗木种植场所检疫注册证》
③供港澳蔬菜,报检时应提交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及出厂合格证明。
④对输往智利的水果,所有水果包装箱应统一使用英文标注,承载水果包装箱的托盘货物外表应加贴“输往智利共和国“英文标签。
⑤对输往秘鲁的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识,还应标注“中国输往秘鲁”字样。
⑥国家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注册登记制度。
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制管理。
77.出境机电产品:
①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②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
③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④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⑤国家对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实施单独备案制度。
78.出境食品:
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备案制管理。
对于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
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
a.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
b.干冻、单冻水产品为4个月;
c.其他水产品为6个月。
79.出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国家对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在出口时,外包装上应印明产品用途,所印内容应与申报内容相一致。
80.出境化妆品:
出口预包装化妆品,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
首次出口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能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
81.出境玩具:
①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
②出口玩具需进行狮眼石检测并取得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③出口至日本的玩具,必须同时提供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82.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出口竹藤、草柳制品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83.出境危险货物:
出口烟火炮竹、打火机、点火枪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84.出境木质包装:
与入境木制包装报检要求一样,都需要在输出国做除害处理才能出境。
8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①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即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者“S”的货物)
②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检验两种。
③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管理
④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管理。
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必须进行适载检验。
适载检验项目包括:
A.清洁B.卫生C.冷藏D.密固。
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需重新检疫。
⑤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
连续三系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6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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