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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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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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互派名单无异议后,教务处报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备案。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
第九条 结合我校的培养计划和对方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学生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外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学分。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两校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一致,按照高学分置换。
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学院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所修读的选修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学校毕业要求的4个任选课学分。
(四)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
合作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
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处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山东大学综合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山东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单同时载入学生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四)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且学分绩点不低于70,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的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以及相关手续由合作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
第十三条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学院派出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及学院辅导员、教务员的联系。
第十四条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
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若不能参加交流学校党课培训的学生,可通过我校基层党委在本校党校报名,采取灵活的方式参加培训和考试。
四、派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考核
交流学习结束后,要返校参加原所在年级(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具体依据《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考虑到交流学生的特殊性,派出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所涉及几项指标的考核成绩可按以下方法测评: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
1.思想品德评定
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严格遵守交流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积极融入班级集体生活,维护母校形象。
其思想品德成绩由交流学校进行考核评定。
2.学习成绩评定
外出交流学习成绩绩点应在70分以上(包含70分),以派出前名次参与本次所在班级学习成绩排名。
3.身心素质评定
主要考察学生在交流期间的体育达标状况、生活习惯状况、人际和谐状况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指标。
具体参照“思想品德”测评方法进行测评。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
1.学生交流期间的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评价办法详见《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2.组织管理能力
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优秀个人评选
学生返校后,各学院根据交流学习考评意见及派出学生的表现,将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且外出交流学习成绩绩点在75分以上(包含75分)的学生可以作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校园经历”奖学金等候选人参加评选。
(四)奖(助)学金、生活困难补贴的等级评定
派出学生参加原所在年级(班级)的奖(助)学金评定,各学院不得遗漏派出学生的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五)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
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工部调查核实,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派出学生在我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银行划转或待访学学生回校后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七)其它问题
派出学生在第二校园学习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交流学习结束,由交流学校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五、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来访学生凭山东大学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进行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
开学前两周为试听阶段,第三、四周为选课阶段。
来访学生登陆山东大学教务处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
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学院负责出具来我校访学学生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在我校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合作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大教字〔2003〕6号、山大综字〔2004〕25号文件自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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